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商管理协议

2017-02-14

在加盟过程中,在商业上的策略决定不做什么。而是做什么。做好加盟一定要做好管理协议,那么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加盟商管理协议,就随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加盟商管理协议一: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

乙方:

地址: 县(市、区) 乡(镇) 村 乙方负责人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自愿加盟“ ”加盟项目,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合作采取加盟的方式开展。甲方作为加盟人向乙方(受许人)提供百全的商业经营加盟权。

(一)合作方式

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在其经营店(加盟店)悬挂统一标识。

2、甲方以不高于同质商品的市场供货价格向乙方全部供货,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其他渠道进货。

3、乙方应自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烟草专卖等证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经营范围

1、在现有村邮站供货商品基础上,甲方向乙方提供更加丰富的商品种类,包括国内知名加盟以及部分国外商品。

2、为提升乙方形象,扩大影响力,增加客流量,甲方同意乙方代理以下邮政业务。

-代售普通邮票、邮资封、明信片、邮政出售品、集邮品。 -代收寄平常信函、印刷品(简称平信)。

-各类邮发报刊、出版物的订阅和零售。

-代收费业务。包括代收各种费用,空中充值,代收水电、天然气费,代售机票,火车票及代售充值卡、体育彩票、福利彩票。

-邮储小额贷款咨询及保险申请

-代办新农保

-逐步实现代理邮政计划开办的各项业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对乙方制作悬挂加盟店统一标识,并配发统一XX。

2、负责对乙方代理业务进行操作流程、法律法规、通信纪律、文明服务等方面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3、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代理费用,每月结算一次。如遇政策性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4、遇情况发生变化,乙方不具备代理业务条件或违反协议约定时,甲方有权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5、若加盟合作结束,由甲方投资配置的店招、标识及用品由甲方免费收回。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邮政通信纪律,严守通信秘密,保障通信畅通。不得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办与甲方有竞争的业务。

2、合法经营并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3、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定期制定的商品促销政策。

4、代理甲方代收费业务,必须向甲方缴纳一定数额的预存款,代收费金额不得高于预存款资金余额。

5、乙方应当及时、完整、真实的填写相关登记账簿、清单和月报表,及时缴清货款。

6、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客户投诉或执法部门查处以及不是由甲方提供的商品所导致的各种损害、赔偿和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7、加盟店店主、家庭成员及其雇佣人员在店内外改进、修、饰、店招和标识安维护过程中以及在商品、服务经营过程中,以及在订货、进货、退货、换货、送货、结账过程或路途中等遭到人身财产损害、死亡,或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死亡的,由店主、家庭成员及其雇佣人员自行承担责任和赔偿、与甲方或邮政企业无关。

8、加盟店店主、家庭成员及其雇佣人员在甲方直营的百全店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死亡的,因为店主、家庭成员及其雇佣人员不是甲方或邮政企业的员工或雇工,所以必须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处理,加盟店店主、家庭成员及其雇佣人员无权和不能向甲方或邮政企业主张工伤、工亡。

9、乙方对外所欠债务,与甲方或邮政企业无关,乙方自己负责。

第四条 订货、调货及退货

1、乙方订货时,甲方的加盟店管理员与乙方沟通并形成订单,由加盟管理员负责协调备货、供货给乙方。

2、根据不同商品的规定,甲方自行决定要求乙方采用自取或百全店配送的方式收货。收货后,乙方签收确认并向甲方制定配送人员结算货款。

3、就每种商品,在订货或送货、取货时,双方应当明确具体的退货比例和调货比例;没有明确的,乙方的退货比例不得超过订货额的10%,调货比例不得超过订货额的20%。

第五条 配送模式

甲方对乙方实行订单式配送,配送频率为每周一到两次。乙方按照规定于每周 向甲方发送订单,甲方于每周根据乙方订单进行配送。

第六条 结算

1、乙方须采用现款现货的方式进行结算。

2、因节假日、农资旺季等原因,乙方向甲方预定大宗商品,乙方须向甲方预付货款或订金。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和违约及解除

1、本协议签订生效当日,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整。履约保证金在协议履行完毕后乙方无约情形且无其他纠纷时可以全部返给乙方。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结束加盟合作;且有关的转让行为或协议无效,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与甲方或邮政企业无关。

3、本协议解除或到期终止后,乙方应在3日内返还甲方的全部店招和标识、等投入部分,乙方在协议解除或到期终止后继续使用的,甲方将依法维权。

4、乙方如果 不按期支付货款,甲方予以警告,记录考评并降低信用额度。逾期15天以上的,乙方应当按照按未缴货款的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结束加盟合作。

5、甲方提供假冒商品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结束加盟合作。

6、甲方多次未按本协议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致使加盟店无法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结束加盟合作。

第八条 协议期限及生效

一、本协议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自双方签字盖章(或指印)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到期如需续约,甲方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协议。

第九条 争议处理

协议履行中出现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负责人(签字)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加盟商管理协议二:

甲方: 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甲、乙双方保证完全诚信履行本合同,并拥有上述能力,保证拥有签订本合同的完整资质,此为订立本合同的基础。

一、授权

甲方授权乙方为“中山市厨之宝电子厨具有限公司” 红外线燃气灶、抽油烟机、灶具、消毒柜、热水器、浴霸等系列产品在 地区加盟商。 二、合同执行期

本合同执行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三、合同销售任务

本合同期内,乙方销售任务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万元整)。

任务总额指标月度分解为:xxxxxx

四、首批进货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首批进货货款并按规定将首批进货款汇到甲方指定的帐户上;

