房屋赠与不能仅凭口头承诺 需办理过户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亲属之间房屋无偿转让、赠与只是口头承诺,并不去办理房产过户。因为这样而产生纠纷的例子不胜枚举。小编在此提醒,房屋赠与不管是不是亲属,为避免以后的麻烦都需要去办理过户。
先来看看一个案例。
吴先生有一个大哥与一个妹妹,其父母在火炬区拥有一套三层半高的自建房。早在三兄妹都未成家立业时,一家五口一直居住在该自建房。随着父亲去世,哥哥在外成家以及妹妹出嫁, 吴先生夫妇和子女近年来一直与母亲同住在自建房。由于 吴先生多年来一直未有在外购房,母亲曾口头明确表示将把房屋赠与给吴先生。不过在去年中 吴先生母亲去世后, 吴先生哥哥因离婚被迫搬回到自建房。此时,哥哥认为由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三兄妹都应享有房屋共同所有权。而 吴先生则认为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兄弟间也就房屋所有权的问题产生了矛盾。面对这种情况,究竟谁对谁错?
为此,有律师指出, 吴先生夫妇虽然一直在使用和居住,但由于自建房业权一直在父母名下,而且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虽然母亲的口头赠与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但随着母亲的去世, 吴先生无法出示口头赠与相关凭证,这也造成了后续兄弟争产闹剧的出现。
因此,相比起口头承诺,直系亲属房屋赠与好办理公证。所谓房屋赠与,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倾向于实践性合同,其形式可采取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但根据赠与客体的不同,法律对赠与形式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在赠与合同的履行中,赠与人须履行给付赠与物的义务,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只有变更产权后,才可视为赠与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一般来说,赠与房产必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在赠与公证书出具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当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过户,这样才可免去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另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7月3日发布的2015年第50号公告中规定: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这意味着,如今个人在办理无偿赠与房产免征营业税手续时,不用再提交公证材料,由此可以免掉该项业务的公证费用。
根据国家财政部下发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指出,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