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武汉医保有什么政策_武汉医保最新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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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的朋友们都在关注着最新的医保消息,2017年武汉医保有哪些最新政策?小编为你带来了“武汉医保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2017年武汉医疗保险最新政策
武汉市人社局下发通知,该市已于近日取消居民医保缴费时间限制,将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次年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时限调整为全年度。
此外,武汉市还取消居民医保补缴政策限制。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居民,可补缴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后的医保待遇不向前追溯。其中,上年度参保缴费的本市居民,从补缴次月开始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上年度未参保缴费的本市居民和非本市户籍人员,从补缴后的第4个月开始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
武汉失业保险最新政策
武汉失业保险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发放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中由社会按规定比例负担的部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费和职业介绍补贴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相关的人数、标准提出年度支出计划,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从基金中据实列支。失业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名单及其有关资料自中断就业之日起7日内报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武汉工伤保险最新政策
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1、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47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33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19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05元/月。
2、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在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五级增加192元/月;致残六级增加164元/月。
3、对于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将在目前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8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7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53元/月。
4、同时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配偶增加110元/月;父母、子女增加82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7元/月。
5、另外,2014年度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的20倍进行核定。
武汉生育保险最新政策:
由用人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并缴费,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时,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简言之:男方参保可确保女方生育医疗费的报销。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怀孕6个月内,持相关证明到男职工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办理就医登记;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持男职工医保卡和本人身份证就诊,其享受待遇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在武汉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医疗机构就诊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凭相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个人垫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应在产后或流(引)产术后3个月内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2017年武汉医保补缴流程
补缴社会保险费需要提供一些材料,这些因地区而异,但总的来说,不管是单位或个人持补缴申请表到参保统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补缴。以下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社保补缴流程相关信息!
社保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用于贯彻指导社保体系构建运行的政策方案。下面我们就关于这方面的政策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大家多多关注。
25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将调整居民医保缴费的多项政策,居民缴医保费可以不受此前缴费时段限制了。
调整的主要内容有:
取消参保缴费时间限制,将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次年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时限,调整为全年度。取消保费补缴政策限制后,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居民,可补缴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后的医保待遇不向前追溯。其中:上年度参保缴费的本市居民,从补缴次月开始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上年度未参保缴费的本市居民,从补缴后的第4个月开始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非本市户籍人员,从补缴后的第4个月开始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
还将减少参保登记业务资料,一般居民指除武汉市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人以外的居民。一般居民办理参保登记业务时,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人另需按现行政策规定提供相关材料;首次参保的还需提交JPG格式白底电子相片,文件大小为358*441像素5K至50K之间。
武汉市人社局提醒广大市民:
如您尚未缴纳2015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请尽快于缴费截止时间2015年3月31日之前到所在社区办理缴费。如果在此之后的时间段缴费,按照新政策,只能从补缴后的第4个月开始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
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安排如下:
武汉市2015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2016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限为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2日为系统切换时间)。居民可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办理2015年度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并缴纳2016年度的居民医保费,缴费后可享受政策规定的居民医保待遇。
昨日,记者从武汉市人社局获悉,从1月1日起,武汉对职工医保补缴政策进行了调整——缴费年限未达到武汉市规定标准的,可选择一次性缴费补足缴费年限,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如用人单位已履行缴费义务,缴纳费用或由职工个人承担。
武汉市规定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标准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如果用人单位在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职工医保缴费义务导致缴费年限未达标的,单位应为职工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弥补缴费年限;如用人单位已履行缴费义务,但职工缴费年限仍未达标,职工可选择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足缴费年限,以在退休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武汉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最大变化在于,如果用人单位履行了缴费义务,职工选择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补足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可自愿为职工一次性缴纳,否则由职工自主承担,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强制用人单位缴纳。此举意味着,如果职工到企业工作时,之前的医保没有缴,企业只缴了员工在职时的医保,职工退休时企业不用为其之前没交的部分买单。因为以前一般由退休时的企业来补缴的。
职工医保补缴如何计算?该负责人称,职工退休时,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都未达到规定标准,职工选择补缴费用以享受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的,则先补缴费用以补足实际缴费年限,并将补足的实际缴费年限计入缴费年限。
一次性补缴计算公式为“缴费金额=年度缴费标准×应补足的缴费年限”。上述公式中,年度缴费标准为补缴费用时上年度武汉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应补足的缴费年限中不足一年的月份折算成年,并保留两位小数。
在个人窗口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在个人窗口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参保的人员),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都未达到规定标准,也按此公式补足缴费年限。
补缴条件
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可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断期补缴手续。
补缴材料
1、《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携带上述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2、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后,出具《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单》;
3、参保人员持相关证件邮储银行网点办理相关缴费手续;
4、人员缴费后,返回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确认手续。
补缴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工作日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免费
温馨提示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断期补缴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2012年。
社保补缴条件:
1、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
2、单位缴费基数与实际发放工资不符;
3、单位应缴而未交社保。
社保补缴资料:
1、单位报告;
2、个人申请;
3、《在职职工异动名册表》;
4、职工居民身份;
5、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6、职工实发工资财务凭证、工资表;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劳动争议。
社保补缴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即可。
【温馨提示】:武汉社保补缴社保机构现场办理为每月1-22日工作日、社保网上办事大厅为每月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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