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型企业创业
中型企业一般指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今天小编整理了中型企业创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中型企业创业
中型企业一般指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其中,建筑业为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
零售业为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
批发业中小型企业为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交通运输业为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邮政业中小型企业为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住宿和餐饮业为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
中型企业创业的特点
企业发展起来了,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各项管理制度基本健全了,不再为“生存”而担心.但是,场背景变了,“卖方”市场变成了“买方”市场,总量需求不足与结构性供应不足共生,使中小企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即由劳动密集型带来的就业优势将变为竞争劣势。企业两级分化,中小企业将首当其冲。稳定的大局下,提高中小企业的有机构成和科技含量,实现“二次创业”突破发展是当前中型企业发展中的重中之重。
中型企业创业的问题
一、业务、规模发展了,人员素质及内部管理没有跟上,造成管理混乱
二、家族式管理与人才战略的矛盾
三、财务管理、财务人员素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营销拓展都是困扰着中型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的瓶颈问题,可以说,这些问题不解决,中型企业不但不可能完成质的跨越,反而有可能因某一突出问题再“重头再来”
四、创业时期的中、高层管理者的意识突破是企业发展的桎梏。
具体到财务管理方面
(1) 无独立的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大多数中型企业财务力量很健全——有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主管会计、核算会计、出纳会计等很齐全,但很少有企业设立单独的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
(2)不设财务经理——部分企业因经费或没有合适的人选的考虑,没有设财务经理
(3)授权经营但没有客观绩效考核基础和依据——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投资人往往设定考核指标对其进行授权、考核和激励,以达到责权利相结合,这是授权经营的核心部分,但往往因为缺乏客观的考核基础与考核依据,双发都不满意,从而产生内耗,甚至分崩离析。
(4)内部控制不健全,造成管理混乱——企业大了,人多了,就应该通过内控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小企业的人管人方式管不过来了,造成一管就死,一放就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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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用来规范中小企业。
背景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
划分方法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备案对象
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或独特的核心竞争力;二是其产品或服务在行业或细分市场占一定规模,或有明显创新特点,或处产业链关键环节或有特定品牌价值;三是拥有与企业主营业务相适应的创新团队和经营管理团队;四是初步建立了与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创新机制,具备持续创新能力。
划分标准
注: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
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
工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
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
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
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
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
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
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
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
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
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
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
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
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
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
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
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
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
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
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
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
特别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