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权利的成本》的法理探究

2016-11-11

论文摘要 《权利的成本》主要从两个方面论述观点。一方面,权利成本是如何产生的;另一方面,如何看待权利成本的社会运行。作者从权利成本的来源、资源稀缺性的配置、责任为何伴随权利以及权利与交易的关系四个方面来建构著作的主体框架,并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我国如何配置资源带来启示。

论文关键词 权利成本 稀缺资源 权利与责任 权利与交易

在霍尔姆斯《权利的成本》著述中,分为四个部分即第一部分为什么贫困的公权力机关不能保护权利、第二部分为什么权利不能是绝对的、第三部分为什么权利伴随着责任和第四部分把权利理解为交易。在这里,个人权利如何从根本上依赖于公权力机关与社会合作是贯穿著述的论述主线。在著述中,作者以自由如何依赖于税作为辅助论点,并运用经济、社会等独特视角进行论述,而本人从法理层面,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霍尔姆斯的以上观点进行阐述。

作者一开始就以公共资源救助地方火灾作为导言切入,说明美国的纳税人与公权力机关之间存在权利成本的让渡与接受问题。一方面,美国的纳税人按时向公权力机关缴纳税款,让渡自己部分的权利成本;另一方面,美国公权力机关接受这部分权利的让渡,并通过配置公共资源的方式向纳税人承担相应的职责。这种权利成本的让渡与接受以对方的社会合作作为交换条件。这样,在社会的常规状态与紧急状态时公权力机关能够及时的调动资源进行全局规划。权利成本的产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霍尔姆斯的以上阐述能让我们清楚的看到,权利是公共物品,是纳税人资助、公权力机关管理的社会工作,计划促进集体和个人的福利。作者的论述实际上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我国如何看待权利成本的问题,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性。在我国,公民纳税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社会有效运行的各项开支中。公权力机关对公民让渡的成本如何进行分配,这牵涉到社会各个阶层、各种职业、各类行业的切身利益,不同既得利益集团的需求更是公权力机关在分配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通通这些都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考验。在资源稀缺的当今社会,认真地对待权利意味着认真地对待稀缺。这是因为公权力机关在资源稀缺的前提下很难确定权利成本分配的一致标准,各个阶层的生活状况是不同的,就如同在美国现阶段白人与黑人的权利分配很难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尽管白人与黑人在宪法层面上达到形式上的平等。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存在权利成本的分配问题。在法治国家中,公权力机关依法行政对于优先配置资源并保障权利的实现有着重要的历史与现实意义。我国版图上的东部、中部、西部资源分配很不均衡,东部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规模与速度在改革开放这三十年中远远超过中部与西部地区。那么,在现阶段,为了响应党中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策部署。权利成本要进行重新的整合与配置,各种资源开始源源不断向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输送,全力配合中部崛起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这实际上就是权利成本的再次分配。之所以要进行再次分配,这就牵涉到作者在著述中所提到的权利与责任的观点。在美国的法律体制下,权利是公共服务,公权力机关必须负责地以此交换普通公民的税收缴纳。关注权利的成本,换句话说,也就增强了公民对权利与责任相互关系的理解。实际上,大多数宪法权利的设计是为了促使公权力机关负责任的作为。在我国,纳税人通过金钱给付的方式把权利成本让渡给公权力机关,公权力机关有责任对社会的全体公民进行公平公正的社会分配。当然,有人会质疑,某些经济实体对公权力机关作出了卓越的贡献,通俗来讲,就是对整个国家的GDP增长贡献更大,应当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其实,这样的质疑具有片面性。GDP是一个量化指标,其只能反映宏观层面的内容。对于微观层面的东西,GDP指标体现不出来,从GDP指标中,我们看不见普通民众对社会的真正贡献,以农民工为主体的产业工人,其坚守在我们国家的各个地方,依托国家的技术、政策和劳动力等优势,为我们国家的经济增长提供了持续的能量。正是这些普通民众,构成我们国家经济实体的真正脊梁。这就是为什么公权力机关最近要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该法主要保障的就是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与普通民众息息相关的基本权利,这是我国公权力机关当下对社会普通民众履行责任的体现。因为我们普通民众让渡了权利成本,公权力机关把这部分权利成本转化为保障普通民众的基本权利。在我国,权利文化同时也是一种义务文化,更是一种责任文化。

