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与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征收的项目具体有什么呢?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又是什么意思?今天小编整理了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
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项目汇总
在增值税的征收过程中,一般纳税人由于固定税率(17%,13%,11%,6%)的束缚,同一行业不同纳税人之间的业务模式不同,造成税负不同,影响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原则。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可以抵扣的项目不够,造成税率高于同行业税负,考虑到要减轻纳税人税负,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根据相关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针对无法提供可抵扣进项的企业,简易征收实际上就是一种税收优惠方式。
一.3%征收率项目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五款。
2.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四条
3. 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需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本次扩大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仅仅是政策的过渡,动漫企业选择期间为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二条
4.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第一条 。
二.4%征收率项目
5.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
6.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第一条
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第二条
8.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款
9. 寄售商店一般纳税人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四款
10. 典当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死当物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四款
11.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一般纳税人零售的免税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免税商店进口的商品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内销售环节是是征税的,因为其进口环节是免税的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无法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核算,故采用简易办法按照4%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四款
12. 对拍卖行一般纳税人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
三.6%征收率项目
13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
14.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
15.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
16.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
17.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
18.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
19.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计税业务会计处理详解
增值税纳税人有两种计税方法,即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特定业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特定业务类型
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特定业务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特定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可选择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商品混凝土等货物。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寄售物品等货物。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旧货。
(二)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
(三)特定服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公共运输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二条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动漫服务。财税[2012]5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经营租赁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新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第一条(七)项继续明确了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
自《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发布开始,财政部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小规模纳税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作出了相应规定,但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却一直未予明确。目前,实务上普遍采用如下会计处理方法:
借:相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为按照简易计税规定计算的应缴增值税额。
但是,当企业出现“期末留抵税额”时,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有冲突,而不管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下发的非“营改增”试点地区的纳税申报表,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下发的“营改增”试点地区的纳税申报表。现举例分析如下:
A公司主营钢材和商品混凝土业务,其自产商品混凝土符合简易计税规定。当月钢材销售额800万元,采购额900万元;商品混凝土销售收入318万元(含税)。企业相应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下同):
1.销售钢材
借:应收账款——××客户936
贷:主营业务收入——钢材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2.采购钢材
借:库存商品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