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制度范文
为了保证流动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流动党员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接下来小编为你带来了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制度范文。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制度范文一
一、学生流动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并按规定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一)受地域限制等条件限制,无法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正式党员至少每半年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工作汇报,或通过其他形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工作汇报。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与党组织保持联系这,均被视为自行脱党,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提供流动期间个人在工作单位现实表现的证明材料,所在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
(三)自报实际收入,按照党费缴纳的规定标准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一般应有党员个人按月缴纳,特殊情况可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或补交但预交或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临时就业单位或通讯地址变动后,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报告。
二、在学院网站上设置学院党建天地,设“党员教育”专栏、党总支邮箱,定期把党的组织生活内容及学习材料公布在“党员教育”专栏,流动党员应在每月底把自己的学习心得和思想汇报材料发到党总支邮箱(jgxydzb@163.com)
三、是严肃党的纪律,坚决处置不合格党员。若流动党员无特殊原因不按期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不及时递交转正申请、不发挥党员作用、无视党的组织纪律,党组织要及时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者,所在党组织要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制度范文二
一、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一)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基本要点是: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或转到其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受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二)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短(六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三)《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原所在党(工)委按规定登记发放,作为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的活动的凭证;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定点印刷,并加强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刷。《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党(工)委负责发放。发放时,要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持证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流动党员活动证》一般应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由发证的党(工)委在照片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未贴照片的,应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五)《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下列情况不能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1、短期(六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休假探亲的党员,仍开具党员证明信。
2、长期(六个月以上)外出工作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3、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可以在原单位继续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二、党员外出前必须向党组织报告
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联系的方式等。
三、党组织对外出的党员要进行行前教育
有外出党员的党组织,应在党员外出前对其进行教育,针对外出党员的不同情况对他们提出具体要求。教育内容一般应包括:
(1)要求党员外出后要主动与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取得联系。按照规定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或出示《流动党员活动证》。
(2)要求党员在外出期间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所在单位(地区)党的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要求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在外出所在单位的思想、工作情况。
(4)要求党员外出返回时,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或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党组织查验,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四、流动党员要主动与外出所在地党组织联系党员外出应根据就近、方便和有利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原则,主动与所到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联系,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或出示《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外出后不能以任何借口隐蔽自己的党员身份,不与党组织取得联系。若所到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党员可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联系,也可以与其所在地(街道、社区或乡镇、村)的党组织联系。如与所在地方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联系遇到困难,可与当地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联系。
五、党员外出期间要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外出期间,必须按照党章的规定,编入党的一个组织、按期过组织生活和交纳党费,认真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在工作、生活中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主要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二要遵守当地法规和所去单位的规章制度,诚实劳动,合法致富,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
三要通过书面汇报、邮件、电话、email等多种方式,与原所在社区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在外的思想、工作情况。
四要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敢于抵制社会上的丑恶现象,在履行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等方面走在群众的前头。
六、流动党员参加选举问题
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的流动党员,应在转入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开具党员证明信和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他们没有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都应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行使表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出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七、流动党员中的预备党员转正问题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如预备期满,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办理这类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时,党组织要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及其他途径,认真了解和考察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应负责地介绍有关情况。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制度范文三
第一条为了保证流动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流动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管理机制,促进党的组织建设,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村流动党员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员因工作需要外出超过两个月的,应事先向所在党支部报告,由党支部备案。
第三条当党员的工作单位、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书面方式报告所在党支部,保证党员与党组织的密切联系。
第四条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应主动与流入地党组织联系将组织关系编入所在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
第五条党员临时或季节性外出且无固定地点的,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须持证外出。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可以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六条正式党员三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应当建立临时党小组。外出党员和临时党小组负责人应主动经常与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外出党员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通知后,应按时返回。
第七条为加强对我村流动党员的管理,切实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加强教育,由村党支部确定一名同志联系流动党员,按照村流动党员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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