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博士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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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博士论文格式篇一
经济秩序的变迁
摘 要:经济秩序围绕“经济原则”、“社会原则”和“政治原则”的互动关系展开,这是对经济秩序的关系论而非实体论的理解。由此出发,可将经济秩序分为四种类型,即“伦理经济”、“国家经济”、“市场经济”和“社会经济”,四者分别对应于“道义原则”、“政治控制原则”“效用最大化原则”和“社会保护原则”。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政策和口号之下,应重申伦理经济、强调和保护社会经济以弥补市场经济效用最大化原则的缺陷。
关 键 词:经济秩序伦理经济国家经济市场经济社会经济
作者简介:王建民,中央财经大学社会学系讲师、社会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绩效政体与典型市场的建构———改革以来市场秩序形成的个案研究”(项目号:09CSH024)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所言的“经济秩序”是一个相对性概念,它旨在表明在经济秩序中“经济原则”、“社会原则”和“政治原则”哪个更具有基础性地位。这是对经济秩序“关系论”而非“实体论”的理解,后者主要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在生产要素配置和约束交易行为的意义上理解经济秩序。我们赞同“经济秩序”是“社会秩序”一部分的观点。正如帕森斯和斯梅尔瑟所言,经济是完整社会的一个子系统①。根据中国社会的历史变迁,大致可以将经济秩序分为“伦理经济”、“国家经济”、“市场经济”和“社会经济”四种类型。它们之间不仅呈现出前后延续的历时性特点,也具有共时性的并存关系。
一、伦理经济与道义原则
传统中国社会中的经济活动带有浓厚的伦理道德色彩,这与儒家思想中的“仁德”观念具有密切关联。《论语》中关于义利、财富等的论述明确地体现了以道德规范包容经济活动的观点。如“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主张对富贵的追求要以严格依循社会规范为前提。又如“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②主张资源共享的社会意义。被誉为“最后的儒家”的梁漱溟将传统中国社会概括为“伦理本位社会”。所谓“伦理本位”,突出了道义原则”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基础性地位。在“伦理社会”中,不仅血缘群体的经济往来要遵循道义原则,而且扩大化的社会关系中的经济活动也必须遵循礼义之规。梁漱溟指出:“西洋近代社会之所以为个人本位者,即因其财产为个人私有。恩如父子而异财;亲如夫妇而异财;偶尔通融,仍以借贷方式。”“伦理社会中,夫妇、父子情如一体,财产是不分的。而且父在堂,则兄弟等亦不分;祖父在堂,则祖孙三代都不分的,分则视为背理。”③然而,伦理感情是有亲疏等差的。于是兄弟之间,或近支亲族间,便有分财之义,但分财后的富者可再分财于贫者;亲戚朋友邻里之间,彼此有无相通。
原则上通财是要偿还的,但遇有危困者,施财也是一种义务,即经济上彼此顾恤,互相负责。在伦理社会中,“如许多祭田、义庄、义学等,为宗族间共有财产;如许多社仓、义仓、学田等,为乡党间共有财产;大都是作为救济孤寡贫乏,和补助教育之用。”①可见,虽然伦理社会的财产占有和使用存在“差序格局”,但其扶危济困的责任却能够超出家族之外,“无尖不成商的说法便体现了超出家族之外的道义原则。“无尖不成商”是说米商做生意,除了将斗装满之外,还要多舀上一些让斗里的米冒出尖儿来。如果商人的胸襟不能宽阔到这种境界,就没有资格被称作商人。这种伦理经济是中国传统基层社会能够长期稳固的重要物质根基。
清代曾盛极一时的“山西票号”便带有浓厚的伦理色彩。山西票号是清末山西人经营的金融企业,20世纪上半期走向衰亡。山西票号在繁盛时期一直保持着很高的信誉度。其原因在于,一是晋商在发展初期实行了只雇用本地人的制度,于是形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熟人圈子,使得现代商业活动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受到遏制。二是新聘雇员查三代制度。晋商要对新聘人员的品行及其祖宗三代的德行进行访查。一旦某人被逐出号,不但自己身败名裂,而且殃及后代和家族。三是担保人制度。无论是掌柜或伙计都必须有人作保方可进入。倘有越轨行为,保人也要承担责任②。可见,在晋商的制度设计中,熟人关系和伦理原则是非常重要的方面。
伦理经济的道义原则在礼物交换中更为明显。有学者通过对黑龙江下岬村“礼物的流动”的研究指出,村民中有四种通行的礼物交换规则:常人总是以互惠的方式与他人往来;无论在亲属意义上还是在社会意义上,随礼不能打破现存的社会地位等级体系;要根据以往的相互关系来置礼;一个受人尊敬的人应避免把礼物交换视为还债③。礼物馈赠体现了日常生活中的人情观念,随礼活动促成了人情在村庄社会内人格之文化构建方面的教育和规范力量。这一文化特点即使在集体化时期依然延续,在“短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主义的平等主义反讽性地刺激了普通村民去参与礼物交换角逐的愿望,并使交换竞争的重要性更加突出。”④
二、国家经济与政治控制原则
