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正宪法上的“它”

2016-11-12

我国现行宪法138个条文出现“它”字12次。“它”单独出现9次,“它们”3次。其中,“它”指代“人民政治协商会议”1次,指代“人民法院”1次,指代“人民检察院”1次,指代国家“武装力量”1次,指代“人民”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等相关内容5次;“它们”指代“人民代表大会”1次,“它们”指代其他内容2次。例如宪法第66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从现实、历史、语法、法理等角度分析,“它”都不宜继续留在宪法上指代国家机关,尤其是不能继续代指国家权力机关。下面,笔者就“它”不宜继续留在宪法上的理由和如何修正“它”与学者们商榷。

无论何时,“它”不应指代人或人组成的集合《说文解字》对“它”解释为:“虫也。从虫而長,象冤曲垂尾形。”言下之意,“它”是指长蛇,害虫,畜类。《扬子·法言》:“君子正而不它”。《辞海》对“它”直白诠释为:“邪”[1]。毋庸置疑,“它”具有贬斥、否定、憎恨、轻蔑等感情色彩,贬义彰显。《新华词典》中“它”是“称人以外的事物的代词” [2]。例如:它是一个动物。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习惯把“它”作为贬义词或中性词使用,一般不会作为褒义词使用,更不会用来指代人或人组成的集合。然而,在宪法上“它”用来代指“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是国家的主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为人民。代表也是人,人民代表大会自然是人组成的集合或群体。如果邪(动物)=它(代词),它(代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那么邪(动物)=人民?显然,“它”既不宜指代“人民”,也不宜指代“人民代表大会”。同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是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也不宜用“它”来指代。

过去,“它”不是具褒义色彩的明确法律称谓在我国的法律史上,“它”从来就不是一个语义明晰的宪法专用词汇。据笔者查证:无论是孙中山先生组织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还是经过毛泽东同志亲自修改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或是共产党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共同拟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都无“它”的踪影。只有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为《宪法大纲》)中曾用“它”指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这应该是我国宪法上出现“它”的肇始。但是,1934年修改之后的《宪法大纲》将“它”一律勘正为“他”。然而,1954年、1975年、1978年等三部宪法又多处出现“它”。延至1982年宪法,在删去过往“它”的错误用法的同时,又新增多个“它”。但是,在1982年宪法颁行6天后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它”不再出现。此后,我国制定或修订的宪法性法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不再用“它”指代“人大”或其他国家机关。

1931年的《宪法大纲》多次错用代词“它”。笔者以为,原因可能有三。其一,当时起草宪法性文件的人学识水平有限,以致于《宪法大纲》中频频乱用“它”。《宪法大纲》原稿中有多处文字谬误甚至语病。例如《宪法大纲》序言首句中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仅(谨)向”,其中“仅”字应为“谨”字。又如,“中国(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的任务”;“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澈底(彻底)的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等。《宪法大纲》语法错误还有许多。对于《宪法大纲》的谬误, 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予以逐条修改。其二,在恶劣的战争环境下,《宪法大纲》的制定者忙乱中误用“它”。1931年7月至9月,中国工农红军刚进行了第三次反围剿战役。11月份便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反映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性文件。当时,环境险恶,时间又短,《宪法大纲》的制定者一手拿枪与敌人战斗,一手拿笔草拟文件。匆忙之中,致使这部宪法性文件错漏颇多。误用“它”不足为怪。其三,在特定的制宪背景下,“它”是具有特色意义的政治词汇。1931年《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的文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为体现与旧时政权的区别,《宪法大纲》的起草人特意用“它”指代“中华苏维埃政权”,以致1954年宪法的制定者可能决定继续沿用“它”。值得注意的是,1956年的中共八大《党章》曾用“它”指代中国共产党。但是,八大之后的党章都不再用“它”代指党。

现在,“它”通常不指称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记得有一首传遍大江南北的歌是这样唱的,“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共产党她一心救中国,她指引了人民解放的道路……”。用“它”称中国共产党,显是不妥。今天,我们极少在公开场合看到还有人用“它”指称“共产党”。不仅如此,各级政府机关的公文往来、公务人员口头交谈,也极鲜见用“它”来代称人民、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国家机关。2012年3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未曾用“它”代称人民或人民代表大会一次。显而易见,不管民间还是官方已早有共识——“它”不能指称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将来,“它”不适合代指“人大”等国家机关不适合指代的主要理由有三。一是妨碍对宪法的正确解读。1954年宪法第27条、1975年宪法第17条、1978年宪法第22条均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的内容。“它”字语焉不详,令人不解“它”究竟是谁?1982年宪法第62条将其改为“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删去“它”后,语言精准规范,使人一读就明。然而,1982年宪法偏又新增不少“它”。如第1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联系宪法上下文浅析,这些“它”让人民徒增歧义。又如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两个“它”是分别指人民或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共同指代人民和人民代表大会,让人莫衷一是。二是有损现行宪法的权威效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用贬义词“它”指代宪法之上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显然不是树立和增进宪法权威的体现。宪法至上的理念必然受到削弱和影响,国家权力机关甚至其他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也将受到损害。三是削弱人民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念。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重大本质区别之一是政治制度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凸显出来的特点是“人民”二字。用常指代动物的代词“它”来代称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不是一种尊敬的称谓,是一种错误的用法,会严重伤害中国人民的感情,应尽早摒弃。如果,让“它”继续在宪法上酣睡,对人民群众坚守社会主义制度信念的影响就可见一斑了。

最后,宪法上的“它”应尽早修正“它”已经安然躺在宪法之上近六十年了。尽早将其修正,已是当务之急。修正方式主要由两种。一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文明确规定,“它”是专门指代人或由人组成的集合的尊称。但是,“它”的用法深入民心,一时难以纠正过来。况且,我国辞书众多,删修费时耗币,绝非易事。二则对宪法上的“它”予以修改。凡是宪法上的“它”字,尽量用原词或其他专有法律词汇代替。如宪法上的“它”原来是指代“人民代表大会”,就将“它”修正为“人民代表大会”或“国家权力机关”即可。依此类推,宪法上其余的“它”分别修正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政协机关”等。对于最好是保留代词称谓的地方,则可以考虑用“怹”或“其”或“他”代替“它”。比如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可以改为:对怹(其)负责,受怹(其)监督。怹,在我国辞典中的解释是:“他”的敬称[3]。将人民或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尊称为“怹”,是人民当家作主人的法治理念真实体现。具有繁体字背景的“怹”,不仅代表大陆的人民群众,也包括使用繁体字的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众。代表人民的“怹”不仅应该表现在官方的书面和口头用语上,而且应该植根于政府和民众的“心”头之上。尽快用“怹”取代宪法上的“它”,是一种较为妥当可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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