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
2009年08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除应遵守《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使用以下通名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厦:指大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上),高度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中、小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下),高度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
(二)广场: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的综合商贸建筑。
(三)村:指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四)花园: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
(五)园、苑、阁、庄、寓、宅、庭、居、台、院: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六)楼、舍、庐、邸、轩、亭、府、公寓、公馆: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七)别墅: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位处市郊的低层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八)山庄: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依山而建的以低层建筑为主的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九) 城:指大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上),占地面积4平方公里以上;中、小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下),占地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住宅区、大型商贸建筑群。
(十)中心: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建筑物、建筑群。
以“中心”作通名的,须在名称中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第四条 申报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应向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地名主管部门制发的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
(二)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证明书;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
属更名的,还应当提交原地名批准文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产权人对命名、更名意见不一致的;
(二)房地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工程权属或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第六条 建筑物、住宅区命名后方可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广告要严格按照批准文件使用建筑物、住宅区标准名称,不得增加、减少或者更改其中字词。
第七条 广告公司和宣传媒体等单位不得在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中使用未经批准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
第八条 本规定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