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处方管理办法

2017-05-03

今天小编将给大家带来有关于处方管理办法的最新条例,供大家参考。

最新版处方管理办法

一总则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2.处方界定: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也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二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标准: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三处方的开具

1.处方有效期: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处方一般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处方和调剂处方的要求: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四处方的调剂

1.调剂处方药品操作规程: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2.调剂处方“四查十对”、签名及不得调剂的规定:

A.四查十对: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B.签名: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C.不得调配的: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3.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外购药品的规定: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五监督管理

1.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规定: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处方保存期限及销毁程序: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六法律责任

1.使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药师未按规定调剂处方的处罚: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区别

处方药(Rx)指有处方权的医生所开具出来的处方,并由此从医院药房购买的药物。这种药通常都具有一定的毒性及其他潜在的影响,用药方法和时间都有特殊要求,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处方药是为了保证用药安全,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或审定的,需凭医师或其它有处方权的医疗专业人员开写处方出售,并在医师、药师或其它医疗专业人员监督或指导下方可使用的药品。

处方药大多属于以下几种情况:

1、上市的新药,对其活性或副作用还要进一步观察。

2、可产生依赖性的某些药物,例如吗啡类镇痛药及某些催眠安定药物等。

3、药物本身毒性较大,例如抗癌药物等。

4、用于治疗某些疾病所需的特殊药品,如心脑血管疾病的药物,须经医师确诊后开出处方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此外,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不准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非处方药(OTC)指患者自己根据药品说明书,自选、自购、自用的药物,该类药毒副作用较少、较轻,而且也容易察觉,不会引起耐药性、成瘾性,与其他药物相互作用也小,在临床上使用多年,疗效肯定。非处方药主要用于病情较轻、稳定、诊断明确的疾病,非处方药属于可以在药店随意购买的药品。

非处方药是指为方便公众用药,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或审定后,不需要医师或其它医疗专业人员开写处方即可购买的药品,一般公众凭自我判断,按照药品标签及使用说明就可自行使用。

在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国家,公开发售的非处方药绝大多数是从原有的处方药转变而来的。从严格意义上讲,某种药物被批准为非处方药,只是获得了非处方药的身份,经法规许可放宽其出售和使用的自由度,并不是说这种药品只能作为非处方药使用,也不代表这种药物在任何情况下都无需医师处方便可自由使用。事实上,许多药物既有处方药身份,又有非处方药身份。

例如,氢化可的松作为非处方药时只用于治疗皮肤过敏的外用软膏剂,而用于急性炎症、风湿性心肌炎、类风湿关节炎以及支气管哮喘等其它疾病的氢化可的松制剂(如片剂和注射剂)则必须凭医师处方才能出售和使用,而且使用过程需要医药专业人员进行监护。

随着社会发展,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而诞生,所以要遵循见病吃药、对症吃药、明白吃药、依法(用法、用量)吃药。西方发达国家对药物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已经20多年,且制度已经非常完善。仅美国非处方药就高达3.5万余种,出现疾病用非处方药治疗的人数比找医生治疗者多4倍,而且高达92%的病人对非处方药疗效满意。大病到医院找医生,小病到药店购药治疗,体现出极大的优越性。尚未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制度,加之大众对这方面知识了解不够,抗生素、安眠药等许多绝对属于处方药使用的药物,在药店可随意买到,这在众多需要国际接轨方面是极大的缺陷。

对药品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不但能保证用药安全、有效,而且还有利于节约卫生资源,提高大众自我保健意识,对推进现阶段公费医疗制度改革都大有益处,可谓利国、利民,希望尽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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