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家职能部门之一,国家设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AA,供大家参考!
AA范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根据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工作特点和目前实际状况,国家质检总局制订了《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作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的补充规定。另外,我局近日公布了《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需要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2号修改单予以公布。修改内容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2号 修改单
二〇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AA范文二
2012年第55号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二〇xx年四月五日
AA范文三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5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截至2015年12月底,质检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843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58件。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国家认监委、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有效规范性文件137件。
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程和行政管理中的目录,按照质检总局令第125号规定不列入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依法执行。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质检总局2015年第78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质检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2.质检总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认监委、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的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以上附件1、3略,详情请登录质检总局网站)
质检总局
20xx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