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公告,是指政府、团体对重大事件当众正式公布或者公开宣告,宣布。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国有土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供大家参考!
国有土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范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3】336号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
四至范围:南起盐铁塘、北至丰收河(详见征地范围图)。征收土地面积为98912.6平方米。
二、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3、易地新建(×)
(二)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三)闵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40元(人民币,下同)。
(四)闵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1140)×价格补贴系数。其中价格补贴系数为25%。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坐落及价格:
安置房坐落在闵浦一村(江玮路100弄)、闵浦三村(鹤坡南路168弄、169弄)、闵浦六村(江玮路298弄)、浦江宝坻D地块(江文路201弄)。
优惠购房价(中心基价)多层为2700元/㎡、高层为2900元/㎡。
(六)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准签约之日起45日为房屋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七)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八)其他事项: ///
三、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15年11月1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5年10月2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顾星波 ,联系地址:浦江镇三鲁公路2815号;
联系电话: 54312601 ,监督电话: 64887499 。
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10月16日
国有土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范文二
为依法实施广州至清远城际轨道交通广州北至清远段项目(花都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概况
(一)征收补偿范围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站前西路1号、2号、3号、二轻工会集资楼 4号房屋,具体以广州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2013]65号)及所附红线图(见附件)范围为准。
(二)签约期限
自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
二、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与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 住宅房屋补偿
(1)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房屋价值补偿及奖励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标准为: 商品房产权的11000元/㎡;集资房、房改房等未完善产权的10640元/㎡)、搬迁费(标准为2000元/户) 、临时安置费 (标准为11元/㎡/月,按3个月计)等三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2)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至6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下同)、征收奖励费(标准为2000元/㎡)、搬迁费(标准为2000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1元/㎡/月,按3个月计)等四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3)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60日后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标准为2000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1元/㎡/月,按3个月计)等三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2. 商业房屋补偿
(1) 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下同)、征收奖励(标准为2000元/㎡)、搬迁费(标准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元/㎡/月,按3个月计)、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时限奖励(标准为房屋价值补偿费的15%)等六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2) 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至6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征收奖励(标准为2000元/㎡)、搬迁费(标准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元/㎡/月,按3个月计)、停产停业损失等五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3)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60日后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标准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元/㎡/月,按3个月计)、停产停业损失等四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第四条规定组织实施。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拆迁补偿总额(除临时安置费用按签约当月至交房当月的总月数计算外,标准与货币补偿标准相同),计算与所换房屋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签订补偿(产权调换)协议,进行结算。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附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2013]65号)及所附红线图
广州市花都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5月16日
国有土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范文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2014〕38号)的有关规定,××人民政府因的需要拟决定/决定征收××地段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项目。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
(说明: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填写)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地块(地段)的范围:(详见附图)
(说明:征收范围以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红线范围为准)
(二)地块规划用途:
(三)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四)征收补偿工作由××政府负责,由××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历史用房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使用人;政府公房(住宅)的承租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国土规划部门关于本项目的规划意见(___)和实际情况,本项目被征收人可选择第___项补偿安置方式。
(说明:可多选)
(一)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1.本项目可实行下列第项产权调换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定)。
①原址产权调换(以下简称:原址安置)。
(说明:可提供拟原址安置情况列表如安置房门牌、户型、套数、建筑面积和拟安置对象等,新建大楼规划报建图纸及其他相关材料)。
②异地安置。(与被征收房屋处于不同街道区域范围)
(说明:可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情况列表如门牌、户型、套数和建筑面积等,房屋图纸、现状照片及其他相关材料)。
③就近安置。(与被征收房屋处于同一街道区域范围)
(说明:可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情况列表如门牌、户型、套数和建筑面积等,房屋图纸、现状照片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除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以外,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三)政府公房承租人的弃租补偿
符合政府公房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之和的30%给予承租人弃租补偿,不再提供政府公房住宅(含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安置。
四、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一)一般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本项目以___年___月___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补偿标准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1.住宅补偿标准参考价:___元/平方米
2.非住宅征收补偿标准参考价:
(1)商业用房补偿价:___元/平方米
(2)其它非住宅补偿价:___元/平方米
(二)“住改商”房屋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中有关住宅用房标准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进行补偿。
(2)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
(3)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进行补偿。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2项第(1)、(2)、(3)目计算得出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按照本方案有关住宅房屋计算出来的补偿总额的(即房屋价值补偿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中有关住宅房屋的补偿总额进行补偿。
(4)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实施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中有关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三)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的补偿标准
(四)其它: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
1.住宅:___元/户(或元/平方米,少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支付),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
2.厂房:___元/平方米;
3.办公:___元/平方米;
4.商业:___元/平方米。
(二)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用
1.电话补偿费:___元/户;
2.有线电视补偿费:___元/户;
3.宽带网络迁移补偿费:___元/线;
4.独立电表补偿费:___元/表;
5.管道煤气(天然气)补偿费:___元/户;
6.热水器移装费:___元/台;
7.空调移装费:___元/台;
8.其它费用:
(三)住宅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政府公房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周转用房租金标准高于原租金标准的,由政府公房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周转用房租金。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人房屋原使用面积。
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限内的水、电等费用自负。水、电等费用超过原征收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七、奖励费用标准
(一)征收奖励
(二)搬迁时限奖励
(三)其它奖励
八、安置房源情况
安置房源共___套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套___平方米,非住宅___套___平方米),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___万元(其中住宅平均单价___万元/平方米,非住宅平均单价___万元/平方米)。安置房源情况将在征收现场公示。
九、其它事项
十、附件
房屋征收部门地址:___ 征收实施单位地址:______
负责人: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