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请病假规定

2016-12-02

军人是保家卫国的象征,因此,他们的病假也要加以重视。以下是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部队请病假规定,供大家参考!

部队请病假规定一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民国90年11月14日修正

第1条 本规则依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各级主官、干部、人事人员之职责如下:

一、主官:在不影响战训任务之原则下,核予所属国军军官、士官各请假类别天数。

二、干部:适时向主官提供人员请假相关建议。

三、人事人员:管制及协调请假之实施,搜集有关资料,适时反映意见。

第3条 慰劳假规定如下:

一、志愿役军官、士官之慰劳假日数及其开始实施时间如下:

(一)服役满一年,自第二年起,每年七日。

(二)服役满三年,自第四年起,每年十四日。

(三)股役满六年,自第七年起,每年二十一日。

(四)服役满九年,自第十年起,每年二十八日。

(五)服役满十四年,自第十五年起,每年三十日。

(六)第一目至第五目服役年限于一年内届满,而慰劳假日数适用次一年限规定时,或因服役期满届退人员,按年内所余月数比例计算核给。

二、义务役士官、士兵服役期间转服志愿役者,自任官(职)之日起,并计服役年资,按第一款规定实施慰劳假。

三、国军退伍之军官、士官、士兵,凡申请获准入营或义务役士官、士兵服役期满退伍后,再考入军事校院毕业者,自任官(职)之日起,其曾服役年资予以并计,按第一款规定实施慰劳假。

四、每年慰劳假日数应扣除同一年内已请毕之事假日数。

五、在不妨碍任务情形下,权责主官应依本规则所定,自行分月分批或利用任务空隙核定实施慰劳假。

六、各受训军官、士官不论开缺与否,其个人受训期间之慰劳假,应依第一款所定个人慰劳假在职全年应休总天数等比例折算扣除之,不另补休。

第4条 国军志愿役军官、士官凡符合前条第一款规定者,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每年至少应实施累计请慰劳假七日,每次至少半日,并得酌予发给慰劳假补助费。年内得请慰劳假日数,部分或全部依规定奉准保留至次年实施者,不得列抵次年应请毕慰劳假日数,且不得请领慰劳假补助费。

第5条 荣誉假规定如下:

一、军官、士官立有战功,具有创造、发明或具有特殊功绩者,核给十五日以内之荣誉假。

二、军官、士官服役于外岛或艰苦地区,表现优异者,得在不影响战备状况下,核给七日以内之荣誉假,分批实施。

三、军官、士官完成三个月以上基地训练后,核给五日以内之荣誉假,八周以上未满三个月者,核给三日以内之荣誉假。

四、军官、士官接受军事测验、检查成绩优异或在营内外有优良事迹者,得核给三日以内之荣誉假。

五、军官、士官经五日以上之演训,核给三日以内之荣誉假。

前项荣誉假由权责主官视状况核给。但团体之荣誉假,须由少将以上主官核定。

第6条 军官、士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提出有关证件,在不影响公务之原则下,得由权责主官核给公假:

一、参加政府召集之集会或举办之各种考试。

二、参加政府主办之各项投票。

三、奉派考察或参加国际会议。

四、应国内外机关团体邀请,参加与其职务有关之各项会议或活动。

五、基于法定义务出席作证、答辩。

第7条 军官、士官因疾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应呈缴就医证明,核给病假,病假一次不得超过三十日。

军官、士官在一年内累计病假以六个月为限。

军官、士官经民间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开具休养证明者,所属单位于必要时,得将其送至国军医院复诊,再核予营内适当之休养方式及天数。

第8条 女性军官、士官分娩者,给娩假四十二日;怀孕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流产假十四日;怀孕三个月以上未满五个月流产者,给流产假二十一日;怀孕满五个月以上流产者,给流产假四十二日,娩假及流产假应一次请毕。

女性军官、士官分娩前,给产前检查假八日,得分次申请,不得保留至分娩后。

因配偶分娩,得在不影响公务情形下,给陪产假二日,得分次申请。但应于配偶分娩前后三日内请毕,例假日顺延之。

请娩假及流产假者,须检具合法医疗机构、医师或助产士证明。

第9条 军官、士官奉准结婚,给婚假十四日,应自结婚之日起一个月内请毕。但因特殊事由,经权责主官核准延后给假者,不在此限。

第10条 军官、士官因下列亲属死亡,应核给丧假,其规定如下:

一、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给丧假十五日。

二、继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给丧假十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继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给丧假五日。

除继父母、配偶之继父母,以军官、士官或其配偶于成年前,受该继父母扶养或于该继父母死亡前仍与共居者为限外,其余丧假应以原因发生时,所存在之天然血亲或拟制血亲为限。

丧假得分次申请。但应于亲属死亡之日起百日内请毕。

第11条 事假规定如下:

一、志愿役军官、士官于慰劳假不足或因特殊事故必须本人亲自处理者,始可请事假。因事请假在一年内超过应给之慰劳假日数者,应在次年慰劳假内扣除之。但最大限合计不得超过两年应给之慰劳假日数。

