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研究论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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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研究论文精选篇一
《转型期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研究》
[摘要]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个方面,转型时期中国高等教育不公越发明显,政府要树立责任,加强制度创新与教育立法,理论界要构建高等院校教育公平度的指标体系,高等院校要制定相关培养制度和方向,最终实现相对的教育公平。
[关键词]转型时期 教育公平 应对措施
自古以来就有许多学者提出了对教育公平追求的相关思想和理念。中国的孔子以及西方思想史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都提出了朴素的教育民主思想。近些年来,教育公平问题成为我国教育界的一大热点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多次对此问题做过重要指示。
教育部部长周济指出:“教育公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教育部门要把怎么样处理好教育的快速发展和教育公平之间的统筹和协调,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来抓。”2006年4月23日,温家宝总理在重庆视察时说:“体现社会公平最主要的就是教育的公平。”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2007年8月31日,胡锦涛主席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指出:“要把促进教育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④而“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这一判断更是写进了党的十七大报告:“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规范教育收费,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加速和不同地区之间、社会阶层之间的差距逐渐拉大,教育公平问题进一步突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对教育公平问题的研究显得更加重要。
教育公平的内涵
教育公平的内涵界定不能找到一个共同的认识起点,使得理论界的争议不断。从广义上来说,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个基本方面。
对于教育权利的平等,在国家相关立法越来越完善的今天,遇到的挑战会较小。原因在于,作为政治、经济权利在教育领域的体现,教育权利的平等可以通过国家立法等手段加以保证。1960年《反对教育歧视公约》对教育权利的平等已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而对于什么是教育机会的平等,是对教育公平理论理解的争议关键。
通过整理几个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助于对这一宽泛概念的理解:一、麦克马洪(Mc Mahon)的三类型说:水平公平(horizontal equity),指相同者受相同对待;垂直公平(vertical equily),指不同者受不同对待;代际公平(inter-generational equity),指确保上一代人的不平等现象不至于全然延续下去。
二、瑞典教育学家胡森对“平等”和“机会”分别进行界说,分析教育面前机会均等的概念,认为因哲学观不同教育平等观念依次经历了保守主义、自由主义和新概念的阶段。胡森指出教育机会均等在三个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涵义:起点均等论,指入学机会均等;过程均等论,指教育条件均等;结果均等论,强调学业成功机会均等。同时形成了效率优先的起点平等论、公平优先的过程平等论和突出个性发展的结果平等论三种理论形态。
三、哈佛大学的哲学大师、自由主义思想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独树一帜。他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第一正义原则为“平等自由原则”,即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是一种横向的、平均性的公平,用于处理公民的政治权利。第二正义原则为“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原则”,用于处理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问题。⑦教育公平需要关注公平特别是机会的公平,也必须针对差异性进行补偿,对弱势群体进行特别的帮助和扶持。
四、帕森斯从社会学角度考察了社会平等问题的含义、内容和趋势,论述了教育在社会平等问题的核心位置。帕森斯发表了《现代社会中的平等与不平等,或社会分层问题再考察》。他认为,在现代社会教育平等的层面,应该致力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制度化的贵族统治,即通过教育打破传统的阶级社会而转变成真正的民主社会。这可以理解为,让更多的人有权利接受教育,包括高质量的教育,而不是为部分人垄断。帕森斯指出当时美国社会的一个最重要的事实是,对于所有适龄人口来说,能否完成中学教育已经成为一个标准。与收入领域一样,在教育领域同样存在一个“贫困”问题,那些不能或不愿完成中学教育的“掉队者”正在成为“教育穷人”(educational poor]的核心,对这部分人国家应该特别的扶持和关注。