新中国成立后,经由一系列社会主义改造,逐渐建立了一个“总体性社会”。社会的政治中心、经济中心、意识形态中心重合为一,国家与社会一体化,资源和权力高度集中,这使得国家具有了很强的动员与组织能力。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政府将权力全面渗入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次。计划体制时代的代理机构是各级单位组织,无论纵向的层级单位,还是横向的功能单位,都完全依附于中央的计划指令,整个城市社会形成由单位组织构成的纵横交错、单一同质的社会结构。
单位不仅是经济组织,也是社会组织和政治组织。单位既监控组织中成员的思想、行为与日常生活,同时,又集中各种职能和资源满足组织中成员的各项需要。单位成员的婚丧嫁娶、吃穿住用、学习娱乐等,上到垂垂老者、下到新生婴儿都完全依赖于单位的资源分配与福利补贴。单位制作为一种经济与社会的整合形式,在那个年代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建国初期,物资匮乏,社会秩序混乱,国民经济徘徊在崩溃的边缘,而单位制则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资源的分配有了一种可以连接国家与普通社会成员的渠道。这增强了社会动员能力,实现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整合,为建国初期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大力发展工业化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与制度保证。
众所周知,计划经济体制是对生产、资源分配以及产品消费事先进行计划的经济体制。由于几乎所有计划经济体制都依赖于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因此计划经济也被称为指令性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一旦亏损,政府便对其追加投资,增加贷款,减少税收,并提供财政补贴。因此,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即使企业出现了长期亏损也不会破产。这种现象被科尔内称为“软预算约束”①。正是由于这一模式的存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财经纪律不复存在,其后果是造成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普遍存在的持续短缺、企业对市场反应迟钝等现象。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严格意义上的“市场”已不存在。1955年8月国务院通过《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凭证印制暂行办法》,粮票应运而生。此后,票证进入人们的生活,中国进入长达30多年的“票证时代”。无论在城市的单位组织,还是在农村的人民公社,人们的生产生活物资都必须凭票供应。我们可以将这种以国家的行政指令调节商品流通和市场交换的经济称为“国家经济”。在“政治原则”和“经济原则”的关系上,国家权力凌驾于市场之上,甚至将后者完全挤出人们的经济生活。在国家经济中,“政治控制原则”成为社会生活的主导原则。
在国家经济主导下,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取代人伦亲情成为至高无上的社会价值。当时有两种机制把经济关系“镶嵌”到社会政治关系中,即“软预算约束”和“铁饭碗”,这两种机制其实带有政治和伦理的双重色彩。“软预算约束和铁饭碗显然不利于竞争和效率最大化,它们之所以成为计划经济体制的两大支柱,是因为当时的体制更侧重经济单位之间的平等和为人类生存提供基本保障,即使牺牲效率也在所不惜”②。华尔德也指出:“中国共产党对工作单位中道德和政治教育的重视通过班组制和以‘表现’为核心标准的奖励方式而得以制度化。”③政治原则和道德原则在此交织在一起。
以政治控制原则为基础的国家经济虽然在建国初期推动了经济发展和社会整合,但其僵化低效的弊病逐渐凸显出来。加上一系列政治运动和社会运动的开展,中国社会的经济秩序在“阶级斗争”的氛围中长期徘徊不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取代“以阶级斗争为纲”成为新时期党的工作重心,中国社会逐步走上了一条发展商品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之路。
三、市场经济与效用最大化原则
如果说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重在政治意义上缔造红色政权的合法性,那么改革开放则在经济意义上重建政治与社会秩序的基础。政治代替一切的政治化时代结束了,在经济生活领域,政治理性选择的地位迅速下滑,取而代之的是越来越坚定的经济理性选择④。改革开放极大地调动了亿万人民的积极性,迅速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中国也逐渐由伦理经济、国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
