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应当如何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

2017-06-21

导语:实践证明,动员党员发扬党内民主开展党内监督,必须充分保障党员的监督权利,营造主动监督、便于监督、敢于监督的环境和氛围;必须充分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有效防止监督权的滥用。党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和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都是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

党组织应当如何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一,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2000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了多项党员的知情权及保障措施: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按照规定将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的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决议、决定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参与党的政策和理论的讨论等。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党员全面了解和有序参与党内事务,知晓参与程序,开展有效监督。

第二,切实保障党员的监督权。

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研究采纳合理建议,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党员持有的不同意见,只要符合政策和程序,就要认真考虑接受。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建议,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要提倡署真实姓名检举、控告和反映有关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委对署真名反映问题的,坚持“优先办理、及时回复”,极大鼓舞了党员实名监督的积极性。要建立健全保护检举人权益的制度,严格执行保密、回避、责任追究和有关工作纪律,为实名监督创造良好环境。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要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切实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

申辩权、申诉权是党员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面。党章第四条规定,党员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有关党内法规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党员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党组织要客观看待和正确处理党员的申辩和申诉。一是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党组织对不实反映、诬告陷害的,要说清事实、澄清是非、消除影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据统计,2015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对2.8万件(次)失实反映予以澄清了结。二是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侮辱、诽谤、诬陷是恶意、虚假、非理性的监督,旨在使监督对象受到纪律处分,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必须坚决制止纠正。三是对监督对象提出的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依据客观事实和纪律规定作出结论。其中,对于申诉有理需要改变或者纠正的,应当实事求是地予以改正;对于无理申诉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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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对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应当如何处理?

抓分类处置。

这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这项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必须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来把握。要夯实基础工作,建立台账,动态清理,及时“交账”,定期“对账”,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要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协调机制,建立各层级责任人负责制度,使每一个环节都做到有审批、有着落、有反馈、有监督,推动问题和线索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要把问题和线索捋清楚,根据党中央对形势的判断和任务的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综合分析、深入研判,既了解面上情况,找出共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又了解点上情况,找出个性问题,确定重点人、重点事。要根据问题线索性质和情节,把明确承办单位和确定处置方式结合起来,涉嫌违纪的问题和线索交纪检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及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和线索交组织部门,其他问题和线索视情况交相应部门,灵活采取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约谈函询、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妥当处置。对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违纪问题和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抓整改落实。

党内监督的严肃性,关键看整改落实。整改不到位,监督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各级党组织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牵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责任压下去、落实到人,层层传导压力。要落实整改措施,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对账”销号、逐项落实,确保每一个问题都有回应,每一个线索都有处置。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要高度重视,及时依规依纪严肃认真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要立足工作实际、立行立改,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以一个个具体问题的突破,推动普遍性问题的解决。要坚持主动公开,以公开促整改,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抓责任追究。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加强监督检查,跟踪了解“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纠错整改不力,对发现的问题该整改不整改、该查处不查处甚至隐瞒包庇的,都要抓住典型,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对在问题和线索处置中通风报信、泄露秘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尤其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对典型案例点名道姓公开曝光,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促使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承担起党内监督的政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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