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突发事件案例分析5个
校园突发事件是指在校园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影响着学生的安全和正常生活、学习。以下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关于校园突发事件案例分析,供大家阅读!
校园突发事件案例分析篇1:
2003年4月20日,按照××高级中学(一所坐落在乡镇的普通高中)的规定,寄宿生星期天下午返校。曹刚是该校高二的寄宿生,早晨在家起床时感到头痛,其姐姐找来乡村医生,医生说是感冒引起发烧,打一针吃点药,再睡一觉就会好的,耽误不了下午上学。当天下午,曹刚和同村的其他同学一起到校,也并无特别不适。晚自习时,曹刚有点支撑不住,就伏在桌子上睡觉,老师问他是否有病,曹刚也没有回答,到晚上快熄灯时,曹刚被同学扶回宿舍。4月21日早自习,同宿舍同学发现曹刚躺在床上不说话,也不起床上课,就报告了班主任。班主任马上安排学生送曹刚去校卫生室看病,并且按学校规定,迅速把相关情况向校领导报告。该校李校长马上赶到校卫生室,曹刚也刚被同学送到。见曹刚已处于半昏迷状态,校医反映限于学校卫生室条件,无法用药治疗,建议立即送学生到上级医院治疗。李校长立即决定送曹刚到镇医院治疗。到镇医院后,曹刚浑身抽搐,口吐白沫,口不能言。主治医生认为是癫痫病,就给曹刚打了镇静药。在医院,李校长即时电话将曹刚的病情告之其父。曹刚的父亲及姐姐得到消息急忙赶到镇医院,李校长给家长建议送孩子到市医院进一步治疗。同日下午,曹刚又被送往该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会诊,市医院诊断曹刚为病毒性脑炎。4月26日,曹刚死亡。
校园突发事件案例分析篇2:
2002年12月某日下午,某中学的高一年级某班学生在第6节课的上课铃响之后,陆陆续续地只有20位左右的学生到了运动场上集合。体育教师黄某面对这种情况,就叫体育委员回教室通知没到的学生来上课。同时,他又吩咐几位班干部去学校体育室扛抬棉垫以及其他用来跳高的工具。剩余的学生便在教师的默许下在运动场上自由活动。几分钟过后,在教室里被体育委员叫来的学生和拿体育用具的学生都到了运动场。黄某便吹哨子集合,在其周边的学生已缓慢集合成队,但仍有一位学生在远处的沙池边上跳远。黄某用力吹了几下哨子,那位学生(某甲)才小跑过来。在某甲快要站回队伍时,黄某喝道:“站住!”并用眼神狠狠地盯着某甲。过一会儿,黄某问道:“你没听到老师吹哨子吗?为什么还慢慢地、大摇大摆地过来?”某甲没回答,并用眼睛盯着黄某。黄某一看,火气就来了,拿着笔的右手一巴掌过去,“叭”地掴了一下某甲。某甲双手捂住左眼角弯下身子,突然,又直起身体,冲向黄某并抓住黄某的上衣,于是两人扭打起来。旁边的学生见状,迅速上前把他们两个拉开。某甲转而离开操场去学校小卖部(商店)打电话通知其家长,继而又回到运动场,见黄某在训学生,便从路边拿上一块小砖头,快速走向黄某,将到时,举起砖头用力砸向黄某。黄某见状,迅速侧身一闪,迅即抓住某甲的手,两人又扭打起来。旁边的学生又一轰而上,拖开两人。但这时黄某已怒极,奋力挣脱学生们的拖拉,向某甲猛打,学生们拼力拉开两人,打架结束。
校园突发事件案例分析篇3:
某个周一的早晨,接到三年级班主任王老师的电话,说班内学生阳阳未到校上课,已与家长联系过,家长说孩子是早晨自己乘车出门的。象往常一样:巡问保安及学生,得到该学生肯定未到校的消息后,让班主任再次与家长联系,告知孩子未到校,希望家长找寻,与家长多联系及时了解找寻的情况。
如果是其他学生,学校老师和家长都会非常紧张,会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共同去寻找。但阳阳比较特殊,升三年级时转入只一个多学期,家庭离异,跟着父亲生活,离学校很远,类似的情况已不止一次,根本无处可找,老师和家长都以为放学后孩子肯定会回到家里。
到了晚上,班主任再次打电话来,说孩子还未找到,已经到派出所报了警,家长在家里发现孩子写的一张字条,大意是到学校觉得没什么意思,要出去闯荡一下,走后不要找了,还说对不起家长。三年级的孩子竟然离家出走,谁都未曾想到。
第二天,孩子的母亲带着电视台的记者到学校,目的是想通过电视台一档收视率比较高的节目来找孩子,这类事件记者是最乐意“帮助”的。学校也未回避,从家庭离异和不适应新环境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表示会与孩子原先的学校联系,通过阳阳原来的同学找线索。第二天深夜,得到消息,孩子已经回家了,一颗悬着心才算放下。
周三早晨与家长和孩子分别进行了深入的谈话,孩子从不愿进教室到背着书包走教室,家长说交到学校老师手里就放心了。电视台进行了跟踪采访后续报道,学校和校长是出了回“名”,被采访报道了两次,但“全市人民”也可一起放心了。
校园突发事件案例分析篇4:
2002年3月14日早7时30分许,×县×镇中心小学学生王×赶到学校将书包放到课桌上后,见离8时15分上课时间还早,就准备到外面玩一会再回校上课。正当王×横穿学校门前的公路时,与一辆农用车相撞造成重伤。王×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王×因颅脑损伤遗留中度智力障碍,评定为6级伤残;该起事故共造成王×损失1396万余元。王×的家长在对肇事车主起诉获得民事赔偿后,认为学校也负有管理工作不足之责,把学校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起事故是一起单纯的交通事故,学校并非加害人,原告把学校列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驳回了原告对学校的诉讼请求,学校未承担赔偿责任。
校园突发事件案例分析篇5:
1994年5月17日下午,某小学五(3)班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将全班同学分为男女两组,男同学在操场上踢足球,女同学在操场旁边的空地上跳长绳。当体育老师在女同学处指导跳长绳时,忽然听到踢足球的同学在大声喊叫,体育老师忙跑过去一看,只见学生方某手捂着眼睛,蹲在地上。原来,方某是甲方的守门员,乙方队员王某带球突破甲方防守,抬脚射门时,足球射到方某的膝盖上后反弹到脸上,眼睛受伤。体育老师见方某左眼稍有红肿,并无异常,方某自己也说能看见物品,除了有点痛之外,没有什么大问题。放学回家后,方某将自己眼睛碰了一下的事告诉了家长,家长见孩子的眼睛表面无任何异常,孩子也说没有什么不适之感,就没在意。第二天早上,方某感到眼睛模糊,就去医院检查,才发现左眼视网膜剥离,虽经治疗,左眼视力已严重损坏,几近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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