有学者将这种转变概括为三个阶段:一是市场的出现(1979~1984),其间零星的商品交易市场出现,但在整体经济中的作用仍十分有限,行政权力对经济行为的干预依然很强,非市场体制仍占据上风。二是市场制度的出现(1985~1992),其间一套相互关联的市场制度出现,如产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土地市场等。到这个阶段,等价交换、供求关系、竞争等市场原则开始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但仍没有大规模侵入非经济领域。三是市场社会的出现(1993~1999),其间市场原则开始席卷非经济领域,大有成为整合社会生活机制的势头⑤。
经过这三个阶段的发展,伦理经济的格局逐步瓦解,国家经济的政治控制原则渐趋弱化。各级财政之间的关系从“大锅饭”变为“分灶吃饭”;政府财政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从“软预算约束”变为“硬预算约束”;农村实行的大包干在给农民带来生产自由的同时,也解除了集体对个体的责任;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打破了城镇职工的“铁饭碗”。随着农村的生产队、人民公社和城镇的单位组织逐渐剥离以往的社会职能,村民和职工的生老病死、福利待遇便失去了保障,而是必须靠个人花钱购买。其中,最为典型的当属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国企改革。国企改革使得大量企业在短时间内迅速兼并、改组、破产,很多“长在红旗下”的企业职工在下岗分流中经历着人生境遇的逆转。
然而,快速的市场化改革、甚至以市场原则改造社会领域的趋势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市场经济的效用最大化原则冲击着传统的伦理秩序和道义原则;快速的工业化带来了大量的生态环境问题;体制转轨导致普通民众的社会保障问题越来越突出;利益群体分化及其沟通机制的匮乏使社会矛盾有增无减;在城乡之间和阶层之间贫富差距拉大的情况下,内需长期难以扩大,等等。其中,教育、医疗、住房问题尤为突出,教育改革产业化、医疗体制商业化房地产业商品化被喻为中国的“新三座大山”。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市场化原则对社会生活的“侵害”。
市场化原则引发的社会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波兰尼的观点:一个完全自我调节的市场力量是十分野蛮的力量,因为当它试图把人类与自然环境转变为纯粹的商品时,它必然会导致社会与自然环境的毁灭。“这种自我调节的市场的理念,是彻头彻尾的乌托邦。除非消灭社会中的人和自然物质,否则这样一种制度不能存在于任何时期;它会摧毁人类并将其环境变为一片荒野”①。市场经济以追求效率最大化和利益最大化为突出特点,过度的市场化追求往往造成越来越多的“外部性”,如失业威胁、环境污染、拜金主义、人情冷漠等等。因此,社会需要“自我保护”以对抗市场自我调节的破坏性。在“市场”与“社会”的关系上存在着“市场社会”与“社会市场”的区分。前者将市场中的利益最大化原则推广至社会领域,其后果是无情地割断人们与社会群体之间的伦理纽带,把他们转化为在市场中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独立个体。后者不否认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机制,但通过政府再分配的方式,尽量与人类生存权相关的领域“去商品化”,让全体人民分享市场运作的成果,让社会各阶层分担市场运作的成本,从而把市场重新“镶嵌”在社会伦理关系之中。而强行地把经济、社会、文化区分开来,或用经济原则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做法,无疑会使社会问题更加尖锐,甚至导致底层群体生存境遇更加恶化。
四、社会经济与社会保护原则
如果说“市场经济”试图将利益最大化原则推行于整个社会领域,那么“社会经济”则在保护个人的社会关系、维持传统习惯、确保资源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注重发挥市场对增进人类福祉的作用。波兰尼说,市场力量的扩张或早或晚会引发旨在保护人、自然和生产组织的反向运动;而保护性立法与其他干预手段是这种反向运动的特征②。在上世纪90年代的市场化改革之后,为解决城市职工大规模下岗失业、贫富差距拉大、城乡发展失衡等问题,中央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推动“社会的自我保护运动”。如2002年实行城“低保”制度,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2007年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与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政府通过制度安排以推动“市场经济”、“市场社会”向“社会经济”、“社会市场”转变的一种努力。
社会经济不仅需要通过政府的力量克服市场化逻辑的消极后果,还意味着要对传统文化习俗葆有尊重和谨慎的态度。市场的权威以对人和对传统的尊重为前提,否则市场的力量便不具有合法性。对此,雷斯曼关于“保守资本主义”的观点颇富启发性,他认为保守资本主义是一种强调社会性的经济,“资本主义意味着所有权、市场、个体主义、唯理主义和扩张。保守主义则意味着共享、延续、接受、社会结构和政治嵌入性”③。市场化在本质上是经济秩序的理性化,而中国情理社会则强调具体情境中的社会关系网络,重视施恩回报的人情伦理。因此,经济秩序的理性化设计要以充分认识中国情理社会的特点为前提。
