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刑法

2016-12-20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公共基础知识考核中,刑法也是其组成部分,你还知道哪些关于刑法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一、刑法概念

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

(1)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从刑法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刑法公布之后经过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再生效。

(2)刑法的失效时间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宣告失效。国家的立法机关明确宣告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因新法施行后代替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也自行失效。

2.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这一法律就有溯及力,否则就无溯及力。关于刑法溯及力问题,我国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犯罪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侵害而实施的。如果防卫目的是为保护非法利益,则是一种非法行为,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2)防卫必须针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其根本目的是阻止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

(3)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一是指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不是主观的想像和推测;二是指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4)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及于未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另外,对于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可以采取无过当防卫。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

(2)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所采取的。

(3)必须是在迫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的,即行为人找不到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措施。

(4)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3.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方式。以有无组织形式或者共同犯罪人结合的紧密程度为标准,共同犯罪的形式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为实施特定犯罪而事前或临时结合的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个共同犯罪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处地位及作用的不同,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每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该有所不同。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单位犯罪的刑罚具体为:

①对单位判处罚金;

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包括判处可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的一切刑罚方法;

③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刑罚

1.刑罚裁量

刑罚裁量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的活动。具体来说,就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所判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的一般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2.累犯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我国刑法将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构成累犯的条件是:(1)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2)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以内。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四、几种常见的犯罪

(一)贪污罪

贪污罪的基本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经手、管理或者主管公共财物等职权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式是侵吞、窃取或骗取等。

(3)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非法控制公共财物后,希望最终转移所有权的意图。

(二)受贿罪

受贿罪的基本特征:

(1)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行为: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③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④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3)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规定,单位可以作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4)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受贿故意包括: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权钱交易的故意。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特征:

(1)客体特征。危害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特征。表现为不服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特征。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生产并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人、科技人员和生产指挥者,其他人员不能作为该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特征。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又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对违章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或者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

(四)走私罪

走私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即国家对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实行征收关税的制度。

(2)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法规,逃避海关监督偷逃关税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由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

(4)主观上出自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法律只对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对其他走私犯罪行为并未要求特定目的。

(五)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犯罪行为造成他人人体组织缺损或者器官功能障碍,侵害了他人健康。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伤害行为的不同情况可能造成轻伤、重伤、致残、致死等不同程度的危害结果。伤害的程度只有达到“轻伤”才构成犯罪,轻微伤害不构成本罪。重伤、致残和致死作为罪刑加重的情节予以考虑,不影响本罪成立。

(3)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如果过失致人伤害的不构成本罪。达到重伤程度的构成过失伤害罪。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是区分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六)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

(4)主观方面出自故意,犯罪动机通常是索取债物、挟嫌报复、逼取口供、炫耀特权等。

(七)抢劫罪

抢劫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限于动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八)盗窃罪

盗窃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等无形财物。

(2)客体特征是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使用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察觉的方法占有财物。作为侵犯财产犯罪,盗窃数额是认定盗窃的重要标准,只有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才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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