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本
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律师、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审过程中独自使用的非正式文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是诉讼代理人多年的心得。一宗案件的代理词通常需要数小时甚至数天的时间来完成。对于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原告代理词你是怎样了解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原告代理词,欢迎参考阅读。
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文一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本人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李强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认为,从本案的客观事实、交易习惯及相关交易往来的结算付款凭证等证据,按照生活经验法则、公序良俗原则及公平正义之法理,均可毫无疑问地作出这样一个判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系合法有效,且原告已经履行供货义务,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货款的全部给付义务。理由如下:
1、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05月13日签署《小河百家乐超市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凭证由原告职员田邛与被告共同签署,确定原告为供货方,被告为购买方,且被告欠原告货款伍萬叁仟零陆圆玖角(¥53,006.90元)。
2、原告已于2015年09月17日收到被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自助机支付的货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还欠原告货款伍萬壹仟零陆圆玖角(¥51,006.90元)。
上述事实充分证明:
1、虽然原告与被告之间只是口头约定,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直接向原告采购货物且原告提供的货物也是运送至被告经营场地,这一于世昭然的事实是无可争辩的;同时,被告通过自己的实际付款行为确认了这一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履行了作为买卖合同相对方买方的货款给付义务。
2、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货物完全合格,双方口头约定当场验货,被告在接受时已经检验完毕并签字确认。根据该货物的性质及交易习惯,产品的数、量、质是能够及时检验的,也不存在隐藏的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之规定,被告已经对货物检验完毕,且已经签收确认。
综上,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为作为省属重点招商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谢谢!
代理人:王佐朝 2015年11月19日
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文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采纳:
一、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自2010年起,原告为被告供货,为达成长期友好合作,2012年,双方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产品数量以甲方的实际需求为标准,最终按双方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乙方每月末开具17%全额增值税票到甲方财务挂账结算,三个月内结清。
原被告都是合法成立的法人企业,具有依法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二、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原告已经履行完供货义务。
双方在进行交易时,由原告向被告开具销售清单一式两份,销售清单明确记载了买卖双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价款等事项,原被告各一份, 原告也按约定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告收到货物后,未全面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2015年2月 8日,双方进行对账后确认被告欠付货款金额为57815.35元。
三、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应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 2015年2月8日,原告来到被告公司对账,(由于双方是长期合作关系,主管对账的人员曾经有总经理xx、会计xx、采购部主管xxx,被告欠原告货款57815.35元,被告方对《应收账款对账单》进行了盖章确认,2015年2月,被告通过对公账户向原告支付2万元,剩余的37815.35元拖欠至今。
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至今拖延不支付余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被告拖欠原告合同货款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7815.35元及利息6976.93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2月7日),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合法合理。
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有恶意欠款的嫌疑,使双方的信赖利益遭到危机,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希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及时归还欠款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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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