虽然梁漱溟和费孝通有关中国伦理社会、差序格局和熟人关系的特征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已经发生变化,但其文化特点在总体上依然如故。费孝通所言熟人社会主要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的村落社区中,因为交往频繁所以相互熟悉,又因为血缘差别所以存在亲疏远近。在当代,社会流动和交往匿名性的增加,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差序格局式的人际往来;与此同时,家长权威的衰落、家庭规模的缩小和社会生活个体化趋势的增加也催生了人们对“熟人社会”的需求:人们希冀在熟人社会当中寻求情感支持、扩展生存机会、分解个人所面临的生活风险。因此,熟人社会不仅仅指一种交往空间,更意味着一种思维空间,讲究亲疏远近的交往格局依然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市场化原则是有限度的,而且注重熟人关系、情理原则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意义也应被重新审视。这一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不应被以效用最大化为取向的市场原则所忽视和取代,起码在日常生活领域,熟人关系和伦理原则对于维护个人的“本体性安全”具有基础性意义。诚如有学者所言:“应当注意的问题不是熟人社会怎样被消解或取代,而是在什么意义和多大范围承认和限制它的合法性”①。其实,重视和肯定熟人社会、伦理社会存在的合理性,也是以“社会保护原则”应对市场化浪潮消极后果的体现,或者说,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需要将市场经济的效用最大化原则“镶嵌”在道义原则和社会保护原则之中。
五、总结与讨论
本文重在“经济原则”与“社会原则”互动的意义上理解“经济秩序”,而非在“国民经济”或“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的意义上使用之。在原初的意义上,“社会”是“经济”的母体。虽然马克思认为经济活动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但也强调“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魇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②。即使是作为社会生活前提的经济活动,也是在社会关系和文化规则的制约下进行的。正如卢曼所言:“一切经济行为都是社会行为,因此所有的经济总是具有社会特征的。”③
我们近乎在“理想类型”的意义上将经济秩序分为伦理经济、国家经济、市场经济和社会经济。在历时性上,它们之间并没有明确的时间区分。大致可以将传统社会注重道义原则的经济秩序称为伦理经济;集体化时代的经济秩序称为国家经济;改革开放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经济秩序称为市场经济;2000年以来,构建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的战略则为我们描绘了社会经济的理想图景。当然,这图景的实现取决于“自我调节市场”和“社会自我保护”的双向运动的动态过程。在共时性上,经济秩序往往同时包含道义原则、政治控制原则、效用最大化原则和社会保护原则,只是它们所占有的地位不同。例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道义原则依然存在,但效用最大化原则越来越成为待人接物的标准。
在市场经济引领社会生活的时代,我们不应以市场原则的单一化标准去要求和衡量所有社会领域,甚至试图建立一个“市场社会”。经历过上世纪90年代“市场化梦魇”之后的中国,也许应该重新审视“社会市场”的重要性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政策和口号之下,应重申伦理经济、强调和保护社会经济以弥补市场经济效用最大化原则的缺陷。在社会建设的意义上,一方面,熟人关系和伦理原则能够在日常生活领域弥补市场原则对社会情感和社会关系的侵害;另一方面,只有“政绩工程”与“民生工程”齐头并进,才会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能增进全社会的福祉。
参考文献:
1.帕森斯、斯梅尔瑟:《经济与社会》,刘进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4页。
2.《论语·里仁》;《论语·季氏》。
3.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6页
4.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第97页。
5.参见蔺雁《儒家伦理文化在企业信用体系构建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晋商为例》,《生产力研究》2007年第15期。
6.阎云翔:《礼物的流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0~123页。同上书,第227页。
7.亚诺什·科尔内:《短缺经济学》下卷,张晓光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9~13页。
8.王绍光:《大转型:1980年代以来中国的双向运动》,《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9.华尔德:《共产党社会的新传统主义》,龚小夏译,(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3页。
