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再开14类证明有哪些 不开具的14类证明是什么

2017-02-20

由多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9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下月起,14类情形凭法定身份证件(户口簿、身份证、护照)即可证明,公民再也不用为证明它们专程跑派出所了。那么,派出所不再开14类证明有哪些?下面随小编一起来来吧。

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方式办理,还有9类情形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省公安厅相关人士表示,全省公安机关将认真落实公安部的意见。

派出所不再出具相关证明后,会不会出现有关单位仍然要求开证明,而群众“办事无门”的情况?对此,伴随《意见》12部委还印发了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时,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对要求开具证明的事项进行彻底清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高卫星说,《意见》出台无疑是为群众办事“减负”,同时对相关单位来说也是职能向服务型转变的体现。辅助下发《通知》,也是让各个部门形成“合力”,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给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6类事项需要证明

(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派出所不再开14类证明有哪些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分。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10.户口迁移情况。

11.住址变动情况。

12.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13.注销户口情况。

14.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9类情形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分、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非正常死亡证明。7.临时身份证明。8.无犯罪记录证明。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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