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如何防范风险
保险公司是个神奇的存在,但是对其一些风险如何做到很好的防范呢,在合同缔约阶段,具体是怎么做的,现在由小编来解释一下。
如实告知原则--投保人的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实告知的义务,是投保人需要履行的,而保险人需要履行的是说明的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化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合同履约的过程中,对于财产保险,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当通知保险人,不然也会影响到理赔。那么如果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这也是被保险人的义务。
核保核赔--保险公司风险控制手段
《保险法》第十六条还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这个细节,今天我们这里不多讲。这些法律条款都在告诉我们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为什么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其实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因为信息的不对称会影响我们的核保决定,所以保险公司在实务当中就会有许多方法来控制风险。
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工作就叫核保核赔。所谓的核保就是它要验证一下这个客户的风险能否承保。刚才说过,主要的方法靠如实告知。因为保险公司的客户量比较大,不能每个客户都进行调查。所以它会区别保险合同的性质进行不同的风险管理,比如意外伤害保险,一般现在的大型保险公司都可以自动核保通过,但如果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额超过一定额度(一般都是几百万之多),会进行财务核保,也就是验证这个人为什么要买这么高额的意外伤害保险,看他的财务状况是否合格。因为意外造成的风险造假的难度比较高,那么很好核定,所以核保起来就相对比较宽松;对于疾病风险,保险公司一般会规定一个额度,在多少保额以下的,不同的年龄段这个数字不一样,保险公司都会免体检通过,但超过一定保额就要进行体检,但保险公司不能单单体检,这样的运营成本就会比较高,如果这样做,要么自己没有利润,要么就要增加客户的保费,失去了市场竞争力。但在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还要进行风险控制,所以当客户提出理赔申请的时候,都要同时授权保险公司对自己的疾病,生病过程中的情况向医院进行调查,这个授权才是保险公司调查的权利,那么保险公司也不能大面积的所有医院都进行调查。
在客户购买高额保险的同时,保险公司还要进行财务核保。什么叫财务核保呢?第一要对他的收入情况进行调查,看他有没有能力支付保险费,甚至要让客户提供资产证明,有的甚至还要纳税证明,这就证明客户的身价要和他购买的保额相匹配,也就是一个年薪很少或者收入很低的人要买高额的保险,从常识里面就有一种道德风险或者逆选择的风险。那么从保护客户的角度来出发,也是有道理的,就是如果一个不可能买高额保险的人买了高额保险,要么会被谋杀,要么可能会有自杀的倾向,这些都是保险公司多年经验积累得出的一个结果。
数据共享--提前规避风险
虽然保险公司和法律都要求我们在投保过程中要进行如实告知,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但在实际当中,我们发现还是有许多信息被隐瞒,包括我们发生保险纠纷的时候,你会发现其实客户在投保的时候都有隐瞒债务情况,隐瞒在其它别家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如果医院、社保和保险公司的数据进行共享,那么其实都可以提供这样的风险管理手段。现在其实在各个城市,一些发达的城市都已经实现了对意外险和健康险行业内数据的共享,会提醒一些重复投保健康险和意外险客户的数据,引起保险公司警示,有时候甚至要进行拒保处理。
保险公司应如何防范协助执行的法律风险
1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签收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注意核对执行人员身份,查验其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复印存档,记录执行人员电话等联系方式。
2 专人专岗负责协助执行事务并制作独立台帐,将协助执行通知归入理赔案件材料或在系统上作标注。
3 签收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核对通知要求协助履行的义务是否具体明确可执行,有疑问应立即向执行人员提出,积极沟通协调。
4 严格按照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履行义务;认为法院执行行为不当的,可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异议不服的,还可向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5 协助查封冻结保险赔偿后,被保险人、三者等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告知其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