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行政诉讼法的证据制度
2017-03-15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证据制度进行了修订:
1、完善被告的举证制度。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为了查明事实,增加规定:在两种情形下,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一是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2、明确被告逾期不举证的后果。
针对被告不举证或者拖延举证的情况,增加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调取证据的除外。
3、明确原告的举证责任。
现行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原告的举证责任。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果原告不举证,就难以查清事实,作出正确的裁判。因此,需要原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增加规定:在起诉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在行政赔偿和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4、完善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制度。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行为,增加规定: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是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是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5、明确证据的适用规则。
为了规范证据使用,增强判决的公正性和说服力,增加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