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加强个人诚信管理体系建设

2017-06-26

导语:制度,在对讲诚信的人进行褒扬的同时,切实严厉实施对失信“老赖”联合惩戒,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寸步难行,提高失信的成本。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从个人诚信记录中获取案件线索,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坚决惩处违法犯罪分子。

怎样加强个人诚信管理体系建设

首先,要抓好“政务诚信”。

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系统中,有一部分政务公职人员被纳入“黑名单”。公职人员失信,带来的是政府形象受损、百姓不满。常言说,正人先正官。整治失信行为,公官人员应发挥表率和导向作用,为此,加强个人诚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率先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将官员个人的诚信与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等利益挂钩,让德行与前途相连,让意图失信者望而却步。只有真正建起“诚信政府”、“诚信公职人员”,才能带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得到广大群众的真心拥护和满意。

其二,要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

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两者缺一不可。要运用多种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向全社会广泛深信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增强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和守法意识,提高企业、消费者的信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要抓住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大力进行宣传,对失信行为的反面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让守信者扬眉吐气,使失信者名誉扫地,直至为市场所淘汰,全面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氛围,形成全民自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

其三,要全面建立市场诚信记录,加大联合惩治失信者力度。

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管理是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要建立完善重点领域、重点职业人群个人信用档案,及时准确更新每个人的诚信动态信息;积极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和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实现部门之间市场诚信记录的联网;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尤其要严格实施"黑名单"

怎样加强个人诚信管理体系建设

要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要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以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职业人群,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

要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查机制。

要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务。

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鼓励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

怎样加强个人诚信管理体系建设

(一)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

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质平台。

(二)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鼓励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

(三)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规划,部署实施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本地区、本领域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法律法规,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有力维护个人信息的主体权利与合法权益,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制度,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积极予以经费支持。加大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七)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分工,明确完成时间节点,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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