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低保新政策出台

2017-05-27

农村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它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低保新政策出台,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城镇低保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公平公正认定保障对象,依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2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四个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乡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认定。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未婚子女和因病因残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六条 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

(一)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复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以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第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个月核定的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农村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月均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既有城市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城市居民月收入以提出申请前1个月的收入确定,农村居民月收入以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月均收入确定,家庭月人均收入按城市居民、农村居民月收入总数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

第九条 家庭收入计算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的工资性收入,按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性收入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工资性收入,根据当地同行业收入标准,按实际务工月(天)数计算。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能查实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查实的按当地行业一般收入水平计算。

农村种植、养殖业(规模化种植、养殖除外)收入,可以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种植、养殖业上年人均纯收入为核算基数,根据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指标折算核定。劳动力系数指标由各区县(自治县)根据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状况及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合理确定。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按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或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价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租赁、转让或变卖价格计算。

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等按实际收入计算。

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按有关规定据实计算。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遗属补助金、商业保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予)收入等。

赡养、抚养、扶养费,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按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约定或协议确定金额明显偏低的,每位被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减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余额的20%计算。实际得到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

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实,家庭成员已参加(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扣除参(续)保人员从参(续)保之月至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参保费用(按以个人身份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计算);家庭实际支付重大疾病支出和因灾支出等必要开支的,凭提供的有效支付证明予以扣除。因城建、危改、拆迁、土地征用等领取的一次性相关补偿费,应当扣除自住房屋购建重置费用。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算该成员收入,计完为止。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条 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一)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建国前老党员定期补助,高龄老人津贴。

(二)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求职补助。

(四)政府及有关单位颁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五)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医疗救助资金,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财物。

(六)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低保相关问题咨询

1、低保五保对象住院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

答:五保、低保对象患病住院实行“一站式”服务,在其住院治疗终结结算时向医疗机构提供“低保证”、“五保供养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只需支付除基本医疗保险等报销补偿、民政救助后的个人缴费金额,直接在医院出院时进行民政的救助,不用再去村居委会申请救助资金。

2、如何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保)申请?

答:为规范和完善救助体系,公平、公正地开展低保救助的工作,根据《佛山市南汇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一是在低保对象的审批程序上,始终坚持标准,实行公开公正,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民主评议,收入核实、低保公示等制度,各级低保受理机构将低保政策及工作职责、审批流程上墙,方便困难群众申请办理低保。同时,在公示栏公布举报、咨询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要求各镇(街)辖下的各村(居)成立由村(居)委会书记或主任、民政干部、村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组成的村(居)家庭收入核查小组,负责对本村(居)申请低保救济家庭的经济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和家庭收入核实工作,并对调查情况进行记录和签字确认。

3、南海区低收入特困家庭(临界低保)标准和申请需要提交材料?

答:南海区低收入特困家庭(临界低保)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765元。申请低收入特困家庭生活保障的村(居)民,以共同生活的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出具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和低收入特困家庭(临界低保)的区别?

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保)的标准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10元,实行差额补助,每月发放低保金;低收入特困家庭(临界低保)的标准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705元,但每月并不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保)一样,有补助金发放。

5、请问申请农村五保供养条件和申请流程?

答:五保条件:南海区常驻户口年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村民。

2017低保条件

2017低保条件:

一、城市低保申领条件。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农村低保申请条件。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低保申请流程有哪些?

1、家庭成员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的需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地办事处审核;不管通过与否,给予通知。

2、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月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发放到户。

农村低保每月多少钱?

下面就以广东为例:2013年,我省率先在全国建立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每年由省政府根据各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财力等因素,分区制订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我省按各地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设立划分为四类地区:

第一类是广州市、深圳市,第二类是珠海市、佛山市(含顺德区)、东莞市、中山市,第三类是惠州市、江门市(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市(不含所辖县),第四类是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江门列入三类地区以外的市、肇庆市所辖县。

2017年,第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和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均为745元,均比去年上升95元,第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和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均为610元,均比去年上升60元,第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和农村低保标准均为550元,分别比去年上升30元、164元,第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和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为485元、335元,均比去年上升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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