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外国企业扶持政策及启发

2016-11-12

一、发达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举措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中最活跃的成分,各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问题都极为重视,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共同政策取向,许多发达国家通过完善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基金,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多渠道融资等一系列手段,来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综观他国经验,其中有代表性的包括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国家。

( 一) 制定法律法规

法律是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都在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出台了相应法律,中小企业的法规体系已成为许多国家经济法规或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已成为发达国家的一项重要举措。

1. 美国的单行立法模式。早在 1953 年,美国就制定了《中小企业法》,该法案明确了中小企业的权益,是专门保护中小企业的基本法。在此基础上,美国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在市场经营、融资和竞争方面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如《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等,旨在反托拉斯,保障公平竞争; 《中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等,旨在更主动的保护、扶持中小企业,鼓励其创新,促进其发展。此外,美国政府还设立专门规定,以支持中小企业加入政府采购市场,如《联邦政府采购法》规定: 10 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优先向小企业采购,并给予价格优惠; 联邦政府采购合同的 23% ( 按金额比例) 必须给予小企业。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主要采取制定专门单行法律的办法,颁布了一系列专门的中小企业单项性法律,其规定虽涉及小企业经济行为的方方面面,但还没有自成体系,只是众多单行法规的集合。

2. 日本的系统立法模式。日本规范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立法先行。1963 年日本政府为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明确了中小企业的内涵、市场地位和业务经营等内容,有力推动了日本中小企业的发展。目前,日本实施的有关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包括金融支援、税制支援、创业及风险企业和组合支援、经营革新支援、提高技术力支援、IT 化支援、国际化支援、人才雇佣支援、商业物流支援、稳定经营支援等 15 个大的政策,具体达 100 多个政策性项目。此外,每年政府还列有专门预算,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支援。日本的中小企业立法在世界各国中是最为完备的,有关中小企业的立法既有基本法,又有单行法规相配套; 既包括了组织法的内容,也包括了促进法和行为法的内容。中小企业立法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与相关政策密切相关,而且法律体系完善,内容健全,可以说是系统立法模式的典型。

3. 德国的分散立法模式。德国联邦政府没有中小企业的单行法规,也谈不上像日本那样有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只是联邦各州有自己专门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德国联邦政府相关的法律中,民商立法、经济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比较健全完善,不同时期制定的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反对限制竞争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中有关中小企业的规定较多,不仅为中小企业的行为提供了基本规范,而且在创立公平竞争机制、优化中小企业外部环境方面,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广阔的法律空间。

( 二) 设置专门机构

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从自由竞争、扶大限小,再到积极保护扶持,其中设立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引导成立社会化服务机构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1. 美国的中小企业管理局。从 20 世纪 40 年代开始,美国就开始设立扶持中小企业的官方机构,包括隶属国会的中小企业委员会、隶属白宫的总统中小企业会议以及隶属联邦政府的中小企业管理局( SBA) ,这其中尤以中小企业管理局起着核心作用。SBA 的重要职能之一是负责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系列融资服务,拥有总额逾 450 亿美元的商业贷款、贷款担保和风险投资以及 50 亿美元的赈灾贷款额度,帮助小企业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目前,SBA 在全美设立了近百个区域和地区性直属办公室,管理、联系着一个遍布全国各个角落、各个领域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网络系统。这个旨在支持中小企业的系统包括: 开发公司计划,向州和地方开发公司提供专项融资,使它们能够向当地中小企业进行长期的固定资产融资; 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是惟一由联邦政府资助的风险投资公司,负责为中小企业的增长、扩张提供产权资本和长期的债务融资; 中小企业研究所计划,由 520 所大学联合举办,为中小企业提供具体的管理咨询。

2. 日本的中小企业厅。日本建立了一套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为基础、民间社团为补充的中小企业行政管理和服务机构。创立于 1948 年的中小企业厅( SMEA) 是日本中央政府管理中小企业的最高专门行政机构,其职能之一是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困难、调查和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中小企业厅负责制定面向全国的中小企业政策,政策的实施由其下属的中小企业基盘整备机构和政府系统的金融机构来具体负责。日本中小企业基盘整备机构在全日本设立了 9个分部、8 个事务所、3 个开发所,这些都被称作“中小企业支援中心”,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问题都可以向这里的专家咨询。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主要是通过专门设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国家金融公库等三大政策性金融机构来实现的,这些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较为优惠的信贷资金。

3. 德国的中小企业局。德国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管理事务的中小企业局隶属经济技术部,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中小企业局下设融资处,具体包括私人银行联合协作室、监督复兴银行业务室、融资政策室和协调调查室,同时与州政府一起提供“改善地区经济结构”的投资鼓励资金。此外,还有非政府性质的中小企业协会、联合会等行业自我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政府监督各项计划的实行,或代表中小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对话等。

( 三) 营造融资环境

形成有效竞争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问题的基础,从国外经验看,这一体系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 政策性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体系下的民间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贷款,政府与民间共同组成的风险投资公司,中小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与流通。

