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税收问题

2017-01-06

请问外商独资企业应缴税有哪些?外商独资企业要交哪些税?小编把整理好的外商独资企业税收问题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外商独资企业应缴税有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税法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进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企业需要对税前利润就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进行调整,得出与税法相一致的税前利润,并据此对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下面就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中常见的税务调整事项及税务处理做一介绍:

一、资产类科目

各项准备金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帐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各项准备金,当年计提的上述各项准备金均已计入企业当期的费用。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除从事信贷、租赁(指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外,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再预提其他项目的准备金。因此,一般来说,企业应按计入当期费用的上述各项准备金数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应审查当年计入费用的准备金数额是否超过税务机关批准的限额。对于超过限额计提的坏账准备,应当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折旧与摊销

对于折旧与摊销,如果企业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则需要就此做纳税调整,将多列支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加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年限、残值率以及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与年限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在此不再详述。

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软件,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其折旧年限。如果软件的折旧年限不少于5年,一般会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根据国家鼓励软件产业的相关规定,软件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以为2年,但必须经税务机关事先批准。

二、负债类科目

长期未付的应付款

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2年要求偿还的,应计入当年收益计算缴纳所得税。这里对需要确认为收益的应付未付款设定了两个条件:第一,该应付未付款应已逾期2年;第二,债权人未要求偿还。因此,对于逾期2年的应付未付款,如果债权人仍然追讨,则不必做纳税调整。

应付境外的利息、租金及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税法规定,对于支付给境外的上述费用,付款人有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义务。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都是在实际支付上述款项时,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申报缴纳相关预提所得税,然而,税法要求企业在计提上述费用时,即产生代扣代缴义务。因此,如果当期计提了此类费用,而未在当期支付,企业也需要在当期申报缴纳相关预提所得税。

以上有关预提所得税的讨论虽然不涉及企业本身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但实际操作中很容易被忽略,在此提出来以引起关注。

应付福利费

根据新的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自2002年起不再计提14%的职工福利费。当年所发生的职工福利类费用应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这样一来,企业当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中一部分冲减了“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而没有计入当期损益。那么从税务角度出发,这部分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的费用是否可以作为纳税调整项目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税额呢?

由于现行税法没有就新会计制度出台新的税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应该仍然适用。根据该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据此,企业当年实际生发的福利费用,只要不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即使会计处理上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而没有计入本年损益,税务上也应当可以税前扣除。

三、权益类科目

资本公积

在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当关注企业当年新增资本公积的性质。对于下列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应做纳税调整:

1、债权人放弃债权导致的应付款项冲销

债权人放弃债权的会计处理是借计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不会影响损益。但从税务角度出发,应确认为收益,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接受捐赠

会计处理为增加资本公积,税务处理则应当确认为收益,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收入

销售折扣与折让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销售折让、折扣,是指企业由于产品质量、品种、规格等不符合要求或为扩大销售,鼓励客户多购商品和及时结算贷款等原因而对购买者在价格上给予的优惠。销售折让(含折扣)可以冲减销售收入。在税务处理的具体掌握上,凡发票上列明折让、折扣的,即优惠给予购买方的,可冲减销售收入,单独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因此,如果会计处理将上述未在发票上列明折让、折扣而单独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折扣或折让冲减了收入,则应做纳税调整,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收益

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境内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与该投资有关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投资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策实施中的各项费用和投资期满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等,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已将其境内投资取得的利润从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企业也应当就投资费用单独记账,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可仅剔除从境内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而不就投资费用做相应税务调整。

五、成本与费用

财产损失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会计上作成本或费用列支。但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上述财产损失包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

预提费用

根据《实施细则》等十一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税法与会计对预提费用的处理原则上应当是一致的。然而,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根据自身的判断在年末计提多项费用,其中许多属于准备金的性质。由此,实际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应对年末预提费用对应的应付项目余额进行分析,对其中属于准备金性质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区别正常预提费用与准备金性质的预提费用时,可以参考如下几项标准:

1、负债是否已经产生(如卖方的货物是否已交付,服务是否已提供等);

2、对于该项负债,是否可以确定其金额(如是否已签订合同;是否已收到发票或付款通知);

