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社保欠费和滞纳金怎么回事

2017-06-01

社保欠费和滞纳金两者之间究竟有着再怎样的“故事”?以下由小编和大家娓娓道来~

社会保险欠费了,滞纳金是怎么计算的?

据相关规定,长时间未缴纳保险费,超过6个月后就会产生滞纳金。养老保险费滞纳金计算方法是:应缴费总额×欠费天数×2%。滞纳金封顶的金额是本金的40﹪,最高不能超过8000元,超过了也按照8000元收取。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准,可以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冻结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单位欠缴社保费将加收滞纳金(以长沙市为例)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近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有关事项发布通告,提醒广大欠费单位及时缴费。

长沙市人社局表示,对2011年6月30日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参保的用人单位应自3月31日通告发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所属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欠费及滞纳金数额,并主动及时清缴;经审查确认确有清缴困难的,用人单位须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属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书》并提供担保,然后按《延期缴费协议书》清缴。对依法催告仍不申请确认欠费数额、不及时清缴欠费或没有依法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书》的用人单位,根据“不缴费、不记录个人账户权益、不计算缴费年限”的政策,相关社会保险关系中止。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由欠费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2011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及依法产生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自行清缴。拒不清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依法申请强制征收,并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什么是滞纳金?滞纳金怎么计算?

滞纳金的含义是到期还款或交款而没有按期交纳或还款,按照有关的规定收取一定带有处罚性的费用,如贷款到期而没有按期归还,银行在规定的利息基础上在加收20%的罚息;如应该在10日交纳的税款而没有按期交纳,税务部门按照规定每天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还比如,电话费,当期的电话费应该在下期结束以前交,也就是说,3月份的电话费最迟在4月30日前交,如果4月30日前没有交,那么电信部门从5月1日起按照你3月份应该交的电话费的3%(各个地方标准不一样)收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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