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津贴政策

2017-02-13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以下就是小编给你做的整理,希望对你有用。

生育津贴的享受条件: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1、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 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

(2) 晚育假增加15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

(3)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三个月内办理。

生育津贴的作用:

一、实行生育津贴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因此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给予政策上支持。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的生育的合法权益。

二、实行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实行生育津贴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补充营养。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使她们的生活水平没有因为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产期检查,围产期保健指导等,为胎儿的正常生长进行监测。对于在妊娠期间患病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妇女,做必要的检查。如发现畸形儿,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对于在孕期出现异常现象的妇女,进行重点保护和治疗。以达到保护胎儿正常生长,提高人口质量的作用。

案例介绍:

生育保险

海南新增生育津贴 未就业者可享受配偶待遇

经过三次审议,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2010年1月21日表决通过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草案)》。新条例在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中增加了生育津贴,同时扩大了享受待遇的主体范围,夫妻双方只有男方参加生育保险的,其配偶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贴之外的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征缴费率不超过0.6%

我省现有的生育保险缴费率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0.5%,由用人单位缴纳。在新条例起草和审议中,关于费率的确定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最初的草案提出将缴费率提升至不超过1%,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1%的上限过高,可能会加重企业的负担。根据对生育保险支付能力的测算以及我省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常委会最终确定将征缴费率调整为月缴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0.6%。

此外,新条例还对缴费基数进行了规定,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实际月工资总额低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其月工资总额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人实际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增加生育津贴

新条例将生育津贴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明确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不再为其发放工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定休假期间内,由领取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一是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二是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

新条例还对生育津贴发放进行了规定。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日标准为从业人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前12个月生育保险费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

女性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下列规定计算:(一)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90天计算。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二)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按45天计算。(三)妊娠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按30天计算。(四)女性从业人员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按30天计算。男性从业人员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15天计算。

此外,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条例的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发放。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可享受待遇

与现有的生育保险办法相比,享受待遇的主体范围,夫妻双方只有男方参加生育保险的,其未就业的配偶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贴之外的生育保险待遇。

新条例规定,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本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生育医疗费的待遇。

在本省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其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贴之外的生育保险待遇。

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其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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