综上所述,作为公平原则在教育领域的延伸,教育机会公平有三层含义:
第一,“公平”。教育公平需要关注公平,既包括入学机会的平等,受教育条件的无差异,也包括就业选择的平等。
第二,“差异”。教育公平是有差异的,是“相对”公平。教育的公平不是“平均分”更不是吃大锅饭,而是在有差异的前提下进行的横向调控,教育公平必须关注不同个体、地区的差异性。
第三,“发展提升”。这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教育公平的最终目的和效果之一应该是保证相对弱势地区、群体的发展,使其能够获得发展提升。
转型时期中国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出现
从高等教育起点上来说,入学机会的平等和差异的补偿,在许多地区并没有很好的实现。近年来,人们对于教育起点的公平问题有更集中的思考。主要体现在对“按省分配名额制度”、“高考试卷是否统一”、“关注少数民族考生的制度如何防止地方的异化”等问题的思考。
第一,各高等院校每年仍然沿袭计划经济思维方式向各省级单位分配招生名额,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分配指标的依据、明确的体系标准都值得人们思考。第二,中国自2003年起开始在高考中尝试的“分省命题”不能实现评价标准的一致。考试不能统一,就没有一致的衡量标准。“分省命题”使得不同省份的分数不具有可比性,对来自不同省区的考生无法进行客观的评价。第三,对少数民族地区学生的高考优惠政策问题背离初衷。这原本是国家照顾和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但在实际情况中,许多考生高考前不是“少数民族学生”,一参加高考就成了“少数民族学生”,这样的情况对少数民族地区没有达到照顾的本意,对其他地区也产生了不公平的影响。
从教育过程来说,教育质量没有得到保证。由于经费的先天不足,我国的高等教育数量大发展的同时,教育质量被忽略。从上个世纪90年代末开始的中国高校大规模扩招已经进入到了第11个年头,中国高校的入学率已经大大提高。“十一五”期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预计将达到
25%左右,到2020年实现40%的目标。高等学校数量和在校学生人数都迅速增加,但这种发展以低质量和大量专业人才的失业为代价。
教育的地区差异、院校差异加剧,形成了事实意义上的高校“阶级化”和地区“差异化”。教育领域的不公平表现在城乡、区域、学校和不同群体之中,主要由政策偏差导致资源配置失衡、“城市取向”加剧城乡鸿沟、精英教育观念根深蒂固、市场机制的介入挑战教育公平等因素造成。国家实行了“211工程”和“985工程”,力图推进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推动高等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首批985高校教育部所给予经费排行为:1,北京大学、清华大学(18亿);2,浙江大学(7亿);3,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6亿)
通过上述数据我们发现,清华、北大作为中国高校的领头羊分别获得了18亿的投入,是排第二的浙江大学的两倍以上。在高等教育稀缺的情况下,重点建设几所高校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有的高校的各类型国家扶持经费,甚至高于部分地区许多高校的政府高等教育支出总和,国家的大型项目、课题也成了部分高校、部分专家的专属区域,这种现象表明高校日益“阶级化”,地区教育不公的差异越发明显。
实现教育公平的应对措施
政府要树立责任,加强制度创新与教育立法。“政府有责任投资教育,但却没有必要经营学校。”这是197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二战后最具影响力的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得曼的一贯主张。在弗里德曼看来,政府垄断和竞争不充分是学校办学质量低下的首要原因。对于中国的高校而言,政府责任既包括对高校的政府投入,也包括对高校的不过多干预,政府对于高校而言应该是个宏观调控的角色,而不能也不应该成为经营者。
教育关系到民族的素质和国家的命运,关系到社会公平的实现,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政府是提供教育这个公共产品,实现教育公平的“第一责任人”。在以知识经济为特征的信息化高度发展的今天,高等教育的社会需求与日俱增,而公共教育经费支出却已独木难支。考虑到高等教育不同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点,这就要求:
第一,明确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政府应该改变多年重视经济发展,忽略教育投入的局面,真正实现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目前,中国大学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GDP的比例一直徘徊在3%左右,大大低于发展中国家4.3%的平均水平。政府应该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特别是高等教育的投入和财政扶持,改变过去忽略教育发展的思路。