10.刘少杰:《经济社会学的新视野———理性选择与感性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17页。
11.王绍光:《大转型:1980年代以来中国的双向运动》,《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12.刘少杰:《熟人社会存在的合理性》,《人民论坛》2006年第10期。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85页。
14卢曼:《社会的经济》,余瑞先、郑伊倩译,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北大博士论文格式篇二
浅析发展循环经济的经济法问题
[摘 要] 发展循环 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实现形式,其实施要遵循减量化、再利用以及在循环三大原则。在经济法背景下提出循环经济相关经济法问题,并从国家推动机制、市场调节机制以及 社会参与机制三个角度来应对循环经济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 循环经济 经济法 发经济学 应对机制
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不能再走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以牺牲自然资源为代价更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初 衷。而发展循环经济就是为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真正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循环性社会。循环经济是基于系统论的观点,将发展经济中的因素纳入一循环系统, 通过充分利用系统中有限的资源,实现资源最优化分配,从而获得经济和自然的和谐共生发展。而发展循环经济除了政府支持鼓励,在法律上还要有相应的保障政 策,经济法兼具了指导性和国家法律的强制性,是循环经济有效进行的合法保障。所以,从经济法角度对发展循环经济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帮助我国更好的 实施循环经济。
一、循环经济概述
1.循环经济的含义
自然 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生态系统失去原有的平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并对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产生质疑,随着发达国家逐渐将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循环社会作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实现形式,都提高了我国对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识,加快了实现循环型社会的步伐。
循环经济的理念由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提出,之后便有许多学者运用经济学手段来研究自然和社会和谐持续发展的问题。在世界银行关于循环经济 的一篇 报告中指出对循环经济很难确切的做出定义,目前,经济学家也无法给出统一的定论。较为统一的观点认为循环经济即是一种生态循环,是按照自然生态系统 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的规律重构经济系统,提高资源的循环利用,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废弃物排放的最小化,从而实现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共生,在 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中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协调发展的经济模式。
2.循环经济的三大原则
循环经济实施和运行要遵循三大原则,即实现“减量化、再利用以及再循环”三个原则。三大原则的实现则是循环经济内涵的最好诠释。
首先,减量化原则。自然资源的量相比较人类的欲望来说,十分有限,尤其是一些稀缺资源。减量化原则就是希望通过改进工艺流程、生产设备来提高 资源利用率,同时倡导节约型的消费理念,不仅减少资源的消耗,也降低了废物污染的排放。所以减少物质量是循环经济的第一原则,它一方面减少人类对自然的索 取,另一方面也减少了生产制造对环境带来的压力和负担。如国家设计买车补贴来鼓励消费者选择购买排量小的轿车,通过政策诱导、媒体宣传来转变人们传统的消 费观,而消费者的需求改变则带动轿车制造厂商的战略实施和市场定位,从源头抑制资源的过度消耗。
其次,再利用原则。此原则其实是减量化原则的另一方面体现,即努力发现开发资源、物品所具有的不同作用,从不同方面进行利用,不但可以提高资 源利用率还可以减少其他同样功能物品的生产,从而较少资源使用和污染排放。如通过介绍一次性用具的不卫生性,倡导消费者选择使用寿命长的物品,使用寿命延 长一倍,物品制造所消耗的资源就减少一半。对于企业而言,通过规模生产,可以充分利用制造设备的折旧以及相关原料的再利用来减少资源的浪费。
