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广东省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广东省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优惠继续扩大。记者昨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年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照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此前,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仅限于年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广东省国税局介绍,该优惠政策的范围扩大将使得全省近50万户小微企业受益,并使得全省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面,将由原来的16%提高到75%以上。
企业无须申请即可享优惠
记者获悉,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策,宣布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这一标准被提高至10万元。
对此省地税局表示,这意味着只要省内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即其所得可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适用的优惠税率为10%。
南都记者获悉,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此次优惠的扩大,将使得全省50万户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当于在25%的基础上打了四折,即实际降至10%。
享受优惠政策,也将无需再经税务机关审批。据国家税务总局介绍,根据政府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要求,此次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将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而是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只要在年度中间就可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优惠从今年1月1日算起
记者获悉,对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尽管不能享受10万元标准以下的优惠,但仍可按照此前国家颁布的政策,在法定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上,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仍可继续打八折。
省地税局在其发布的政策解读中表示,此次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此项优惠政策虽然是近期才出台,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