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

2017-06-01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那么宁波公积金如何销户提取呢?让小编来告诉你吧!

宁波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

1、离退休;

2、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

3、出境定居;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纳入城镇最低收入保障范围的。

宁波公积金销户提取办理流程

1、离退休职工申请提取与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由单位经办人持相关证明资料直接在缴存银行办理:

离退休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向单位申请→单位初审,填制《宁波市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表》及现金支票→单位持相关证明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表》现金支票到单位缴存银行办理→银行按照中心要求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办理销户提取;

2、职工出境定居等需中心审核的销户提取办理:

提取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向单位申请→单位初审后,出具书面申请与相关证明资料到中心进行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出具审核意见并鉴章→单位填制《宁波市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表》及现金支票→单位持中心鉴章的申请、《宁波市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表》及现金支票到缴存银行办理→银行办理销户提取

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第六条 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

(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 5 年 , 或满 2 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较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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