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分公司的关系

2017-01-07

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关系是什么?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小编把整理好的总公司分公司的关系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关系

作者:唐坚毅

在现实生活中,分支机构作为企业法人总部之外实现法人职能的法人分部,其呈现形式有分厂、分店、分公司、分行、支行,区别于企业的人事处、办公室、销售科等则为法人的职能部门。今天我们来分析一下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围绕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民事责任的承担分析两者的法律关系。

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内容: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总公司债务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分公司的债务其他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设立分公司不成立时债务怎样处理?

一、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是否有法律义务承担呢?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分公司是总公司设立的,其隶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这一特点决定了其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分公司也无公司章程。根据该规定,对于分公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总公司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但具体如何承担责任?各地法院处理不尽统一。主要分为几类:1. 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直接为被告,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直接由总公司承担。2. 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所负债务时,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3. 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二者承担连带责任。4.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法院审判中只有分公司作为被告人,总公司不参加诉讼。但在执行过程中,若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对方还可申请执行总公司的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由此可以看出,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只要没过诉讼时效总公司最终还是要承担分公司债务的。这也是《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目的所在。

二、总公司债务分公司是否应承担呢?

对于总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于总公司所有,因此,在总公司直接掌握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可用分公司的财产偿还总公司的债务。这一点虽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直接推理出来。

三、分公司的债务其他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可见,总公司下有多过分公司的,其中一个或几个分公司的债务,其自身财产不足清偿的,可由总公司清偿,总公司直接掌握的财产也不足清偿的,可用其他分公司的财产来清偿该分公司的债务。

四、设立分公司不成立时债务怎样处理?

公司设立分公司因缺欠法律要件或违法,而致使分公司不成立的,这时不合法的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由设立人承担责任。虽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凭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自己的账户,有关分公司的财务制度、规章制度可以由总公司制定,分公司必须遵照执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总公司与分公司是一家人,部分彼此的,无论哪一个人遇到了问题,其他人都有法律义务去承担。但作为律师,从保护好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根据案情建议当事人把总公司与分公司一并列为共同被告,同时在进行财产保全时,一并对总公司和分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以保证当事人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债权。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联系及帐务处理

一、联系

总公司与分公司,可以是同一法人,也可以是不同法人.同一法人有很多分公司的很少,大多总公司与分公司都是彼此有业务联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同法人.

如果总公司与分公司是同一法人,就只能是上下属的关系,不可能有其他的合作模式.分公司出事,追究责任,最终由总公司负责.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问题,只能由总公司法人代表出庭.

如果总公司与分公司是不同的法人,则分公司是相对独立运作并自负盈亏.分公司出事,由分公司法人代表负责,与总公司无涉.

二、财务处理

(1)如果是上下属的总分公司,且分公司不独立核算,则分公司的收支余都要并入总公司统一核算(即报账制)。

(2)如果是上下属的总分公司,但分公司独立核算,即分公司以上缴利润(或管理费形式),盈亏由分公司承担,则分公司的收支余由分公司单独核算,但企业所得税由分公司就地预缴,总公司统一汇算清缴。

(3)如果是总公司投资独立核算的法人分公司,总公司作为投资人,分公司儿为独立法人单独核算盈亏。

总公司在分公司诉讼中的地位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分公司与分支行都是分支机构形式的一种。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商业银行法》颁布后,分支机构的非法人资格明确了下来。

根据民事诉讼法共同诉讼的规定,纯粹属于诉讼主体合并的共同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而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诉讼人是享有连带债权和承担连带债务责任的民事主体。《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总公司承担的责任并非连带责任,而是自己责任。所以,总公司与分公司不能作为共同诉讼主体。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审查并不审查被告偿债能力;其次,进入案件实体审理阶段,分公司作为被告的偿债能力并不在法院审理范围之内;最后,分公司债务由总公司承担已由公司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利益并不因未追加总公司做被告而受有损害。故此,“审查分公司偿债能力说”无论在法律程序性还是法律实体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总公司与分公司作为共同诉讼主体必然是连带责任,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并非承担连带责任,而是自己责任。而且,分公司所涉诉讼均需以总公司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总公司对于分公司之事事必躬亲,无形中将公司法对于分公司设置的便捷性涤除。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对于在担保合同纠纷中追加总公司的规定,该法的规定是对于追加总公司的特别规定,恰恰印证了如无法律特别规定,不应追加总公司作为当事人。另外,结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对于分公司提供的保证,法律要求总公司书面授权,否则保证合同无效。据此,对于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可理解为追加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是为了查明保证所涉及的有无书面授权以及授权范围。

综上所述,在法律逻辑上,不将总公司作为共同诉讼主体纳入单纯的分公司所涉诉讼更为符合现行法律,在实践中,分公司作为单一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也更有利于发挥公司法对于设置分公司便于公司经营的初衷,而且这样做也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注册分公司的注意事项

1、分公司应具备什么条件?

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2、分公司注册资金从哪里来?

分公司由母公司申请设立,不涉及注入注册资本这一环节。分公司的经营资金由总公司供给,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3、分公司的名称需要预先核准吗?

企业设立的分公司的名称不需预先核准。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4、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怎么确定?

随着连锁经济的快速发展,开设分公司的企业越来越多。注册分公司时需确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报请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注册登记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不能超出总公司经营范围。

(2)分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到特殊行业、产品或服务,需办理行业审批许可证。

(3)分公司经营范围随总公司经营范围而变化。若总公司增加了新的经营范围,分公司也可以增加经营范围,需办理分公司变更手续。

5、分公司注册地址在哪里?

分公司注册地址必须为办公楼,不得使用住宅或商住楼进行注册。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总公司分公司的关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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