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交接会议上的讲话

2017-06-17

推行社区矫正,是为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而采取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社区矫正工作交接会议上的讲话,仅供参考。

社区矫正工作交接会议上的讲话篇1

同志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和《奉节县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精神及我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我镇的实际,就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营造氛围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课题,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法律性、政策性、程序性、责任性都很强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中央在总结分析了我国社会治安工作的一些经验教训之后,结合刑事司法实践,为适应行刑社会化发展的趋势,改革和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要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党委政府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党委政府要积极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也是创建平安乡镇的需要。因此,我们要全力以赴,认真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镇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要在县矫正办的精心指导下,认真落实社区矫正各项工作。

我们要广泛动员,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扩大社区矫正社会参与面和影响力,使全社会都了解这项工作,让更多的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都来参与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为我镇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精心组织,规范运行

社区矫正工作系统性、综合性都很强,涉及问题复杂,工作任务重,政策、法规、程序严密,责任性要求高。只有重点从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入手,才能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建设

6月3日,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召开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布置落实有关工作,专门成立了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配备配齐了专门工作人员,由专人具体负责管理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二)严密组织,依法运行

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是一项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相结合的工作。社区矫正对象交接以后,接下来有大量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做。司法所和派出所要加强配合,各司其责、各负其责,把各项具体工作做深、做细、做到位。镇属各部门和村、社区、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我们要以科学创新的精神,加强各项制度建设,既要严格遵照上级有关规定,又要结合本镇工作实际,完善各项制度,为整顿工作的落实打好基础。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不清楚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规定及时请示汇报。要在结合本镇实际的基础上,有目的地借鉴外地乡镇的工作经验,努力探索、创造具有本镇特色的工作亮点。

三、加强领导、取得实效

我们要努力建立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所牵头组织、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基层组织和社会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矫正对象不脱管、不漏管, 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再犯新罪现象的发生。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教育人、改造人。因此,要以提高罪犯的矫正质量为核心,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和要求,严格工作流程和衔接、奖惩考核等有关规章制度,精心组织实施,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镇属各部门,尤其是派出所和司法所要各行其职,努力抓好、做实。同时要根据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和长处,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和形式,提高他们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社会力量和专业工作者相结合的方法,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各项工作,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实施。努力确保我镇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同志们: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刑罚执行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要在县委县府统一领导下,在县社区矫正科具体指导下,精心组织,认真落实,紧紧依靠广大干部群众,通过各职能部门的紧密配合和支持,努力确保我镇社区矫正工作的圆满完成。

社区矫正工作交接会议上的讲话篇2

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省、市要求,要在11月15日前全面完成社区矫正人员交接工作,也就是将由公安机关日常管理的五种罪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交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进行社区矫正。今天,社区矫正领导组召开全县社区矫正人员交接工作会议,就全县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面部署,非常及时非常重要。我们公安机关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今天会议的部署要求,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感

推行社区矫正,是为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而采取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是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按照省市的部署,积极探索实践,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建立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为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实践证明,社区矫正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从司法层面看,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运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对于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对于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公安工作的实践来看,对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等“五种人”继续由公安机关监督、考察的同时,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社会力量的协助下进行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有利于预防和控制“五种人”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加强公安机关同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派出所同司法所和乡镇党政组织、农村、社区组织的协作配合,提高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水平。因此,我们公安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在全省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以及今天会议提出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感,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下,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开展。

二、全面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底数和动态表现,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

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对公安机关加强“五种入”管理工作既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创造了有利条件。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要以这次会议为契机,把社区矫正对象作为人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真正纳入到派出所社区民警的工作职责中,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一要确保“底数清”。要主动向检察、法院、司法部门了解情况,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及时履行法律手续,逐人采集基本信息,防止脱管、漏管。二要做到“情况明”。要将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管理的重点,全部纳入工作视线,定期进行入户走访,参照重点人口管理的有关要求,全面了解掌握其动态表现,做到“知体貌特征、知主要问题、知活动轨迹、知交往人员、知经济状况”,打牢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三要推进“信息化”。要结合深入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将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信息录入警务综合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管理,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活动轨迹的全程掌控,提高工作效率。四要实现“衔接好”。公安派出所要与司法所加强信息共享,既要积极主动地向司法所和社区组织通报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为他们有针对性地开展矫正工作提供支持,又要依靠司法所和社区组织,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掌握。切实发挥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严格监督考察,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也是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公安机关要继续依法认真履行好这一职责,决不能因为有了司法行政等部门和社区组织的参与而放松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要充分依靠司法行政部门和社区矫正力量,区别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考察的方式、方法,增强监督考察的效果。对于思想活跃、外出频繁、人员交往和社会关系复杂等监督考察难度大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定期见面谈话提醒,密切掌控其现实表现和活动情况;对行为反常、有重新违法犯罪苗头和倾向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及时给予警告,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有效防范和制止其违法犯罪活动;对违反《山西省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及时依法予以处罚、收监执行或变更强制措施,防止其继续滞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坚决予以打击。

三、认真履行职责,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安机关要切实担负起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各项职责,理清思路,抓住关键,重点抓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公安派出所要建立与司法所的联系制度,并确定一名民警为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定期了解矫正对象情况,参加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评议、考核,协助司法所做好有关文书的制作和转递工作。

2、看守所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的罪犯,应在其出所之日起7日内,将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直接送达或以挂号信的方式送达罪犯所在地的县级社区矫正办公室,并办理社区矫正衔接手续,同时责令罪犯做出书面保证,接受社区矫正。

3、公安机关要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没有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脱管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进行查找。

4、公安机关对执行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矫正对象,应根据社区矫正办公室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视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必要的处罚。如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查证控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5、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在执行矫正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整理好材料,提出减刑建议,及时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6、公安机关对矫正对象需要离开居住区域的,应根据社区矫正办公室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履行审批手续,迁出本辖区时督促社区矫正办公室按规定将有关法律文书转递给迁入地社区矫正办公室,有关档案应在一个月内转递。

各位领导、同志们,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要求已经明确,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具体的措施、方法也已经初步形成,下一步关键是要在抓落实、抓深化上狠下功夫。公安机关要把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作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认真贯彻落实“两院两部”和省市的决策部署,与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携手并进,共同努力,为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谢谢大家!

