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工作,推进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特制定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
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工作,推进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包括:
(一)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四)国有独资企业
(五)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公司章程,履行选拔任用工作职责。市国资委党委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对企业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下列人员:
(一)市属国有企业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等领导人员。
(二)市属国有企业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
(三)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作为班子成员管理的工会主席;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含职工监事,下同),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独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经理层成员,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按国有股权比例推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经理层成员,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分公司、二级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层成员,市属国有企业向二级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
(四)市属国有企业所属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院长(主任、所长)、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等。
(五)市属国有企业按照中层领导人员进行延伸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六)按照市属国有企业中层领导人员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五)依法合规原则。
第二章 职数设置
第六条 根据党章、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合理确定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数。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职数一般不超过9人,设书记1人,可设副书记1—2人;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职数一般不超过21人,设书记1人,可设副书记1—2人,党委常委职数一般不超过9人。设纪委书记1人。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董事会职数一般不超过13人,设董事长1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2人。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监事会职数,一般不超过7人。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经理层职数,一般不超过8人。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经理层的主要领导人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二级企业设董事会的,党组织书记、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第三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中层领导人员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素养,熟悉国家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中层领导人员一般应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五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政工作相关的经历。
(二)提拔担任企业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中层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四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三年内累计两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担任市属国有企业副总工程师或副总经济师、二级企业总工程师或总经济师的,还应当具有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从事专业岗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
担任市属国有企业副总会计师、二级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还应当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等相关岗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
第十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组织选拔领导人员需破格和越级提拔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公开选拔(社会招聘)领导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面向海外招聘人才,按照国家、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可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章 选拔任用方式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选拔(社会招聘)、内部竞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人才引进方式进行。对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领导人员应当逐步加大竞争性选拔和市场化选聘力度。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可以采取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一)对市属国有企业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等领导人员,市属国有企业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实行聘任制或者委任制。
(二)对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纪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团组织书记以及二级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按照党章、工会章程、团章和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
(三)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对市属国有企业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会成员实行选任制、委任制或者聘任制。
(四)对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独资公司、市属国有企业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按国有股权比例推荐的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对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层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聘任制。
(五)对市属国有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实行委任制。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进行党委换届,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对有关人选进行审批。
第五章 动议与提名酝酿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有关职位出现空缺、需要提拔或交流领导人员时,一般由市属国有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动议提出选拔任用初步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党委酝酿选拔任用工作方案,也可由党委主要领导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与领导班子有关成员个别沟通,并听取相关部门和二级企业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综合分析后向党委提出建议,酝酿选拔任用工作方案。酝酿二级企业副职领导人员应听取二级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
一般通过差额的方式进行提名酝酿。
第十六条 党委换届和公开选拔(社会招聘)、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和人才引进产生人选的,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研究确定工作方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对于市国资委任前审批管理的重要子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市属国有企业在选拔任用工作启动前,应就调整意见及酝酿人选情况,与市国资委党委有关领导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对于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或主要领导人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领导人员的;越级提拔企业领导人员的;市属国有企业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人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的,市属国有企业在选拔任用工作启动前,应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党委,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 组织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应同时采用,对两种推荐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
第十九条 民主推荐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相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可结合组织考察进行。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二十条 民主推荐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领导人员,一般应由人选所在单位中层副职以上领导人员、职工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党委或由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与班子成员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确立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对一个职位可确定2人以上为考察对象,进行差额考察。推荐结果不够集中的,可进行二次推荐。
第二十二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人员人选或者本人自荐的,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在民主推荐中,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三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人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七章 组织考察与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市属国有企业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考察。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领导职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勤勉尽责、工作实绩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要注意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发布考察预告,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以张贴、网上通知等形式发布考察预告。
(三)进行个别谈话、查阅考察对象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还可采取民主测评、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和专项调查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请考察对象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撰写和提交工作业绩报告。
(五)考察组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意见。
(六)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业绩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考察材料,提出任用建议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包括了解、熟悉考察对象的市属国有企业的有关领导人员、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领导人员、职工代表等,其中职工代表应包括先进模范、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骨干及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工作人员等有代表性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三年的考察对象,可通过适当方式到其原工作单位进行延伸考察。
第二十八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情况。
(四)考察结论。
第二十九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考察对象廉洁自律书面材料。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三十二条 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拟任人选需调整的,应再次进行提名酝酿。
第三十三条 对于破格提拔、一批集中调整领导人员数量较大等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党委会作出任职决定前,应按有关规定书面征求市国资委党委的意见,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决定任职。
第三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党委会作出任职决定前,应将市国资委任前审批、任前备案管理的重要子企业领导人员调整意见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党委,经批复或答复同意后,方可决定任职。
