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为主题黑板报图片

2017-03-09

法律是安定团结的保障,在我们的生活中,它无处不在。那不妨和小编看一下法律为主题黑板报该怎么做?以下的内容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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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主题黑板报相关资料1:法律知识

【商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彭某与妻子潘某在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洗衣机。在使用过程中,彭某发现洗衣机噪音很大,遂与妻子一起到该商场交涉。

2.在商场投诉处与工作人员接洽的过程中,妻子潘某突然倒地。后送医院抢救,但因救治无效而死亡。

3.潘某生前患有高血压病症。医院证明,死因是高血压及颅脑损伤导致肾功能衰竭,与当日情绪激动存在不能排除的因果关系。

4.彭某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该商场赔偿损失。那么商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呢?

说法:

本案涉及一般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认定问题。按照侵权行为法的原理,在一般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否则不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构成中的主观过程要件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该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和懈怠,都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在民法理论上,把注意程度分为三个等级:1.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就是与某一职业群体、某一专业领域的理性之人通常具有的知识经验、技术水平相当的注意;2.与管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程度之注意,其注意程度通常较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低;3.普通人的注意或一般人所能注意之起点,其注意程度为最低。相应的过失程度亦分为三个等级:轻过失、一般过失、重大过失。“过失”是一个不确认的概念,司法实践中,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相关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被告商场的工作人员在和原告交涉的过程中,应有普通人的注意。以普通人的标准,工作人员无法注意到原告之妻潘某会因情绪激动而诱发高血压导致死亡,故主观上不存在过失,更不存在故意。因此该商场不构成侵权行为。

法律为主题黑板报相关资料2:法律名言

1) 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著名的法律学者

2)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3) 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

4) 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5) 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法谚

6)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7) 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滋贺秀兰

8)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9)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10)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11)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12)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13)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14) 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15)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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