1. 美国以直接融资为主的模式。除了设立专门的政府部门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帮助以外,美国的融资模式以自由市场经济为基础,鼓励创业投资和直接融资,一方面引入民间风险投资公司,另一方面大力发展创业板市场,降低证券市场准入门槛,帮助中小企业上市。美国健全和规范的融资体制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美国证券融资可占到企业外部融资的 55% 以上。除证券主板市场外,还有创业板市场和柜台市场,创业板市场大多是新兴和成长的公司,上市标准低于主板市场; 柜台交易市场的上市条件更为宽松,为中小企业提供了直接融资的渠道。在这种融资模式下,对企业治理结构真正施加影响和监督的是外部股票市场,因此与此相适应的是外部市场监督型治理结构。强大的股东监督和股票市场监督,使企业治理结构中各方的制衡关系较为平衡,企业经营透明度大,各种投机行为能得到比较有效的制约,股东权益可以得到较好的保障。

2. 日本的多渠道融资模式。与美国不同的是,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日本构建了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体系,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实施,形成了政策性金融与民间金融相结合的多渠道融资模式。一是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府金融机构。日本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帮助以政策性融资机构为主,日本政府分别设立了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国家金融公库等三大政策性金融机构。这些公库由财政拨款或由财政担保发债筹集款项,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长期发展资金。二是利用民间金融机构,政府进行政策性引导。除政府金融机构外,民间金融机构是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来源。日本的民间金融机构有 2000 多家,包括第二地方银行、信用公库及其联合会、劳动公库及其联合会,占全部民间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总数的 40%以上,主要给其会员中小企业和所在地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这些民间金融机构在向中小企业融资时,得到了政府金融机构多方面的支持。三是扶持成立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日本的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类似于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专门向中小企业注入资本金,区别在于日本的这些公司由政府、民间机构、地方公共团体共同出资,政府在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四是由政府牵头建立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全方位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在日本,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制度也很健全。由政府及地方公共团体共同出资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第一级机构; 日本官方设有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担保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为贷款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支持,增加其资金来源,扩大其担保数量,是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第二级机构。此外,民间还设有 52 个信贷担保公司,主要职能是负责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担保申请的资信评估、处理和批准工作,它们共同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3. 德国的多层次融资模式。德国政府针对中小企业发展建立不同阶段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融资体系。具体措施: 在创业阶段,政府对中小企业创业实施税收减免和适当的财政支持,并牵头联手商业银行成立非盈利性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 在发展阶段,以间接融资为主,成立政策性的中小企业银行,专门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并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引导扶持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发展,扩大中小企业融资范围,发展企业间的互助合作担保贷款制度; 在成熟阶段,鼓励中小企业以市场化融资为主,尤其是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

( 四) 财税政策倾斜

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积极的财政和税收政策。主要方式: 一是直接财政资助,通过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预算,给予中小企业就业、出口、创业补贴; 二是给予税收优惠,通过降低税率、税收减免、提高税收起征点和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中小企业的资金积累能力。

1. 美国。美国对小企业有多种税收优惠,如减少对企业新投资的税收; 降低公司所得税率; 推行加速折旧; 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 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等。这些税收优惠都是依据国会通过的相关法案实施的。此外,美国地方政府对小企业也有多种税收优惠,如加州对企业内科技发明项目税收优惠 11%,基础研究项目税收优惠 24%,科技发展项目添置设备可得到 6%的税收优惠。

2. 日本。日本中央财政每年的中小企业对策预算约占整个中央财政的 0. 25%。日本 2004 年修改税制,为促进中小企业顺利继承事业,减轻中小企业对本公司股票的继承税; 减轻对转让非上市股票的征税,税率由 26% 降至 20%; 延长亏损企业纳税金额的扣除年限; 小企业购买机械设备,可从纳税额中扣除购买价格 7%,或实施 30%的特别折旧制度。

3. 德国。德国政府给予中小企业的财政援助形式有投资补贴,给中小企业低息贷款,政府在中小企业需要贷款时充当担保人,提供如何获得资金的咨询。德国政府将每年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列入年初的财政预算,联邦议会直接讨论审查通过后,由部门组织实施。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全部资金中,政府的财政预算资金占 70%。政府通常不直接向中小企业提供财政补贴,而是通过各类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融资服务来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 五) 鼓励创新

1. 美国。在美国,中小企业是国家自主创新的主体。中小企业由于面临的竞争压力大,因此创新求存的动力也大,同时其组织结构安排灵活富有弹性,在创新效率和周期上明显优于大企业。1982年,美国通过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并以此制定了中小企业创新科研计划,鼓励中小企业挖掘自身技术潜力,为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起步与研发阶段提供资金支持,并鼓励其创新市场化。美国政府后来又制定了由能源部、卫生部、宇航局和全国科学基金会等参与的小企业技术引进计划,该计划主要是促进中小企业同高校、科研机构及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并鼓励两者组建合资企业以帮助那些没有独立研究机构的中小企业。

