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哪些组织机构

2016-11-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组织机构

工作委员会

主词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常务委员会设有法制工作委员会。它的主要任务是: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代常务委员会拟订法律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修改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法律草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时,向会议提供有关的资料,反映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和问题,并提供国外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意见和各地方、各部门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研究修改;组织法律的汇编、翻译、出版等工作。

办公厅

主词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办公厅,在常务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工作。

主要任务是: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的工作,以及机关日常的文书、档案、外事、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工作。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主词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专门负责代表资格审查的常设机构。

主要职责:1. 审查新选出的下一届人大代表和补选的本届人大代表的资格是否有效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2. 对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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