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郊土地落宗已解决 哪些房不能买得记住

2017-04-06

虽然闹了一整个跨年的燕郊土地落宗事件最后以“房本多少年就是多少年”而得以解决,同时也给购房人提了个醒,有很多的房子,买了等于买麻烦,还是绕开为好。

2月10日晚10时许,燕郊镇所在的三河市政府连夜拟定了《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告》,其中称,凡依法获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业主,可直接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证书》所记载信息,以《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信息为准。

至此,燕郊近万名业主的房产落宗问题也算是有了基本解决方案。眼看着就要变成小产权房的房子,终于在政府的回应中变回了大产权。有不少人接着回燕郊看房子,这个北京的“大后方”,又恢复了往日的热闹,很多投资购房的朋友,也接二连三的回来看房子了。

虽然燕郊土地宗的事件已解决了,但是还是要给大家提个醒,有很多的房子是不能买的,原因呢就是产权上可能不清不楚,买了容易出现麻烦。

具体有哪些房子,我们一个一个来看。

第一类:看不到产权证的房子

买房时一定要确保能拿到房子的产权证书,二手房当然是直接看到红本,期房也一定要保证开发商是拿到预售许可证的,现房的话就更不用说了。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属证书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看不到产权证的房子有几种情况:

一是卖家没有产权证,自然没有资格处置房子。

这种情况建议购房者首先要确认卖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是房屋已被司法机关财产保全、查封或被抵押,无法拿出产权证甚至复印件。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房产在一定期限内是不能交易过户的。同时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人处理抵押房屋,应获得抵押权人同意,否则不得转让房屋。

第二类: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子

比如保障房,共有房的共有人没有同意,已经租出去的房承租人也要买。

先说保障房。

一般来说,保障房上市交易都被严格限定了条件,如经济适用房规定五年内不能上市交易等。所以,如果想要购买保障房一定要查明房子是否达到上市交易的条件,不合规定的应该果断放弃。

再说共有房。

按照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共有人未获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行为无效。所以买房人应查清该房屋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如果存在其他共有人,必须要求其同意出售房屋,如夫妻一方出售房屋,应要求另一方书面确定同意出售。

最后是出租房。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出租方出售房屋时应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如果卖家出售的房子正处于出租状态,在承租人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购买者也不要轻易购买,以免产生纠纷。

第三类:政策规定不能出售的房子

比如集资联建房、集资合建房、联合开发房等。

先说集资联建房。

这就是我们父辈母辈所谓的集体房子。尤其是一些学校政府部门会组织这样的集资联建房,由一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身闲置的土地与外单位集体和个人或本单位职工的资金集资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由于土地来源主要是企业通过减免地价,或行政划拨式取得的非赢利性土地,同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此类房不能作为商品房向社会出售,一旦购买缺乏保证。

再说集资合建房。

就是房地产开发商与市郊城镇及村民以集资建房、联合开发,或小城镇建设等为名,利用村集体的土地在城郊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此类房大都没有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也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因此,如果购买这类集资合资的房屋,按国家有关规定,这类房屋买卖行为肯定是无效的。

联合开发房

这类房子是由有钱无地的房地产开发商出钱,有地无钱的企事业单位出地联合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建成后,开发商一般是将自己分得的那部分房产面向社会出售,价格也会较比市场上的商品房低廉。但按国家规定,这类房是不得作为商品房出售的,这样一来,一旦你贪图低价便宜而购入,往往会在今后遇到房地产权证方面始料不及的麻烦。

第四类:非法开发房

这一类是最可怕的,在一些农村地区,有点空地就可以造房子。这样就会有一些未经批准,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单位,通过非正常渠道谋得土地而进行的房产开发,由于其没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因而也就无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交纳土地出让金,这些非法开发商开发的房子价格非常便宜,于是就有些人贪图便宜,低价购买这类房子,其风险是极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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