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通告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缓解城市用水的紧张状况,以有限的水资源保障人民生活和城市用水需求,发布了节水通告,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节水通告,供大家参考!
节水通告范文一
针对我市遭遇五十年一遇特大旱灾情况,各级、各部门积极努力,团结抗旱,使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鉴于旱情还将继续,可供水源进一步减少的严峻形势,为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持社会秩序稳定,根据《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除消防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城市公共消防栓取水。
三、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大户的用水定额予以调减。凡属于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大户按用水定额核减30%供水,并对其用水量实行一日一测,用水大户的具体名单及日供水量由市经委另行通知。
四、凡属于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从事桑拿洗浴、游泳经营项目自11月15日起暂停营业。
五、用水单位和个人要树立长期节水观念,提高节水意识,自觉节约用水,杜绝浪费水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举报违法用水和浪费用水的行为。举报电话:消防支队:96119,城管执法大队:87669200。
六、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或县(市)区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各县(市)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应参照本通告执行,对自备供水的企业也要进行监督,节约水资源。
七、本通告于2003年11月15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年十一月十一日
节水通告范文二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水资源紧缺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切重大国策。组织、指导、监督全社会的节约用水工作是国家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务求实效,努力开创节水工作的新局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
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指出:“我国水资源紧缺的情况极为严重。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开源与节流并举,减少浪费、防治污染和加强管理。要把节水作为一项长期的硬性措施,落实到各行各业、家家户户。……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搞好这项系统工程。中央多次强调,对这三项工作(人口、资源、环境),各级党政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这三项工作搞得如何,成效怎样,要拿一把手是问,任期内要逐年考核,离任时要作出交代,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当前,首先要落实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到位”即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职责,提出节水的目标、要求、措施,实行节水目标责任制。经国务院批准,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已在水利部成立,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的节约用水工作。各地要抓紧落实国务院规定,尽快明确负责全面节水的管理机构,报全国节水办公室(办事机构设在水利部水资源水文司)备案。
二、突出重点,全面节水,积极开展“节水型”创建活动
要在农业、工业、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全面节水。
农业节水是节水的重点,各地要把节水灌溉作为一项革命性措施来抓,大幅度提高水的利用率。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类农作物制订灌溉定额,因地制宜推行节水灌溉制度和技术,一定要尽快消灭大水漫灌等粗放、落后的灌溉方式。农业灌溉用水要逐步完善计量措施,安装计量设备。灌区要大力进行节水技术改造和灌溉方式的调整,对于新建和配套改造的灌溉项目一律按节水灌溉要求设计、实施。各地要高标准完成农业节水增产示范县的建设任务,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挥示范作用。
工业节水的重点是结合技术改造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节水水平。各级水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耗水大的行业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拟定行业用水定额、节水标准,对企业节水实行目标管理。要依靠科技进步对现有企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对新工业项目要求采用节水技术,逐步淘汰耗水大、技术落后的工艺、设备。促进废、污水的处理、回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各级水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城市节水工作,城镇生活节水要在实行户表计量、彻底取消包费制的基础上,着力推广安装使用节水器具。各地可根据情况选择用量大、节水效果好的器具全面推广使用。必须坚决执行国家对各类建筑使用节水器具的有关规定。各地要对城市供水企业提出要求,减少供水环节的跑冒滴漏。
为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由粗放向集约转变,鼓励各地将节水事业推向深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节水型社会的创建活动,分别在全国部署开展以县(市)为单元的“节水型农业”和以城市为单元的“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希望各地积极培植典型,做好前期工作。
三、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要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全过程中强化对节水的监督管理。缺水地区生产力布局,要做到以水定产、以水定发展规模,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的建设。实行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即在取水许可审批和年审时,要求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要求取用水户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各地要在科学制订用水定额的基础上下达用水计划,实行计划用水,对超计划用水的取用水户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各地要对重点行业、用水大户的取水、耗水、节水情况予以公布。对采取节水措施并成效显著的用水户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采取节水措施、用水浪费的用水户给予批评、警告和曝光;对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的用水户,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核减取水量。全国节水办将组织对重点地区、行业、用水大户的节水工作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四、抓紧节水政策、规划、标准的编制工作,促进节约用水
各地要根据实际,抓紧对本地区已有的节水政策、标准进行清理,研究制定完善符合当地情况的政策法规、标准,提高依法节水的水平。节水政策要有可操作性,奖惩措施要具体;节水标准既要考虑现状用水水平,也要体现先进性和控制性。各地必须高度重视节水规划的编制工作,把全面节流作为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措施在规划中加以体现。各地要十分重视水价的改革,改变目前水价过低的状况,促进节约用水。要把节水列入重点科研计划,积极组织对节水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加强引进、吸收国外先进节水技术的工作。要建立多种类型的节水示范工程,发展技术市场,搞好技术服务,推动节水科技成果的转让和推广应用。
五、广泛深入开展节约用水的社会宣传,鼓励公众参与
各地要把每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集中宣传活动与日常宣传结合起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工作。要通过媒体公布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和浪费水的情况,宣传水的忧患意识和节水对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普及节水的科学知识,使全社会树立起节约水资源光荣,浪费水资源可耻,破坏水资源犯罪的社会公德。水利部已部署开展“跨世纪节水行动”,各地都要制定宣传计划,务求实效,推动节水工作的开展。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节约用水工作,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约用水监督电话已经公布。各地要按要求抓紧设立省内各级节水监督电话,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节水通告范文三
自2009年10月22日起,引黄济津应急调水正式开始。为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缓解本市用水的紧张状况,以有限的水资源保障人民生活和城市用水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和落实节约用水责任制;加大节约用水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珍惜和用好每一滴水;进一步增强市民爱水、护水、节水的意识,形成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文明用水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驻津部队、驻津单位等非生活用水户必须按照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核定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
未按规定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或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补办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对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或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的非生活用水户,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三、在全市范围内加快淘汰非节水型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产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禁止设计、采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产品。
全市各级财政预算单位要选用政府采购名录中的节水型产品。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市用水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安装使用节水型设施和器具。为用水量大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相应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配套的相应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节水目标到位。
五、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相应的鼓励优惠措施,积极推进再生水、海水、微咸水、雨洪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加强海水淡化研究。
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建设施工、生态景观、工农业生产等用水,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再生水水质符合用水标准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六、本市供水企业和各用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用水设备和设施、器具的管理、维修、保养,及时修复跑、冒、滴、漏,杜绝长流水现象,降低管网漏失率。
七、工业用水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酒类、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八、洗浴业、游泳场馆、水上娱乐业等行业,应当制定有效的节水措施,采用循环用水设施和节水型器具,降低经营用水量。
九、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定期对办公场所和所属经营性、服务性、公益性公共场所的用水计划指标执行情况以及节水设施、器具等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全市主要公共用水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超市、机关、学校和游泳、洗浴等场所,应当全部更换节水型器具。
十、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加大对超计划用水户、无计划用水户以及洗车、洗浴、游泳场馆、园林绿化、供热锅炉用水等方面的专项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用水行为。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