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安置请示范文
安置,指使人或事物有着落,安放。下文小编为大家搜集了几篇关于申请安置的请示范文,欢迎阅读!
申请XX安置请示范文篇一
****(上级单位名称):
经过科学严谨的工作,我单位对移民安置已做妥善规划,相关工程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技术标准,并已形成详细报告,依据***(文件名字)精神或要求,需请(上级单位名称)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查。
妥否,请批示!
本单位名称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申请XX安置请示范文篇二
尊敬的_____镇党委政府:
我叫______是_____村的村民,今年____岁,性别男,现如今也没有娶妻生子,家中有三口人,包括父母亲二老,父母二人都是农民,一直在家务农,我从学校毕业之后,通过自己的努力学习,现在在安康从事“消防设施施工和监控设备的安装工作”,勉强能维持一家三人的生活问题,我们家只有一栋土木结构的房子,经过2008年的地震,如今墙面已是裂痕满布,东倒西歪,天晴还能勉强居住,一到雨季居住非常危险,村“三委”干部也非常的关心我们,一到下大雨关心的电话总是响个不停,有时甚至是几位领导亲自到场来指导我们转移。
今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级领导干部的关怀支持之下,借助政府在江南新区修建移民安置点的大好机会,为此我慎重的向尊敬的城关镇党委镇府提出申请,申请购买江南新区移民安置点住房一套,解决我一家三口的住房为题,也为我们村“三委”干部减轻一点心理负担,敬请党委镇府给与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 请 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时 间:_______
申请XX安置请示范文篇三
国务院、中央军委:
根据中央军委一九八二年《关于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方案》和有关规定,军队省军区以上招待所、开发公司和部分营房建筑维修分队、修理分队、军办工厂、工厂管理机构等列为军队编外定编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不使用现役军人,不用军费开支。这些单位,虽然经过精简,但目前仍占用部分现役军人,这些现役军人多数已成为企业管理、业务技术骨干,如果全部调出,将直接影响生产和工作。为此,建议将上述单位占用的现役军人改为职工,予以就地安置。现将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现役军人改为职工的原则。上述单位的现役干部和志愿兵,原则上就地安排转业,个别就地转业确有困难的,列入全军转业计划另行安排;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办理离、退休手续。若调出干部、志愿兵后,对工作有影响的,可从转业的干部和志愿兵中选调补充,但不得超过该单位现役干部、志愿兵人数。义务兵改为工人的安排是:营房建筑维修分队和嫩江生产基地按四分之三比例(其中,驻北京市营房建筑维修分队按五分之三),其它单位按四分之一掌握;其余的义务兵,未服满现役的调出充实连队,超期服役的做退伍处理。在编职工全部改为非编职工,其中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办理离、退休手续。
二、现役军人改为职工的人数。上述单位目前共占用现役军人四万一千二百三十三人(其中干部一万四千零五十一人,志愿兵七千七百九十九人,义务兵一万九千三百八十三人) ,在编职工五千三百零三人,共四万六千五百三十六人。按照现役军人改为职工的原则,需要就地转业干部和志愿兵二万一千八百五十人,义务兵改为工人九千五百三十八人,在编职工全部改为非编职工五千三百零三人,另从社会上招工九千八百四十五人,以上共计四万六千五百三十六人(详见附表)。所需劳动指标,请国务院予以专项安排。各单位要专项使用,不得用于其他。
三、现役军人改为职工、在编职工改为非编职工后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均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就地转业的干部,其无工作的配偶及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准予他们到干部所在地落户。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符合随军条件的,原则上允许调到干部所在地,但京、津、沪三市要从严控制,具体由部队和地方协商办理;对不符合家属随军条件的干部,转业到大中城市后,地方要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转业到大中城市以外的干部,其有正式工作的配偶,可以调到干部所在地;干部家属的工作安排,由就地转业干部的单位负责联系,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嫩江生产基地就地安置的人员,没有工作的家属应允许迁到基地定点城镇落户。
五、编外单位改企业管理后,必须按照中共中央〔1984〕27号文件精神,军企分开,坚持有利于军队建设,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为部队服务,为战备服务的方向,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办企业的方针、政策。这些企业仍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不列军队编制,不计军人定额,不用军费开支。嫩江生产基地的职工离、退休后,可按照军队事业单位的规定回原籍安置。
六、就地安置人员有关手续的办理,凡属军队干部就地安置的,由各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负责办理;凡属志愿兵、义务兵就地安置的,由各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负责办理;在编工人就地安置的,由各地劳动部门负责办理。
七、此项工作,在一九八六年三月底前完成,其中少数主要领导干部(如招待所所长、军办工厂厂长等),可暂缓办理转业手续,但最晚要在一九八七年底前办理完毕。工作结束后,按照实际完成的人数,逐级上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汇总,统一纳入国家劳动工资计划。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军区、军兵种贯彻执行。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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