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宪政 宪政的观点

2017-05-18

宪政又称立宪主义,是一种主张国家权力来自并被一部基本法律约束、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或理念。那么你对宪政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什么是宪政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宪政的定义

法学家格哈德卡斯珀在论文《宪政》(Constitutionalism)中提到:“宪政有描述性和规范性的两个内涵。描述性内涵是说它被用来指代历史上,人们为逐求各项权利、自由等的制度性承认的奋斗;规范性内涵的意思是它包括了美国宪法中政府的必要特征。”美国宪法规定:(1)立法权由国会行使,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2)行政权由一任美国总统行使;(3)司法权归属于最高法院和各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可由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

周叶中主编的法学教材《宪法》中,给出的说明是:“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近现代意义的宪政的含义有多种,不过可归纳为两类(如右图)。宪政作为专制政体的对应物,其基本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它一般应包含三个基本的要素:民主、法治和人权。其中,民主和法治都服务于相同的价值——保障人权,只是在宪政中角色不同罢了。”

中文含义:民主的自由政治。见1983年版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1250页,(1992年2月北京124次印刷)。

中文“宪政”一词来源于日文汉字,中国首次提起并予以介绍者是晚清著名学者黄遵宪。黄遵宪1887年在其《日本国志》一书中有介绍(“立宪政体”),梁启超读后为该书写了《后序》发表。正是由于梁启超的推崇使用,以及他在文中对“立宪政体”即“宪政”的明确解释,使得这个词所代表的政治思想逐渐为中国人所认知。

“宪政”又称“立宪主义”,英语中相对应的词是Constitutionalism,发源于英美,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在政治上取得的主要成就。中文词“宪政”对应的英文原词constitutionalism[5] ,其本义主要对应着一般中文的“制度”主义、“架构”主义、“法治”主义、“立宪”主义等多层意思,也是这些中文意义的总合。

我国从近代以来开始受“宪政”观念影响。早期主要受英国“立宪政体”的影响,把宪政理解为民权与君权的结合,所谓“君民共主”。后期倡导“民权主义”,强调政权和治权分离。孙中山先生主张的“五权宪法”是中国资产阶级宪政主张的集中体现。我党第一代领导人在同国民党专制独裁政权的斗争中,也使用过“宪政”概念。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前夕,我党开始用“人民民主专政”概念。

19世纪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本杰明·柯蒂斯曾经写道:“法庭不能基于政治考虑而做出司法判决……根据法律解释的固定规则,当抛弃宪法的严格解释而允许每个人持有自己的理论观点时,我们就不再拥有一部宪法。我们将陷入某些个人的统治之下,在这种统治中,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眼下认为正确的观点来宣布宪法的含义”。

宪政的观点

有人认为宪政是私有制度的产物,否定社会主义宪政基础。论据如下:

1、 宪政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在自由主义革命时期响亮的口号,革命胜利之后的政府都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基本原则。该原则虽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到批判,主流观点认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在进行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和限制,但其作为西方社会的根本基础并没有被动摇。

2、 宪政实行议会民主政治。宪政理念中不经过这种多党竞选而上台执政则没有“合法性”。而人民民主制度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不按照党派分配席位,各政党都无法肩负着人民的重托。

3、 宪政实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国家政权体制。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三权”相互独立并相互制衡。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琛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美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行使。国会的立法要由总统批准才能生效,总统提名的大法官要由国会批准才能上任,国会和大法官有权弹劾总统,最高法院可以对国会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违宪审查,以达到“三权”互相制衡。人民民主制度下的国家政权体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议行合一”,由各级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 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我国国家性质的最好形式。保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才能使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向着良性发展。

4、 宪政实行“司法独立”及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中,立法机关最易受多数意志的左右,有可能利用其“多数决”的机制制定侵犯和剥夺少数人权利的法律,从而形成所谓“多数人的暴政”。为了对这种“多数人的意志”形成约束,从而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在西方宪政国家,一般赋予司法机关或独立的宪法法院行使对国会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力。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审查联邦立法或各州宪法和立法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其司法审查制度在宪法本文及其后来的修正案中并无明文规定,它是通过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一个案件时由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首创的,该案的判决成为判例(法律)。西方宪政国家一般还奉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将司法机关设计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在资产阶级内部政治斗争的关键时刻,由最高司法机关的投票决定胜负。例如,2001年小布什与科尔竞选总统的最终结果,是由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以5票比4票决定小布什胜选。而人民民主制度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罢免。据此,我国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坚持“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中国共产党提出的这种宪法和法律实施、适用、监督的制度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设计,行之有效,符合我国国情。“司法独立”是宪政体制中的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人民民主专政体制中的原则。二者在根本上是一种含义。都是对法治的具体实践。

5、 宪政实行军队“中立化、国家化”。依据宪政理念,军队或一切武装力量均应为国家所有而不能听命于某一政党。为保证军队在宪政体制中保持中立,避免军人干政,在西方宪政国家一般规定军队的最高控制权应由文职机关或文职官员掌握,即对军队实行“文职控制”。如根据美国《国防改组法》,国防部长及其领导下的陆海空三军部长均由文官担任。由军职人员担任的各军种参谋长仅作为文职官员的军事顾问。参谋长联席会议也在国防部长领导下工作。多党竞选,轮流执政,军队不予干涉。

宪政与宪法的关系

有一种说法认为,有宪法即有宪政。中国自有宪法以来就是一个宪政国家,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实行的就是“社会主义宪政”。社会主义国家虽有宪法,但因为实行与资本主义制度相对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在西方观念里当然不属于宪政的范畴。而像英国等国家虽没有成文的宪法,但由于国家的制度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它们仍然是宪政国家。

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

⑵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提供了实现规则的环境与过程,侧重于动态的调整。

⑶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是宪法的实施。

⑷宪法提供的规则通常表现为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提供的更多是一种社会共同体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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