第二,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助学体系。进入公办普通高校的学生中,有20%左右的学生家庭比较贫困,政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起国家助学体系,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应建立以助学贷款为核心的国家助学体系,辅之以各类型奖学金、助学金,关注教育公平。
第三,政府主管部门应该着力调整格局,缩小各级各类高校、各地区教育差异。加大调整教育资源分配力度,逐步调整各级政府对不同地区、不同高校的教育投入。努力缩小地区高等教育发展差异过大的局面,通过政策扶植和财政的投入,加快发展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地区和中部新兴地区的高等教育事业。积极拓宽教育经费来源,使得在政府宏观调控下,能有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高等教育事业领域。
第四,通过正确处理政府、市场与学校的关系.确立政府基本职责,规范政府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行为。通过正确处理政府、市场与学校的关系,确立教育的公益性、公共性、公正性等基本价值,确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基本职责,规范政府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行为。在多元利益格局的现实中,建立新的公共政策决策机制。
理论界要构建高等院校教育公平度的指标体系。就我国而言,理论界对教育公平缺乏关注。在研究教育公平的专门领域里,主要聚焦在教育公平理论的探讨和问题的呼吁上,对教育公平的评价尤其是综合评价上的专门研究尚未有先例。由于缺乏系统理论的支撑,目前中国高等教育统计指标多呈现相对片面、分散、凌乱等特点。虽然一些项目实际反映了教育公平的一些状况,如按地区、城乡分别统计的学生数量、教育经费等,但仅停留在原始统计数据的呈现上,并且这些信息不系统、不完善,无法为教育政策的公平问题提供信息依据和监控手段。
因此,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必须尽快制定符合中国国情和教育发展的相对完善和系统的教育公平度的指标体系。这既是真正实现教育公平的逻辑起点,也是制定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要求的相关政策的出发点。只有真正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教育公平指标评价体系,才可能实现教育公平。
高等院校要制定适合各行业、各地区实际的相关培养制度和方向。
要改革高考招生录取制度,加大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的调研。对于实际情况的调研和理论分析,有助于对高校专业开设、人才培养模式和思路的更新。由于脱离实际的招生,许多以前看上去是热门的专业,却成了就业困难专业。以艺术类专业为例,很多开设了相关专业的院系,培养的学生主要集中在舞蹈、音乐等方向,但对艺术行业链中的艺术经纪人、艺术品鉴定师、画廊经营等方向却鲜有涉及。由于缺乏对艺术行业实际情况的调研,导致一方面大量的艺术专业学生就业难,而另一方面,许多与艺术行业相关的职业却没有合格人才。
学生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完善自我素质。实现教育公平是一个体系严密的互动过程,教育不能脱离受教育个体而运行。在面对教育不公的时候,受教育者应该努力提高和完善自我。近年来,一些高等院校的学生因为缺乏对现实的理性认识和分析,盲目悲观和抱怨,并因此而产生了消极对抗学业甚至是学校和社会的行为,这些显然是不可取的。如果缺乏学生主观改变的愿望和实际行动,政策层面制定再完善,也不可能实现教育公平,这无疑是民族和国家的悲哀。
关于教育公平还有许多方面的工作需要探索和研究,笔者仅就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不成熟的论述。通过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以及高校对招生专业和培养过程的把关,辅以社会各界对就业问题的重视,通过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实现高校培养、就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最终实现相对的教育公平。(作者单位:四川外语学院)
注释
(1)教育部部长周济接受人民网记者专访,人民网.2005年2月25日。
②《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06年10月18日。
③胡锦涛主席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新华网,2007年8月31日。
④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新华网,2007年10月24目。
⑤翁丈艳:“教育公平的多元分析”,《教育发展研究》,2001年第3期。
(6)诸诸燕,赵晶:“胡森教育平等思想述评”,《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⑦[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页。
⑧中国校友会大学论坛,转引自陈潭,胡晓:“罗尔斯原则与高等教育公平的制度逻辑”,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网。
⑨弗里德曼著,李茂编译:“竞争将带来更多的好学校”,《中国教师报》,2003年1月1日,A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