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停车收费标准出台 地下停车每月15元

2017-04-17

乌鲁木齐小区物业、停车如何收费又有新的进展。12月25日乌鲁木齐市发改委发布《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收 费标准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说明》),对将于2016年1月1日执行的《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中一些热点问题进行说明。

①新小区按新标准收物业费

首先,《补充说明》对12月3日下发的《通知》中提到的“新建住宅小区”在概念上进行了明确界定:新建住宅小区是指“2016年1月1日以后通过竣工验收 合格的新建住宅小区”。这类小区2016年1月1日将执行新出台的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即按服务质量等级由低到高从四级到一级,多层住宅分别为0.3元、 0.4元、0.5元、0.6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分别为0.8元、1.1元、1.5元、2元/月·平方米。以上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 具体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

《补充说明》明确,2016年1月1日以后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新建住宅小区”,依据《建设、监理、勘察、施工、设计单位竣工验收意见表》的时间来界定, 不以业主办理入住时间来界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所收取物业服务费不得高于三级物业服务费标准,即多层住宅0.4元/月·平方米,高层住 宅1.1元/月·平方米。

据了解,一些新建小区在设施不完善、绿化道路不能使用的情况下,就按高物业收费标准收费。这条规定就是通过限制不能高于三级物业收费来保护业主利益。不 过,考虑到目前不少开发商都是在小区建设完善后向业主交房,因此《补充说明》也做了例外规定:若新建小区的道路、绿化、公共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或使用要求, 且小区仍未成立业主大会,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核算并征求业主意见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在现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适当调整。

②约80%老小区执行现行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若小区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通过竣工验收,却在1月1日后办理入住,仍按该小区2015年执行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交纳物 业费;前期物业服务于2016年1月1日前已招标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仍按合同签订的价格执行,不适用新的物业收费标准。

《补充说明》还明确,《通知》中提到的“属前期物业管理的所有普通住宅小区”就是指2016年1月1日前竣工验收合格的普通住宅小区,目前乌鲁木齐市约80%的小区都属于这类小区。这类小区将不执行新的物业收费标准,仍按小区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据了解,目前乌鲁木齐市发改委已开展全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成本监审工作。根据成本监审结论,按照相关价格法规,将提出全市统一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改革方案。

③购买车库车位业主分两种情况

在小区停车费方面,《补充说明》并没有对《通知》中的规定进行大调整,即: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每车每月高 64元,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停车服务收费每车每月高80元,租用地下车库(车位)每车每月高300元。

惟一一处变化是,《补充说明》将《通知》中“已购买车库(车位)的小区业主收取停车位物业服务费每车每月15元。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的内容进行了拆分处理:

一、购买车库的业主按照车库的建筑面积及车库所在小区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二、购买地下车位的业主收取停车位物业服务费每车每月15元。

进步但仍存在不合理

针对《补充说明》内容,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李国强认为,《补充说明》的出台将有效减缓2016年1月1日起《通知》实施后给物业服务企业带来的压力,《通知》规定物业收费标准指导价是11年前的标准,如果实施会让物业企业入不敷出。

“《补充说明》将大部分前期物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区排除在外,同时加紧开展乌鲁木齐市物业成本监审工作,既着眼现在又放眼未来,是个进步。”李国强说。

但也有物业企业认为停车费收取标准仍然存在不合理。

“《补充说明》虽然明确了购买车库业主要按照车库的建筑面积及车库所在小区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但地下停车位仍然是按照每月15元的标准收取,还不够支付人员工资的,更何况还有暖气费、公共照明等费用。”乌鲁木齐市一家物业公司经理刘先生说,这条规定实施后,会造成物业公司弃管地下停车库,影响的还是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希望政府部门对这条规定再进行实际调查并作规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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