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无年假”还可以要年假工资吗?

201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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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报酬。

因此,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假的,在劳动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约定“无年假”。但对于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劳动者年休假工资报酬。

另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可知,若单位执意不给年假工资,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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