第三,再循环原则。此原则即实现资源的重复循环利用。企业可以通过回收一些废弃物品,从中提取可用原材料资源或次级原材料,减少对自然资源的 重新开采消耗,如废纸的回收可以再制造出再生纸,这为原料的开采节省了大量的生态资源。如富阳市造纸厂的一名负责人说,若不用废纸再生,单纯用原生纸浆, 富阳山上的树木一年就会被砍伐完。废弃电子产品的回收同样也是为了节约资源,随着技术更新的加速,我国电子消费呈现快餐式消费,尽管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也 造成了环境巨大的负担。因此,再循环原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原则。
二、经济法背景下循环经济的问题分析
1.经济法的价值分析
循环经济的实施除了要加深每个企业以及消费者的生态意识,还需要必要的保障措施,来确保循环经济的有效实现。法律的价值是实现正义,而与循环 经济相关的立法政策就是将将循环经济在形式上的公平转为实质上的公平,它是循环经济合法化实现的工具。循环经济下,就经济法来说,它的目标就是实现经济、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的工具性价值则在于实现经济安全、社会公平、整体效益和经济自由。
根据每个经济学家古斯曼等人提出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可以看到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的一个关系,随着经济发展,国家在发展过程中环境的发展呈现 倒U形变化,即经济最初的发展以过多的消耗资源为代价,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程度高,而到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再反过来治理环境。而人造自然和天然生态无法比 拟,所以这是不可持续发展的路径。而经济法的作用就是通过必要的强制手段来实现国家市场规制的完善、提高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发挥有形手 ——政府干预的正面作用来控制并减少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程度,让倒U形的坡度变得更为平缓,不以牺牲自然资源为代价。
2.经济法背景下循环经济的问题
从经济法角度对循环经济进行分析可以明确指定有效指导并给予循环经济法律保护的相关政策条例,相对于德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循 环经济起步较晚,与之相应的循环经济的经济法律仍存在不足之处。在经济法背景下,对循环经济的经济法律问题的分析可以从三个层次来看,即将经济系统分为宏 观经济系统、中观系统问题和微观系统问题。三个层次从范围上看依次从整个国际市场或国家缩至地区再到单个经济个体。循环经济的实现就是使得自然的资源和能 源在经济系统中实现内部循环以及系统之间循环。经济法即从不同层次构建相应的法律条例并给予指导。
第一,从宏观经济系统来看,经济法面对的是整个大系统内的资源的消耗,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通过经济法相关法律来约束或指导整个大系统的经济 发展,使得资源的利用获得最大的收益,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因为在宏观经济系统层面看循环经济,要是循环经济的三个原则,一方面需要减少资源 的消耗,另一方面要寻找新的资源、新能源来替代不可再生资源,构建完善的循环系统来实现经济发展的持续化、长久化。这就要求经济法根据三大原则的要求,提 出有利于提高全民族循环经济上的意识,主动进行资源再利用、回收循环,将经济发展与自然生态和谐发展的理念普及到整个国家。而目前,我们国内没有对与回收 和利用、发展资源循环技术并将之运用到实际生产、设定明确的资源利用标准、循环经济的明确规范进行确切以及强制性的规定。这使得循环经济的实质性转换得不 到合法化的保障,缺乏具体化的实施细则,使得循环经济的相关经济法规不够完善。
第二,从微观经济系统来看,它建立的经济法是针对具体的经济个体,即对企业而言的具体规范条例。企业作为一个单个的系统,也涉及到输入和输 出,从原材料的购买、产品的制作,然后到产品的销售运出以及相关利润的产生都涉及资源以及能源的消耗,如造纸厂在纸产品产出之前要消耗纸浆,纸浆则可来自 于废纸的回收也可以利用原生木浆,其次还要消耗煤炭能源来产热产汽,接着还有造纸后的产生的废气废物,造成的污染。这都要求经济法的制定要细致化,可以针 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定不同的资源采购、利用指标,以及污水、废气的排放标准。而现存的法律很多,但过于笼统、分散,不利于涉及到每个环节。尽管涉及到资源 开发利用、节约使用、废物的再利用问题,但未具体为每个行业划分标准,对每个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约束性性不一致,有失经济法所要体现的公平性。而国外则设立 的较为具体如《废旧汽车处理条例》、《电子废物和电力设备处理条例》等。 第三,从中观 经济系统来看,它介于宏观与微观经济系统之间,具备了两者所不具备的特质,它没有像微观系统细致到每个企业,也没有宏观层面那样广泛,它是 针对地区性 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制约。中观层次内,微观的范围扩展到一地区的经济个体集合,使得系统内发展循环经济的结构更复杂化,其不仅要考虑单个企业的 消耗与产出的比值,还要考虑整个地区资源的利用率和效益的产生。而相比较宏观经济系统来说,中观经济系统下循环经济的经济法律制定更为具体,针对了地区的 特质,将总的指导性条例分解为可实施、促进当地实现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但与微观层面相对应的经济法制定的问题类似,目前,没有单个地区针对自身的地区特 点、行业特征制定相应的经济方面的政策,而是采用宏观层面的相关经济法规,不能体现中观经济系统下最有利于循环经济的实现、艰巨了短期效益和长远利益的共 同获得等优势,使得经济法的价值不能更好的凸显。