2. 日本。日本政府在其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旨在以立法的形式来规范和保障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如为解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问题,日本政府制定的《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规定: 为中小企业购置设备和中小企业协同组合修建共同设施等提供长期无息贷款; 对于从事技术开发的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并减免应交税金; 对研究开发型中小企业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法人税和所得税。同时重视科技人才的培养,从学校教育和在职培训两方面加强培养科技人才,同时利用大企业退休人员对中小企业实施人才培训计划。

3. 德国。德国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企业积极进行研发和创新活动,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创新方面的竞争力。中小企业创新核心项目( ZIM) 是德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创新最主要的措施,覆盖范围最广。该项目由以往多个促进项目整合而来,旨在鼓励中小企业进行科研活动,并与其他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通过合作,中小企业可以增强企业科研实力,也有利于科技知识和研究成果更快向生产领域传递,转化为产品推向市场。ZIM 项目为企业间和企业与科研机构间合作开展的科研创新项目提供资助,科研内容不受技术领域限制。除合作形式外,首次进行科研活动的企业以及科研活动停止 5 年后再次启动的企业也可获得资助。资助金额方面,企业可获得自身对该科研项目投入的 35%至 50%,而科研机构最高可获得出资额的 100%。

二、发达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一) 充分认识中小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事实证明,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推动技术创新和增强经济活力等方面作用显著,因此发达国家政府一直以来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都极为重视。我国的中小企业绝大部分属于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从“允许存在”到“必要补充”,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进而到“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有了质的变化。但由于规模小、赢利能力低、市场影响力弱等原因,中小企业在市场交往中一直以来得不到政府和其他经济主体的尊重和认可,这使得中小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境艰难。如我国中小型生产企业作为配套商在和大企业开展贸易往来时,拖欠货款现象十分严重; 在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活动中,大企业往往成为政府的座上宾,获得各种优厚待遇和便利,而更务实的中小企业往往处处受到限制和冷落。尤其是 2007 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负面影响的持续和逐步加深,我国中小企业中依赖出口、缺少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少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大量农民工失业返乡,使国民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所以对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扶持首先更应该体现在整个社会氛围的塑造上。

( 二) 政府服务是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坚实基础

在发达国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无一例外成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巨大保障。从政府立法,到专门行政管理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设立,再到社会信用担保体系的构建; 从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到资金融通、技术支持,再到财税优惠、创新奖励,以政府为主导建立了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增强了中小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市场竞争力。比如美国成立了 900 多个中小企业发展中心,遍布各大中小城市,大学里还建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信息网络,在职经理、退休经理、科技人员也被组织成为服务团,这些机构、团队都免费向中小企业提供最广泛的信息和资料服务。

( 三) 金融支持是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世界各国中小企业发展遇到的普遍问题就是资金难题,由于自身规模、信誉、管理水平等限制,中小企业筹集资金困难重重,而资金又是企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资源。当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证明,金融支持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尽管各个国家在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中的强度不一样,但其认识和信念是相同的。美国较早建立了以国家担保为主的比较完善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以援助贷款和风险投资的方式,为中小企业的创立与发展提供融资和管理支持。日本和德国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中较强体现了国家资本主义的特点,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比美国更具体。

( 四) 创新是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灵魂

从工业发达国家科技创新及其产业化的普遍经验看,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多数的技术研发中心建在企业,科技队伍的主体集中在企业。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正在经历一次大的调整和变革,经济的增长必须要转变到依靠科技,走科技集约型之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是我国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研体制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收入给国家的贡献占 50%,资本面的贡献额占 60%,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占整个创新的80% 。由此可以看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的创新企业对国民经济是一个重要的推动力量,支持科技型创新企业的发展,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而且也关系到我们国家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美国颁布了《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制定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 SBIR) ,设立了“中小企业研究基金”,以中小企业为载体将科技创新落到了实处。目前,中小企业的发明创新占总数的一半以上,人均发明创造是大企业的 2 倍。

( 五) 集中发展是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科学路径

纵观全世界的经济发展不难看出,产业集群和产业集聚已成为世界上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选择。产业集群也可称为“蚁群经济”,在经济学上也把产业集群称为“集聚性经济”,某一产业领域内相互关联的企业及其支撑体系在一定区域内大量集聚,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群,通过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作用,实现产业链的完善和聚合,发挥地区聚集效应和科技的外溢效应,从而增强中小企业的市场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内外有名的产业集聚地区———硅谷是美国的 IT 产业集聚基地,美国新经济和 IT产业集聚在这一地区,形成了 IT 产业的研发创意、生产销售和配套服务的产业体系; 底特律是美国汽车产业高度集聚的基地,美国著名的轿车品牌如福特、克莱斯勒、通用等都在这里实现了研发、生产与组装; 意大利的马尔凯已成为国际著名的皮鞋设计制造产业集聚基地,生产的优质皮鞋远销世界各地;葡萄牙的波尔图则是著名的葡萄酒产业基地; 而法国的巴黎已成为服装、香水、珠宝饰品等产业集聚地和世界的展示橱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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