3、期后是否已如约支付。

如果对上述三个条件的判定均为“是”,则可判断为正常预提费用。否则,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企业年末应付末付的房屋或场地租金、应付未付员工资薪金等,都属于正常的预提费用。反之,某些企业在年末估计可能会发生商品索赔而暂估一定金额的计提费用,则属于计提准备金,不可在税前扣除。

社会保障性质费用及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

上述费用指外商投资企业按社保规定为职工计提的社会保险类费用,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等。对于上述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于国税函[1999]709号文做了以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对于上述规定,笔者认为主要包括如下几个要点:

1、提存三项基金及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必须是按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超过标准提存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外商投资企业未设立工会,则不可计提工会经费。

2、以上五项费用预提后,即可税前扣除,而不需要实际支付。对此,有些部门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会要求企业将当年计提而实际未支付的部分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具体操作中,企业最好事先于税务机关沟通,就具体处理达成一致。

3、对于上述五项基金或费用以外的福利类支出,其未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限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可税前扣除。

4、由于社会保险规定各地互不相同,不同地区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的缴纳标准也不尽相同,某些地区还会要求企业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相应的,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对上述“三项基金”包含范围的理解也不同。例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曾发文确认外商投资企业提存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与“三项基金”处理方法一致。

境外保险费

企业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的雇员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人寿)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上述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必须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交际应酬费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 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上述规定较明确,然而,实际操作中,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既有销售收入也有营业收入,应如何处理呢?如果企业能在会计上准确分别核算上述收入,可以分别计算交际应酬扣除限额,然后按两种限额和与实际发生的交际应酬费比较,超出部分做纳税调整。如果企业不能在会计上分别核算上述收入,应以主要收入为准计算交际应酬费扣除限额。

不得税前扣除的费用

与会计处理不同,《实施细则》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1、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2、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3、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4、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5、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6、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所谓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

技术开发费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企业上年技术开发费为50万元,本年度技术开发费为60万元。与上年相比技术开发费用增长了20%。该企业有机会申请在据实扣除当年技术开发费60万元后,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的50%,即30万元,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经过上述调整,企业当年实际税前抵扣的技术开发费为90万元。

上述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不含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行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

上述超额抵扣需经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实行。企业应事先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并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实施,而且能够对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进行准确归集和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承担的集团股票权折扣的费用

许多外国公司为其雇员提供股票期权,使员工可以按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本公司股票。这种折扣是公司的一项费用。在中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也参与了总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也需要分摊相应股票期权折扣的费用。对于此类费用是否可在税前扣除,可以参照前述境外保险费的处理方法,如果企业将其作为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企所得税可税前扣除。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六、关联企业交易

除上述各常见纳税调整项目外,对于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如果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进行调整。

三大技巧教企业合理避税

筹资方案避税法

筹资方案避税法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大获利水平和税负减少的方法。筹资方案避税主要包括筹资渠道的选择及还本付息方法的选择两部分内容。

一般来说,企业筹资渠道有:1、财政资金;2、金融机构信贷资金;3、企业自我积累;4、企业间拆借;5、企业内部集资;6、发行债券和股票;7、商业信用、租赁等等形式。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渠道产生的税收后果有很大的差异,对某些筹资渠道的利用可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通常情况下,站在避税的角度,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方式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其原因在于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的拆借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分散而降低,出现“削山头”现象。同样,金融机构贷款亦可实现部分避税和较轻度避税:一方面,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利润有所降低;另一方面在企业的投资产生收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从而使企业实际税负相对降低。所以说,利用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减轻税负合理避开部分税款的一个途径。企业自我积累资金由于资金所有者和占用者为一体,税收难以分摊和抵销,避税效果最差。

而贷款、拆借、集资等形式都涉及到还本付息的问题,因而就涉及到如何计算成本和如何将各有关费用摊入成本的问题。利用利息摊入成本的方法的不同和资金往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实现有效避税的关键所在。

金融机构贷款计算利息的方法和利率比较稳定、幅度较小,实行避税的选择余地不大。而企业与经济组织的资金拆借在利息计算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有较大弹性和回收余地,从而为避税提供了有利条件。其方法主要是:提高利息支付,减少企业利润,抵销所得税额;同时,再用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等服务,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投资方案避税法

投资方案避税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对投资规定的有关减免税优惠,通过投资方案的选择,以达到减轻其税收负担的目的。

一、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

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税种的比较

所谓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

所谓外资企业是指经zgzf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外国资本参与的经济实体。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三类。