2、首批进货货款金额为(大写) 万元¥ 万元。 五、乙方加盟形式:

专卖店 8米专柜 6米专柜 4米专柜 六、建店费用支持

1、店面修费用 元(大写: 万 仟 佰 元 角 分); 2、样机铺底 元(大写: 万 仟 佰 元 角 分); 3、各项费用支持全部以货物形式在首批提货中体现,不返现金、不转货款;

4、样机铺底款项乙方必须定期返还给甲方,返还日期为:年 月 日。

七、促销费用:

1、甲方特别提供乙方年度销售总额的4%作为促销费用额度支持;

2、战斗机不计算促销费用支持,但列入销售规模内;

3、活动费用产生后,凭发票、照片和相关凭证在额度内核销并转货款。

八、加盟要求:

1、乙方店面门头必须更换、使用符合甲方VI要求的门头;

2、店面修、专柜制作必须根据甲方VI标准执行;

3、专卖店内、甲方专柜上不得陈列和销售不属于甲方公司的产品;

4、上诉要求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立即收回所有建店费用支持和样机铺底支持,同时取消合作资格,并保留追究相关损失的权利;

5、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产品的销地质量检测手续,甲方负责提供必要的协助及相关文件,甲方负责第一次的检测费用(乙方凭检测费用发票、检测合格报告核销),以后费用由乙方承付。

九、本合同执行期内,为共同完成乙方经销地区的市场销售,在乙方货款到达甲方帐户后,甲方按时供货。

十、供货及相关细则

(一)价格体系

1、离岸价:本年度实行“离岸价”(乙方在甲方指定仓库提货的价格)。

2、结算价格:

按甲方发布的《厨之宝合作加盟商产品价格表》执行,如有新品增加,按甲方发布的最新的价格表执行。

如遇生产成本、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甲方有权适当调整供货价格,以甲方正式价格文件为准;

为支持市场开拓,甲方将提供超低价格的战斗机型抢占市场份额,此部分机型提货额不能超过系列产品提货总额的20%,否则取消该品类机型供应。

(二)结算方式

1、现款现货,款到发货;

2、采用现金(指客户直接到总部财务缴纳)、转帐、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结算;

3、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时,结算价格上浮1%作为银行贴息。

十一、市场管理

1、甲方产品实行“发货编码跟踪监测制度”。乙方在货物签收后即表明对该批产品编码区间的确认。

2、区域控制:乙方必须严格控制货物在本合同规定的区域内流通,并做好货物流向登记,跨出规定区域流通则视为“冲货违规”。发生冲货,除责成乙方回购冲货产品外,并处第一次5000元、第二次10000元的罚款,第三次直接取消合作资格。

十二、资格考核:

乙方如出现如下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经销资格。

1、合同签订后10日内首期货款不到帐;

2、连续3个月未能完成月度计划销售任务;或实际完成销售未达到累计月度计划销售任务的80%;

3、抛售或零售价超低;

4、区域冲货次数达到3次;

5、乙方的行为违反加盟要求,严重损害了甲方的利益和加盟声誉;

十三、售后服务

(一)零配件管理

1、 新客户首批进货按当次进货额2%(含售后维修费用)给予配件支持;

2、 已合作客户配件按每批进货额1.5%(含售后维修费用)发放配件,超过额度部分按

《2008年度厨之宝产品零配件价格表》收取费用;

3、 配件额度节余部分可在销售年度结束后直接转为货款;

4、 公司规定部分主要配件(电机、阀体)可以旧换新不列入配件额度内,但未返还更换

的旧配件则在配件额度内扣除;

(二)退换货规定

1、所有退换货业务必须向公司提交申请,经公司相应程序确认并审批后方可执行,否则将不计算退换货金额;

2、批量质量问题退换货产生的运费、产品维修费等相关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3、所有退货金额只能转为其他产品货款,不得直接返还现金;

4、滞销品应包完好,未开箱。一年内的滞销品按九折(基准价的加盟商管理协议)结算。

5、超过一年的滞销品按八折计算,并由退货单位承担运费。

6、外观损坏产品按七折(基准价的70%)结算,并由退货单位承担运费。

7、退回产品缺失零部件的,依据《厨之宝配件价格表》中的价格,按价在办理退货结算时予以扣除。

十四、其它重要规定

1、 合同执行期内,甲方与乙方的所有业务往来,甲方任何人员的任何口头承诺一律无效。

2、 合同执行期内,甲方与乙方的所有业务往来涉及的乙方向甲方提交的的任何合同、协议、申请、报告类文件必须经甲方区域办事处经理审核,报甲方营销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未经甲方总部批准、盖章的任何合同、协议、申请、报告等一律无效。

3、 如需乙方代垫款项,必须报甲方营销公司签字批准并由甲方出具有效《委托书》后方可执行。否则,甲方概不负责。

十五、解除合同后的有关条款

A、 乙方应对甲方经营内容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B、 乙方退还所有的文件、资料、授权委托书等(包括复制品)。

C、 如乙方违反解除合同后应负之义务,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再享有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力,不能再做出任何使公众误以为其仍是厨之宝经销商式合作伙伴的行为。

十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违约按合同约定解决,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由于不可抗拒因素或国家政策变动等特殊情况造成的违约行为,双方协商解决。

十七、管辖法院

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八、其它事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XXXXXXXXX有限公司

签字: 签字:

地址:中山市东升镇裕民十一村 地址:

电话:0760-2222363 电话:

传真:0760-2222703 传真:

邮编: 邮编:

地址: 地址: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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