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部门的通报批评

2017-05-27

通报批评是指某一主体将行为人的有关缺点和错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希望行为人或其他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的一种措施。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对部门的通报批评范文,供大家参考!

对部门的通报批评范文一

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20xx年3月19日上午9时和4月9日上午10:30,xxx分公司部分20xxx年退出岗位休息员工(分别有88人和120余人)聚集xxx分公司新办公大楼院内广场上访,提出三点诉求:

一是要求按照xxxxx出台的20x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文件标准增加生活费人均122.50元;

二是要求按照20xx年内退待遇标准把绩效工资的50%纳入退休工资内;

三是如上述两条不解决,要求重新返岗上班。

徐xx,xx分公司总经理助理、xxx铝业公司经理、xx铝管理部党委书记。该同志作为负责xx铝退休职工(含退出岗位休息员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在接到xxxx自治区有关调整20xx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后没有向公司领导汇报,在给xx公司起草并上报《xx铝业公司有关增加内退职工生活费的请示》时,也没有向分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汇报;在总部人力资源部对他们的请示做出口头答复后还是没有向公司领导汇报,最后在做出发放20xx年内退职工生活费增加部分时依然没有汇报,“四个不汇报”是这次导致20xx年退出岗位休息员工认为公司不给他们增加生活费,酿成群体性聚集上访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事件发生后,调处工作又不力,造成事件接连发生,给公司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因此,徐国庆同志对此次聚集上访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决定扣减绩效工资5000元,当月兑现,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肖xx,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在20xx年公司实施内部退出岗位休息政策的过程中,人力资源部没有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有关待遇的规定说明,是造成此次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重要原因,肖克成同志对此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在此次20xx年退出岗位休息员工群体性聚集上访事件发生的前后,在明知道xxxxxx已经下发有关增加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的文件,以及xx铝业公司已经向中铝公司总部起草有关增加退休人员生活费的请示并得到总部口头答复,准备执行自治区文件发放生活费增加部分的情况下,始终都没有向公司领导汇报,这也是导致此次群体性聚集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在公司主要领导向他了解有关内退工作的情况时,又不如实反映汇报当时情况,说假话,甚至推卸责任,使公司党政领导的工作陷入极大的被动。肖克成同志作为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工作不力,对此次群体性聚集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决定给予扣减绩效工资5000元,当月兑现,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刘xx,xx铝业公司副经理、xx铝管理部党委副书记。作为xx铝离退休员工管理的负责人之一,在此次部分20xx年退出岗位休息员工群体性聚集上访事件处理过程中处臵不当,方法欠妥,工作不得力,导致聚集事件连续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决定给予扣减绩效工资2000元,当月兑现,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杨xx,公司党建工作部部长、分公司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对此次群体性聚集上访事件的发生,负有间接的管理责任,决定给予扣减绩效工资1000元,当月兑现。

xxxx分公司

xxxx分公司委员会

二○xxxx年xx月十六日

对部门的通报批评范文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中省市驻吴各单位:

20xx年10月11日2时45分,位于人民路和河滨路交叉口的万通加油站发生火灾,接警后消防队及时开展灭火,交警实施了交通管制,公安干警对周围群众进行了疏散,后经县上各部门和绥德消防队的共同努力,成功扑灭火灾。火灾发生后,公安局和消防队立即对火灾原因展开调查,事故调查表明,火灾系加油站职工卸油时没有按照操作程序使用静电设施,加之卸油口阀门密封性不好,有油滴漏出来,引起火灾。此次火灾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但影响恶劣,同时进一步暴露了我县在油品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等问题。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监管不到位的安监局、商贸办、工商局、消防队等部门单位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希望此次被通报的部门单位认真查找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尽快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引以为戒,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切实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严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县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xxxxx

20xxx年10月18日

对部门的通报批评范文三

关于对县农办等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26 11:41:35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今年4月14日,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联合召开2015年建议提案交办会,按照要求,县人大代表建议必须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期间县政府办多次进行督办,但是,截至8月1日,农办、交通运输局、城管局仍然没有办理完毕。

人大代表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是代表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实现政治参与、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因此,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是政府各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尊重代表民主权利、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体现。以上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建议办理任务的单位没有认识到办理人大建议的法律职责和意义, 7月27日第3期《督查通报》要求承办单位务必在8月1日前完成办理工作,但是至今县农办、交通运输局、城管局仍然未能完成建议办理任务。

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行政效能,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农办、交通运输局、城管局等3个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希望这些单位认真反思,作出深刻检查,请以上单位在8月10前把书面检查交到县政府办,同时务必完成建议办理任务,否则将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办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希望全县各部门要引以为戒,积极改进干部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创造规范、高效、诚信、开放的政务环境。

年8月4日

更多相关阅读

最新发布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