我国目前对内、外资企业征收的税收主要有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各税三大部分。

内、外资企业税收存在很大区别:内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小,为18%、27%两档,这主要是照顾投资规模较小、盈利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而外商投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大,分别为15%、24%两档,主要是体现地区性和产业性的政策倾斜。内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窄,主要是对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企业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校办工厂、福利生产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较宽,主要是对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等等。内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较短,一般为l—3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一般都在5年或5年以上。另外,适用其他各税的税种数不同:内资企业适用10个税种;而外商投资企业则适用6个税种。

(二)内资企业之间的税负比较

内资企业统一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收,税收负担基本上趋于公平,但仍可以通过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以达到避税目的。

1、横向联合避税法。即为了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以横向联合为名组成联合经济组织。这种作法在税收上有几个益处:(1)横向联合后,企业与企业相互提供产品可以避开交易外表,消除营业额,从而避开增值税和营业税;(2)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采用“先分后税”的办法,由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从联合组织分得利润,拿回原地并入企业利润一并征收所得税。这就给企业在瓜分和转移利润上提供了机会。例如,为了鼓励再投资,中国税法规定,对向交通、能源、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5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地区的免征所得税。作为企业就可以通过尽可能挂靠“老少边穷”和交通、能源,以达到避税的目的。但在实践中,横向联合避税法有其局限性:一是联合或挂靠本身有名无实,是否合法的问题;二是即使挂靠联合合法,也能享受税收优惠,但仍存在避税成本高低的问题。应择其优而选之。

2、挂靠科研避税法。我国税法规定,对大专院校和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进口的仪器、仪表等,享受科研用品免税方法规定的优惠,即免征进口关税以及增值税。同时,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内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国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此产生了挂靠科研避税法。即企业通过一系列手法向科研挂靠,争取国家有关优惠,以达到避税目的。例如: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的名义,努力获取海关批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从而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优惠。挂靠科研避税法的采用应满足3个条件1)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2)获取税务机关和海关的批文和认可;(3)努力掌握国家优惠政策项目,并使本企业进出口对象符合享受的条件。

二、投资方式选择法

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一般包括现汇投资、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方式。投资方式选择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投资方式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投资方式选择法要根据所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例,投资者可以用货币方式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械设备或其他物件、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投资。为了鼓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机械设备,中国税法规定,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经审查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无形资产虽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甚至可创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额利润。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它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投资者利用无形资产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假设投资者欲投资办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为生产高科技产品企业,需要从合资外方购进一项专利权,金额为100万美元;如果以该合资企业名义向外方购买这项专利权,该外商应按转让该项专利权的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20万美元,其计算公式为:100万美元×20%=20万美元。如果改为外商以该项专利权作为投资入股100万美元,则可免缴20万美元的预提所得税。

那么以货币方式进行投资能否起到避税的效果呢?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例,中外合资经营者在投资总额内或以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这就是说合资中外双方均以货币方式投资,用其投资总额内的资本或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同样可以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照顾,达到节税的效果。

由此可知,只要合理利用有关法规,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投资入股,均可达到避税目的。但在具体运用时,还应根据投资的不同情况,综合分析比较,以选择最佳方案。

假设有一个中外合资经营项目,合同要求中方提供厂房、办公楼房以及土地使用权等,而中方又无现成办公楼可以提供,这时中方企业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由中方企业投资建造办公楼房,再提供给合资企业使用,其结果是,中方企业除建造办公楼房投资外,还应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二是由中方企业把相当于建造楼房的资金投入该合资经营企业,再以合资企业名义建造办公楼房,则可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投资产业选择法

投资产业选择法是指投资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投资产业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一)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的税收比较

生产性企业主要包括从事以下行业的企业:(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7)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目前已确定的其他行业有: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从事饲养、养殖、种植业;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非生产性企业是指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的税收差别主要体现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还对从事农、林、牧业、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机场以及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规定了更优惠的税收政策。而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则没有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二)投资产业选择避税的具体方法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要使投资行为既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又要体现出税收的政策导向,通过对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不同税收优惠的分析比较,综合考虑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总体负担,选择最佳投资方案。在实践中,有几种典型的避税方法可供参考:

1、综合利用避税法。即企业通过综合利用“三废”开发产品从而享受减免税待遇。综合利用减免税的范围:一是企业在产品设计规定之外,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二是废渣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尘、粉末、污泥和各种废渣生产的产品;三是废液的利用,利用工矿企业生产排放的废水、废酸液、废碱液、废油和其他废液生产的产品;四是废气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加工过程中排放的烟气、转炉铁合金炉回收的可燃气、焦炉气、高炉放散气等生产的产品;五是利用矿治企业余热、余压和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热力和动力;六是利用盐田水域或电厂热水发展养殖所生产的产品;七是利用林木采伐,造林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

企业采用综合利用避税法,应具备两个前提:一是使自己的产品属于减免税范围,并且得到有关方面认可;二是避税成本不是太大。否则,如果一个企业本不是综合利用型企业,为了获得减免税好处,不惜改变生产形式和生产内容,将会导致更大的损失。

2、出口退税避税法。即利用中国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避税的方法。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品外,一律退还已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计算退税。

企业采用出口退税避税法,一定要熟悉有关退税范围及退税计算方法,努力使本企业出口符合合理退税的要求。至于有的企业伙同税务人员或海关人员骗取“出口退税”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成本费用避税法

成本费用避税法是通过对企业成本费用项目的组合与核算,使其达到一个最佳值,以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避税方法。采用成本费用避税法的前提,是在政府税法、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规定的范围内,运用成本费用值的最佳组合来实现最大限度地抵销利润,扩大成本计算。可见,在合法范围内运用一些技巧,是成本费用避税法的基本特征。

一、材料计算避税法

材料计算法是指企业在计算材料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业本身的成本计算方法。

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材料价格波动必然影响产品成本变动。但是在材料市场价格处于经常变动的情况下,材料费用如何计入成本,直接影响当期成本值的大小;通过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大小。根据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入成本的计价方法有以下几种:

1、先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是以材料先入库则先发出这一假定为前提的,并根据这一假定成本流转顺序对发出材料和结存材料进行计价的一种计算方法。因此,在先进先出法下材料费用进入成本时,是根据材料的入库时间,按先后次序,将先入库的材料优先计入成本。

2、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是在计算材料单位成本时,用期初存货数量和本期各批收入的材料数量作权数计算材料平均单位成本的一种方法。

3、移动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是指在每一次收到材料后,以各批收入数量与各批收入前的结存数量为权数计算材料平均单位成本的一种方法。在移动平均法下,企业材料入库每次均要根据库存材料的数量和总成本计算新的平均单位成本,并以新的平均单位成本确定领用或者发生材料的计价。这种方法实际上也是一种加权平均法。

4、个别计价法。个别计价法也叫具体辨认法,是在每次领用或发出材料时,查明其入库时的实际成本作为该材料的成本。

5、后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是以后入库的材料先发出这一假定为依据,根据这种假定的成本流转顺序来确定领用或发出的材料和期末库存材料的计价。每次领用或发出的材料是假定后入库的材料,期末库存材料则是最先入库的材料。

上述5种不同的计价方法,产生的结果对企业成本多少及利润多少或纳税多少的影响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材料价格总是不断上涨的,后进的材料先出去,计入成本的费用就高;而先进先出法势必使计入成本的费用相对较低。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使用。如果企业正处所得税的免税期,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将当期的材料费用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少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二、折旧计算避税法

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这不仅是为了收回投资,使企业在将来有能力重置固定资产,而且是为了把资产的成本分配于各个受益期,实现期间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因此,怎样计算折旧便成为十分重要的事情。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固定资产原值;(2)固定资产残值;(3)固定资产清理费用;(4)固定资产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很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以下几种:

1、使用年限法。使用年限法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使用年限法又称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它将折旧均衡分配于使用期内的各个期间。因此,用这种方法所计算的折旧额,在各个使用年份或月份中都是相等的。

2、产量法。产量法是假定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因此将年限平均法中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改为使用这项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劳务数量。

3、工作小时法。这种方法与产量法类似,只是将生产产品或劳务数量改为工作小时数即可。

4、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又称递减折旧费用法,指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早期提得多,在后期则提得少,从而相对加快了折旧的速度。

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但这并不是指把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或多提折旧,因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计提折旧,从固定资产全部使用期间来看,折旧总额不变,因此,对企业的净收益总额并无影响。但从各个具体年份来看,由于采用加速的折旧法,使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摊提较多而后期摊提较少,必然使企业净利前期相对较少而后期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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