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的通告

2017-06-17

通告是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事项的周知性公文。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环境保护的通告,仅供参考!

环境保护的通告范文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通告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2015年第17号公告,经省政府批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予以通告。

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除钢铁行业外)环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通告,及时调整通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通告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1、本目录内需编制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除钢铁行业外)

2、本目录外由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环评审批权限归设区市及以下的建设项目

3、化工(除对二甲苯,精对苯二甲酸、电石外)、造纸(除制浆造纸外)、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涉及重金属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通告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省直管县(市)享受与设区市同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权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4日

环境保护的通告范文二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期望值、关注度显著提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把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之一,充分体现国务院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做好准备、抓住重点、规范运行,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一)加强环境核查与审批信息公开,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进一步审核现有管理职能和审批事项,梳理行政权力,规范审批程序,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形成行政审批许可网络化受理、办理和答复的工作程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要扩大公示范围,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1.公开行业环保核查信息。包括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规章制度(核查程序、核查办法、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示初步通过核查的企业名单;公开重点行业环保核查结果。

2.公开上市环保核查信息。包括上市环保核查规章制度(核查程序、办事流程、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核查工作信息(受理时间、进展情况、核查结论等)。要求申请核查公司主动公开环保核查相关信息,包括公司及其核查范围内企业名称、行业、所在地、生产及环保基本情况等。

3.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等相关信息予以全面主动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作为项目受理条件之一,应当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同时在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4.公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固体废物进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等审批事项的审批程序、标准、条件、时限、结果等信息。

5.公开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含生态工业园区)等创建工作的考核办法、考核指标、考核结果等信息。

(二)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全面推进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1.全面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时准确发布监测信息。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要求,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等74个城市开展监测,12月底前对外发布信息。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底前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监测,并公开信息。完善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按新标准要求发布监测数据。

2.及时向社会发布各类环境质量信息,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重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的公开。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现每4小时一次的实时公开,发布《全国地表水水质月报》。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数据以预报和日报方式定期公开。

3.发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定期公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公开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依法督促企业公开环境信息。

4.公开每年度的“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年度定期发布《中国环境统计年报》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做好全国投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等重点减排工程的信息公开工作。

(三)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处置情况

1.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信息。

2.发生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协调、建议相关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信息。

3.规范发布核与辐射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尤其要做好核与辐射安全事件信息的发布工作。

4.把信息发布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加强督促指导和通报力度,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公开透明度。

5.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情况的定期发布工作。

三、切实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信息公开作为重要工作进行部署,注重抓住关键环节,整合信息公开资源和渠道。加大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力度,扩大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范围,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办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制和推进机制,落实信息公开责任主体,明确任务分工,加强责任考核,努力在提升信息公开服务效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等方面取得新进展。

(一)积极探索建立环境信息公开的有效方式

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为环境保护信息发布重要平台的作用。建立完善更加科学合理的信息公开目录,方便群众查询和使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报会,主动向社会通报环保工作情况。要充分发挥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作用,多渠道发布环境保护信息,把环境保护工作置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舆情引导

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宝贵经验,深化对信息公开工作规律的认识,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科学化水平。环境保护信息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舆情引导和对重大环境信息公开后社会反响的预判工作,做好应对预案,并密切跟踪公开后的舆情,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三)切实提高环境信息公开能力

推进电子政务、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在环境领域的研发应用,建设环境信息资源中心。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从实际出发,健全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给予信息公开工作必要的经费支持,保证工作条件。要制定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并认真实施,信息公开培训应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各级环保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订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30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环境保护的通告范文三

关于环保节能的通告致各同仁:夏季是用电的高峰时节,随着公司用电度数居高不下,为做好公司节约用电,特作如下通知:一、树立节约意识,养成节约习惯节约是一种美德,是一种文明,也是一种时尚,更是一种制度,每一个员工都要以司为家,节约用电,把节约养成习惯,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进一步树立节约思想,强化节约意识,把节约落实到实际个人行动中。二、强化节约措施,禁止浪费电力1、按照按需用电的原则,离开电脑15分钟以上,请将台式机关机;2、在计算机、复印机和打印机等办公设备长时间不用的情况下,请关闭电源;3、下班后请关闭显示器、关灯、关空调。三、严明纪律要求,严惩浪费行为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按公司制度处理;全体同仁立即行动起来,节约每一度电,营造起节约为荣的氛围。希望各同仁节约能源从我做起,从节约一张纸、一滴水、一度电开始,在平时的生活和工作中养成良好的习惯,尽量避免能源的浪费。

人事行政部

2014-7-15

更多相关阅读

最新发布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