第三十五条 对市属国有企业总经理助理等职务以及具体负责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组织(人事)部门正职领导人员实行任前备案。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履行相关程序后、决定任职前向市国资委党委报送任前备案请示(需注明任职理由),并附拟任人选《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一式2份),根据答复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任职后将任职通知报市国资委党委备案。免职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负责,免职后将免职通知报市国资委党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纪委副书记、监察机构正职领导人员,任命前征求市国资委党委意见。对于市委管理主要领导的市属国有企业纪委副书记,企业党委分别向市国资委党委和市纪委履行备案手续后任免;对监察机构正职领导人员,企业党委分别向市国资委党委和市监察局履行备案手续后任免。
第八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意见。
第三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党委讨论任免领导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票决)方式作出决定。对于到龄免职退休、军转干部安臵、接收挂职干部的,仍可采用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三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党委票决工作由党委书记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常委)成员到会,以超过半数应到会党委(常委)成员同意形成决定。票决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汇报人选情况。党委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讨论审议。与会党委(常委)成员对拟任免人选充分发表意见,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三)指定监票人。投票表决设监票人1名,由会议主持人在与会党委(常委)成员中指定。
(四)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与会党委(常委)成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表决票,表明同意、不同意、弃权等意见。
(五)现场计票。计票工作由列席会议的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承担,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监票人和计票人实行公务回避。
(六)监票人报告拟任免人选或推荐人选的得票情况。
(七)会议主持人宣布票决结果。
第九章 任前公示与任职
第四十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市属国有企业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对拟任职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接受监督。
(一)公示对象。拟提拔任职人选或其他需要进行公示的人选。
(二)公示内容。主要为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曾任主要职务、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基本情况及近期免冠彩色照片,拟提拔对象近三年的工作业绩,公示的起止时间,受理群众反映问题的机构和联系方式。
(三)公示方式及公示期。拟任人选的公示通告,需在人选所在单位张贴并通过单位网站进行发布。拟提拔任职人选的工作业绩在其所在单位(部门)张贴。有条件的,还可以通过单位局域网等进行公示。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未满三年的拟任人选公示通告,可在其现工作单位和上一工作单位同时张贴。公示期从发布公示通告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四)公示程序。拟定公示材料,将公示事宜通知有关单位、部门;发布公示通告;受理个人和单位反映的情况及问题;归纳整理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填写干部任前公示来电(信、访)情况登记表,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结合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五)公示及调查结果的处理。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任职或暂缓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一条 党委指定专人同拟任职领导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
第四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按照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职务类别办理相应任免手续:
对拟任党群工作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和共青团章程等选举产生的,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起计算;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任命的,任职时间自党委会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对拟任市属国有企业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等领导人员,企业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一般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提出建议人选,依法履行聘任程序,任职时间自决定聘任之日起计算。
对拟任二级企业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长(监事会主席)职务的领导人员,一般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提出建议人选,由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决定委派,或向二级企业股东会推荐并依法履行任职程序,任职时间自会议决定任职之日起计算。
对拟任二级企业总经理和经理层副职人员,二级企业设董事会的,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提出建议人选,依法履行聘任程序,任职时间从决定聘任之日起计算;二级企业未设董事会的,一般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提出建议人选,依法履行任命或聘任程序,任职时间自决定任命或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对于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以及重要子企业领导人员,履行任职手续后,向市国资委党委进行备案。
第四十四条 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对企业本部通过公开选拔(社会招聘)、内部竞聘(竞争上岗)、人才引进方式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以及组织选拔担任市属国有企业本部部门领导职务(不含选任制职务)和二级企业经理层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组织考察、党委会讨论研究,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章 内部竞聘(竞争上岗)
第四十五条 竞争上岗(内部竞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竞聘(竞争上岗)一般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人事)部门拟定工作方案,对于一次性内部竞聘(竞争上岗)职位数量较大的,工作方案报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备案。
(二)在本企业范围内公布竞争职位和职位说明书。
(三)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报名人员可以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
(四)进行面试答辩,也可开展笔试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综合测试。
(五)进行民主测评,或在面试答辩中组织群众评委参与评价。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组织考察与征求意见、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和任职等程序。
第十一章 公开选拔(社会招聘)
第四十七条 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人才的需要,可适当放宽公开选拔(社会招聘)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务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务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第四十八条 公开选拔(社会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人事)部门拟定工作方案,报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备案。
(二)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面向社会发布竞争职位、职位说明书和选拔程序。
(三)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报名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海外留学人员需审查其经国家有关机构认证的海外学历学位。
(四)进行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测试。进行笔试的,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
(五)根据测试结果确定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六)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了解,可采取以下形式: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组织考察;条件不具备的,可向其单位发函了解情况,通过人才中介机构进行背景调查或者通过其他渠道以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上述条件仍不具备的,采取由被考察对象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组织(人事)部门如实说明自己工作、学习及任职考察要求的有关方面情况,并至少提供一名证明人的书面证明材料,本人承担不如实说明情况的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征求意见、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和任职等程序。
第四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市场化选聘方式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第五十条 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与人才中介机构的合作,探索选拔任用非国有企业人员资格认定方法,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和渠道。
第十二章 交流与回避
第五十一条 完善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制度。交流可以在市属国有企业本部部门与二级企业之间,所属二级企业之间,市属国有企业之间,市属国有企业与区县、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有关单位之间进行。
交流的对象主要包括: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综合素质和领导能力的;在一个企业或者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五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交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二)征求调出、调入单位意见。
(三)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四)与交流人员本人谈话,听取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五)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十三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
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五十四条 实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讨论任免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章 退出
第五十五条 健全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辞职、退休制度。
第五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
(一)聘期期满未被续聘(任)的。
(二)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经考察确属不胜任现职的。
(三)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五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全面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聘期内未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
(二)因企业财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严重不实的。
第五十八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自愿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五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免职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其在下属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也应当一并免除。
第十四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每年要专题报告年度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企业党委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
第六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在聘期期满或者聘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的,以及企业改制重组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的具体情况,在任职期内也可进行任中审计。
第六十二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要按照管理权限向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企业领导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需要报告有关事项的,应当报告。
第六十三条 实行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市国资委党委对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记实监督。
市国资委党委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开展对市属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六十五条 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二级及以下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企业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