二、义务役军官、士官因特殊事故必须本人亲自处理者,得视需要,于其一年内放假之纪念日、节日及例假日调整核给事假。

第12条 本规则所规定假期之核给,除病假外,扣除放假之纪念日、节日及星期例假日。

第13条 军官、士官于上班、上课或操作时间内,按时数请事假者,应依照时数折合日数标准,以累计八小时为一日。

第14条 军官、士官请假,权责主官得视其往返路程实际交通状况,核给所需之路程日数。

第15条 军官、士官请假离营,因不可抗拒之原因,延误其回营日期,而具有确实证明者,得免以逾假论处,亦不扣慰劳假或放假之纪念日、节日及星期例假日。

第16条 负有战备任务部队之各种请假及实施时间,由国防部另以命令定之。

第17条 各级主官对所属人员之准假权划分,如附件一。

前项准假日数,应与续假日数合并计算。

陆海空军各级重要主官请假核准权,由国防部另以命令定之。

第18条 配属单位,任务编组单位及受作战管制单位,其军官、士官请假之准假权责规定如下:

一、配属单位主官之请假,呈报受配属单位主官核准,一般军官、士官之请假,在其主官权责以内者,由其主官核准,如逾其权限者,应呈报受配属单位主官核准。

二、任务编组单位主官及其一般军官、士官之准假权责,同配属单位。

三、受作战管制单位主官之请假,由原隶单位协调作战管制单位同意后核准为原则,一般军官、士官之请假,由原隶单位主官核准。

第19条 战备各时期之请假,依附件二之请假配合战备情况实施概定表规定办理。

前项各时期暂停实施之请假,国防部得以命令恢复实施。

作战时期军官、士官请假实施规定,由国防部另以命令定之。

第20条 各军事学校学员、国军派赴国外及特殊地区工作人员等之请假,由权责单位依本规则精神另订规定,呈报国防部或所隶总司令部核准实施。

第21条 本规则所需之书表格式及作业规定,由国防部另定。

第22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部队请病假规定二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 号:川府发[1981]80号

发布日期:1981-5-19

执行日期:1981-5-19

生效日期:1900-1-1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即国发[1981]52号文),已印发各地、各单位。现根据国务院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可适当提高病假期间工资的人员,除国务院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外,对于曾获得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授予战斗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也可以提高病假期间的工资。

提高病假期间工资的幅度,一般可按百分之十掌握,但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凡是需要提高病假期间工资的,省人民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和省府各部门审查批准。

二、工作人员病愈复工后不久又继续休养,其病假时间如何计算,半日工作半日病休人员的工资如何发给的问题,在国务院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可暂按以下原则办理,即:工作人员长期生病,病愈后恢复工作的,须有县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果患病并未痊愈则是有意要求医生开具证明提前复工,上班时间很短,又请病假的,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工作人员患病以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三、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九日省人事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第三条的具体规定》,文到之日即行废止。

部队请病假规定三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完成紧急任务,经领导安排加班加点的,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单位可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二)年休假

1、休假天数: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个工作日。

2、休假原则:

(1)工作年限满5年、10年、20年的,分别从当年起开始按规定时间休假。年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应对本单位职工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每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尽可能在当年内安排年休,个别确属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年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将其假期移至下年使用;对未休假者,不得以经济和物质形式予以补偿。

(3)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安排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几次安排。

(4)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后到年底的时间内,请并事假分别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凡组织安排疗养的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数。

(6)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两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间外出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相关规定

(一)办理时间:每月15日——25日

(二)政策依据:

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九届人大第三十一次会2002年9月26日修订通过)、川人发〔2003〕33号、绵人发〔2003〕12号。

2.高原高寒地区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国办发〔1982〕32号、劳人险局〔1984〕4号、川人发〔2003〕67号。

3.省部级劳模及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一等功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成果奖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川劳人险〔1984〕64号、川人退〔1999〕9号、川府发〔1984〕62号。

4.从事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30年的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国发〔1987〕162号、绵人退〔1994〕18号、绵人退〔1999〕14号。

(三)申报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需:《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请示;独生子女证遗失的需独生子女调查表原件及复印件。

2.曾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原、高寒地区工作过10年以上的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需:高原、高寒地区市(地、州)人事部门或军队师以上机关政治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人事档案及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3.符合川劳人险〔1984〕64号和川府发〔1984〕62号文的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需: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及享受相关待遇的文件、单位请示。

4.中小学教师教龄满30年的教师退休提高退休费比例需:教师资格证书、人事档案、单位请示。

(四)办理程序:

1.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

2.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领导复审。

4.报经市人事局领导审批。

5.人事局发文,单位在10个工作日后领取批复。

连续工龄的认定

(一)办理时间:每月25日——30日

(二)申报材料:人事档案、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请示。

(三)办理程序:

1.个人向单位提出书面请示。

2.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请示。

3.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4.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科务会讨论复审。

5.报经市人事局领导审批。

6.市人事局发文。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抚恤、丧葬、遗属供养

(一)办理时间:每月15日——25日

(二)申报材料:单位请示、死亡证明、工资档案。

(三)办理程序:

1.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领导复审。

3.报经市人事局领导审批。

4.人事局发文,单位在10个工作日后到工资科领取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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