三、循环经济中经济法问题的应对机制
针对循环经济中相关经济法方面出现的不足,可以从三方面构建完善的经济法,创建和谐的法律化 环境,构建利于循环经济的经济法律保证机制。这三方面即在经济法背景下,建立国家推进机制、市场调节机制和 社会参与机制。
国家推进机制即从宏观视角采取的应对措施。与循环经济相关的经济法在这里是面对整个国家,所以相关经济法的制定更多体现的是指导性,让地区和 单个企业有总体性的方向。一来循环经济的出现比国外来的晚,大众对于循环经济的认识不清,政府通过经济法的清晰界定循环经济,让个体和企业了解循环经济的 大致情况。加大可持续理念的宣传力度,提高大众对于减量化生产、资源再利用、循环利用的意识。当然实现循环经济需要消耗一定的成本,一方面由政府承担,这 体现在政府在制定经济法中消耗的人力、物力,以及在经济法推广实施过程中的费用等,这些成本的付出,不会引起个体层面的反对,因为循环经济发展对地区以及 的人类的好处大家都有所认识;另一方面,企业在实现循环经济中也要消耗在原来生产成本之外的成本,如更新生产设备、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增加污水废气等无效 益环节的费用,在短期内来看是增加企业的负担,尽管利用整体循环经济的实现,但对于企业而言似乎短期看不到收益,这就降低了企业履行相关条例的积极性,甚 至有些企业选择逃避应该履行的社会义务,这就需要利用经济法的另一个特性就是其具有的强制性。通过制定明确的企业规模、效益实现率、具体污染处理承担的指 标,来约束企业完成循环经济所要求的。政府的执行力度就是整体实现循环经济的有效保障。同时,在强制性的约束性,政府还可以利用一些奖励措施,如技术含量 高、污染小、实现生态循环系统、开发废物利用技术的企业进行物质上肯定,也可以给予 财政优惠等奖励,提高企业实施循环经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经济法视角下,市场调节机制的内涵是指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调节资源配置、引导资源配置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发达国家运用的与经济法相关 的市场机制,我国可以借鉴,针对国内循环经济发展需要设立相应的经济制度。如收费制度,企业生产会对环境或多或少造成一定的污染,国家或地区根据本国以及 当地的情形,参照国家经济法相关条例应设立污染超过法律规定企业要承担的排污费用。一方面,政府要制定清晰的排污标准,不管是在排污量还是在污染浓度上都 要有明确的规定,并设计合理的收费计量方法,将企业对社会、环境造成的损失转化为实质性的承担费用上;另一方面,当地政府要切实加强监督,加大监管力度, 不要让污染超标的废物再流进自然界,也要及时对违法、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个体企业进行惩罚、 教育,从而真正控制经济发展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市场机制除了收 费制度以外,还可以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和押金制度,国外已有成功案例的如环境损害 保险金以及环境保护基金等都值得我国借鉴。
最后,就是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消费者处于价值链的末端,但却最终影响着价值链的源头,包括原材料的供应和产品的生产,所以转变传统的消费观是 实现循环经济的最本质要求,只有整体消费观的提升,人们对循环经济、绿色消费的倡导,才能最终带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在构建于循环经济相关的经济法律 时,需要考虑如何有效提高广大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以及消费者的参与度。而消费观念的提升以及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可通过多方面实现。如企业可建立群众监督机 制,即公众通过对循环经济的理解,对当地的企业或消费者有关的企业的行为、社会履行度进行监督,如企业排放的污染对当地居民生活产生影响,公众可以通过法 律途径进行检举;公众还可以通过诉讼机制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企业的生产对环境造成危害时,不论是噪音还是污水废气的排放过量都会影响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发 展,公众就可以进行诉讼,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更弥补了政府监督上出现的不足和漏洞。此外,政府还可以让公众参与环境法律、经济制度的制定,如进行举办公 民监听会、论证会,征求经济法设立的相关企业、专家以及公众对经济制度的合理化给出意见,实现经济法设立的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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