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幼儿的权利 中国幼儿权利公约

2017-03-08

中国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来保护未满18周岁的公民,这与联合国《公约》对儿童的定义一致。中国幼儿的相关权利有哪些呢?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国幼儿的权利公约,欢迎阅读!

中国幼儿权利公约

众所周知,中国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来保护未满18周岁的公民,这与联合国《公约》对儿童的定义一致。而对于幼儿,中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但《中国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指出,6岁之前视为儿童早期阶段。我国保障幼儿早期权利的工作大多数涵盖在针对儿童的工作中,但是于幼儿的健康和早期教育,国家做了大量的工作。这一期,我们一起来看看,中国政府为幼儿做了什么样的工作,又取得了怎样的成就。

中国幼儿的权利一:预防出生缺陷

我国是出生缺陷高发国家,发生率大约在5.6%左右,每年新增先天性心脏病超过13万例,唇裂和腭裂2.3万例。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母婴保健法》,将出生缺陷三级预防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一级预防指防止出生缺陷儿的发生,包括健康教育,婚前医学检查,遗传咨询、计划生育、预防感染等。二级预防指减少严重缺陷儿的出生,主要通过在孕期早发现、早诊断和早采取措施。三级预防是指出生缺陷患儿后采取及时、有效的诊断、治疗和康复,以提高患儿的生活质量,防止病残,促进健康。

深化医改启动后,国家加大了对出生缺陷防治的经费投入,自2009年起,中央共投入68亿元,在全国范围实施农村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提高了农村住院分娩率,有力地保障了新生儿的安全和健康。

中国幼儿的权利二:降低5岁以下婴幼儿死亡率

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文明发展和儿童健康水平的重要指标。通过多年的努力,2011年,我国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为12.1‰和15.6‰,实现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所提出的目标。同时,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城乡差距也在缩小。

我国先后颁布了《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院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和政策制度,使幼儿保健、健康促进工作,在各个领域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在实施层面,我国逐步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医疗保健机构的儿科建设,建立标准化的地市级儿童急救中心,持续实施有关儿童监看保健的项目,推广儿科适宜技术。此外,国家还鼓励儿童疾病防治技术研发,加快成果转化,为幼儿的医疗保健提供科学依据和支持。

中国幼儿的权利三:保障幼儿的不受歧视的权利

在婴幼儿艾滋病预防和治疗工作方面,我国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试点工作已推广到31 个省区市,分娩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服用率约为80%,人工喂养率约90%。为了消除对感染艾滋病或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歧视,我国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广泛开展正确认识艾滋病以及反歧视的宣传活动。

另外,我国也通过一系列举措保障残疾儿童、流动儿童、与父母分离儿童、少数民族儿童不受歧视的早期权利。

中国幼儿的权利四:早期教育

0-3岁是儿童早期发展的重要阶段。因此,我国实施了一系列措施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首先,积极开展0-3岁儿童科学育儿指导,构建0-3岁科学育儿公共服务网络,例如开发科学育儿网站,其次,建立社区早期教育中心,配备社区图书馆和游戏场所。其次,有计划地培养早期教育专业化人才,多途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使早期教育拥有人才保障。

对于学前教育,国家强调要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扶持面向大众、收费合理的民办幼儿园。另外,国家实施了一系列学前教育项目,如校舍改建,幼儿资助等,全面保障早教的推广。

联合国委员会在审议中国履约报告的过程中,对中国保障早期人权工作指出了许多未能完善的地方,例如杀婴弃婴现象、儿童受歧视现象未能根除、缺乏尊重儿童意见并让儿童参与事务的机制等等。委员会敦促中国采取全面的法律措施,将所有有利于早期权利实现的措施写进政策。因此,一套全面的法律措施,必须要关涉到儿童的早期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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