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2017-02-09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内容?如何保护好商标专用权?一起来看看下面小编为你带来的“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释义:本条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规定。

1、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它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一是使用权只在特定的范围即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内有效;

二是在该特定范围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一种专有使用。换句话说,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仅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不得任意改变或者扩大保护范围。

2、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

(1)“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登载在商标注册簿上的商标,即商标局注册在案的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2)“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注册时核准使用的指定商品类别中的具体商品。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两个具体标准。它们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两个因素必须结合起来使用,不存在没有确定商品的商标专用权。只有在两者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如何保护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方法有:

(1)协商解决。

商标注册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就相关的商标事宜协商解决;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自行起诉,也可以委托国内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代理人起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国家指定的代理组织名单可在本网站查询),或者按其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3)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应当符合以上第(2)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请求时,负有举证责任;

(4)向公安机关举报。

对有证据显示侵权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的,将已经掌握的涉嫌犯罪的线索向管辖地的公安机关举报。对公安部门侦查终结,检察院已经受理并提起公诉的案件,可同时向受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5)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

商标注册人及其代理人通过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后,发现侵权嫌疑商品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该批商品进出境地的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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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但是这种认定过于强调商标主管机关的主动性,忽视驰名商标所有人保护商标的主动性。而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法院在个案中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近年来,我国在实践中逐渐对人民法院有权在个案认定驰名商标取得了一致性的意见。认定主体确认为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组织不得认定或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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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认定,个案认定”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所确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和保护模式,是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定的国际通行惯例。我国2003年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确立了“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认定原则。“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原则,其实质就是要求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中,坚持驰名商标认定的市场化运作。当事人提出驰名商标的证据,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根据商标驰名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依据,对其进行驰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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