霍尔姆斯接着提到一个崇尚自由主义的公权力机关必须克制自己不侵犯权利,其必须尊重权利。一个自由主义的法律制度不仅消极地保护财产不受侵犯,而且积极地防卫财产免受侵犯。有关财产权的保护,可以这么说,民事权利的核心就是财产权利。为了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而设计出的各种法律制度都是为了让财产在社会运行中实现自由流通。与此同时,财产从产生到再分配的自由流通过程,实际上就是资源配置的优化整合过程,而公权力机关在这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在我们国家,正如霍尔姆斯所言,在中国迅速发展起来的经济体制揭示了,一旦合乎时机地并入到世界经济之中,一个没有强大法院体制的社会,甚至缺乏对财产权可靠的司法执行时,只能利用血源关系以及其他非正式的人际网培育可靠的承诺。这说明现行的经济体制存在诸多制约发展的弊端,这些弊端让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空间出现裂缝,而法律存在于裂缝之中,法治模式则是填补现行经济体制裂缝的处理模式。在美国的经济体制中,自由市场依赖于可执行的契约法和自由主义的治理模式。所以,我们要立足国情,借鉴与吸收国外先进的法治理念,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

至于作者提到权利与交易相互关系的观点,交易的确贯穿人类文明的发展历史,在当今社会更是不可或缺,是社会个体满足自身各种需要的前提。但我不认可作者的这个观点,即便交易的本质体现了有偿性,权利成本的让渡与接受在外观上体现出这一点,但交易更多的侧重于平等主体之间需求的互换,整体公民与公权力机关之间不是平等主体需求的互换,而是公权力机关家长式的管理对社会全体公民责任的延伸。家长式的管理在我国被定义为一种政府责任,对于我们普通民众,就是一种宪法权利。从改革开放到现阶段,家长式的管理在国有企业中广泛存在,有些学者针对家长式管理给国企的自主经营、发展与创新带来的种种弊端,从而提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的观点。这种观点建立在家长式管理严重阻碍国企的进一步发展,从而很难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企业的理论构建基础上。与此同时,这种家长式管理模式的长期存在会衍生出一种社会体制,在改革开放的早期,这种公权力机关主导的家长式管理模式的确推动了国企的规模化发展,这点有些类似于西方早期工业革命时期资本的原始积累,只是资本的原始积累依靠的是压榨产业工人的剩余价值,而我国国企的原始积累则是通过借助公权力机关各项优惠政策的资助,比如税收、引进外资、拨入专款等等,逐步发展起来的。通通这些都为国企的迅速规模化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但不容忽视的是,国企长期在公权力机关的资助下成长,在公权力机关行政介入的市场环境中依托公权力机关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发展,使得国企的独立人格在慢慢退化,因为国企的经济能力需要依靠公权力机关的资助才能维系,这样长期以往,国企自主的研发创新能力与独立决策能力也在慢慢退化,在全球化的经济浪潮中,国企会在行业标准由他人制定的世界市场中迷失方向,因为在国内市场,大部分的行业标准由国企来制定,一旦话语权转移,同时国企的自主创新能力与独立决策能力又滞后于世界市场中相关行业的领跑者,这样,国企就会在竞争中造成国有资产的无形损耗,因为调整自身的经营节奏以适应人家制定的标准是需要以巨额成本作为代价的,而这些巨额成本需要公权力机关的资助进行填补。而公权力机关资助的很大部分来源于我们普通民众所让渡的权利成本,所以,公权力机关更要以服务民众的姿态来履行自身的职责。

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其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并体现人性最深刻的需要。社会生产行为是自由的一种表现形态,其反映了自由运行的发展规律。与此同时,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整个社会的稳定需要秩序的引导,人们期待着在一种常态的秩序模式中从事各类行为。《权利的成本》通过论述公民与公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给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我国的启示是个人权利的自由实现建立在公权力机关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上,这样,个人权利与公权力机关相互合作就逐渐形成一种良性的社会运行秩序,从而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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