社区矫正工作交接会议上的讲话篇3

为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全国、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精神,今天研究部署在我县开展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是很有必要的。下面,我代表X县人民法院就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简要发言。

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重点在于在审理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和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非监禁刑案件中,坚持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原则,适当运用刑罚,并配合社区矫正组织从事教育转化工作,以达到预防犯罪和减少重新犯罪,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从法律角度而言, 通过对特定矫正对象以非监禁的形式执行刑罚,能够起到不断完善刑罚执行方式,优化配置刑罚执行资源,使刑罚的执行更多地体现社会化、人性化的特点,进一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作用;从政治角度和社会角度而言,社区矫正体现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有助于我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实现X县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全力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 重点是充分履行审判职能。有罪必罚、罚当其罪乃现代法治理念的应有之义,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执行刑事法律的过程,被矫正人员在必须履行刑事义务、接受刑事惩罚的同时又能得到矫正工作提供的社会支持和援助帮助其自我发展,有助于完善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管理和帮助。目前,我县每年由法院判决的社会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决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准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在四五十人左右。仅今年到目前为止由县法院判处缓刑或是管制的一共是43人,其中户籍在本地,涉及在本地执行的是35人。其中有近一半是未成年人。从目前我们对这些服刑人员的跟踪回访可以看出,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基本表现良好,能够在多方帮助下认清错误,服从管理,重新融入社会,做到遵纪守法。对这些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总体而言成效显著。

通过上述成绩可以看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完善对社会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机制的有利举措。然而这项工作,不是司法行政与公安机关的简单替代,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更需要通过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与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各方力量联动、形成合力,从而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把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到全社会的维护稳定长效机制之中,以利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需要。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是刑罚执行,而刑罚执行的目的是为预防犯罪。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将一些不需要监禁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矫正,让犯罪人在一种开放的社会环境中服刑,能够有意避免监狱矫正的弊端,让矫正对象融入真实的社会生活,在正常的生活环境中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同时,也利于监狱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矫正那些只有在监禁条件下才能改造的犯罪分子,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其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矫正对象进行人性化的关爱与教育可以,恢复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让他们弃旧图新,弃恶从善,不再违法犯罪;再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还可以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效率。

X县法院在九月份就对一起青少年刑事案件进行了社会服刑的判决使其重返校园,从回访情况而言,该矫正对象表现良好,能够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校期间的情况亦大有改观。对于犯罪青少年而言,由于正处在社会责任感和价值观念的形成期,社区矫正在对其进行了法制教育的同时,保证了他们继续返校学习、更加广泛深入接触社会生活的权利,有助于于其身心健康发展,起到了良好的预防犯罪作用。这正是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个缩影。

(三)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刑罚执行工作与时俱进的需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新时期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同时,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逐步扩大非监禁行刑比例,缩小监禁行刑比例,既符合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

当前我们县正在进行平安X县创建活动,社区矫正对创建平安X县的工作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是当前维护全县和谐稳定的重中之重,可以说是刻不容缓。 因此,我们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做好工作。

X县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参与者,要根据上级的指导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更好的做好此项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社区矫正工作本身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大尝试,是建立中国特色刑罚制度的积极探索,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供借鉴。因此我院将在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继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并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实际,贯彻寓教于审、教审结合的原则。在严格执行法律的基础上,我院将大胆借鉴先进地区的科学理念和成功经验,以改革的精神、积极的态度、发展的思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是要积极探索开展社区矫正的有效机制。从全省其他先期试点和我县的具体情况来看,社区矫正工作呈良性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于开展试点工作的法律问题、法理问题、政策问题、社会问题、保障机制问题等,都还有待研究和完善,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X县法院将在现有基础上做到:

1、 继续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深入学习有关社区矫正 工作文件及相关业务要求。规范社区矫正衔接、执行、监督管理、解除矫正等方面的工作程序,确保参与社区工作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2、 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完善工作制度,严格掌握法律 标准和适用条件,不断深入推进此项工作。

3、 做好矫正对象的定点回访工作。建立专门的档案, 对判处缓刑的人员进行动态监管,做到一人一卷,卷中附判决书、本人的保证书(少年犯还要求家长写出帮教协议)、定期思想汇报材料。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培训,提高其自食其力的能力,对生活上有困难的矫正对象,通过相关政策进行帮扶。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院将积极探索实践、及时总结经验,加强改革创新,不断寻找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参与、配合、支持社区矫正工作,是X县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将紧紧围绕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针,根据县委县政府创建“平安X县”的决策部署,加强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按照法治化、社会化、科学化、人性化要求,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努力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职能机关和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新局面。探索和形成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特色,为全国和陕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奉献出X县的经验,为建设“平安X县”, 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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