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与企业管理

2017-02-10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多种思维方式,如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治思维等。众所周知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因而有些企业往往只重视经济思维而忽视其他的思维方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法治思维与企业管理,仅供参考!

论法律思维在企业管理中的价值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多种思维方式,如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等 。我们知道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因此企业管理者往往只重视了经济思维而忽视了政治思维等其他的思维方式。这里笔者仅以法律思维对企业管理的价值略作探讨。

长期以来,在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的影响下,在国人的思维方式中,法律更多是一种制度的工具,是一种强制力保障的事后救济手段。所以法律似乎在管理中的作为就成了惩治功能的代名词。其实,这仅仅是法律的一面。当中国越来越多地融入到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之中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日益成熟、完善的今天,我们同时看到正如庞德所说,法律已成为一种社会调控的手段。它已不仅仅是一种惩治的代名词,而是向我们呈现了其诸如倡导平等、恪守规范、诚实守信的原则。据此,发掘法律作为社会调控手段的深刻内涵,与企业管理制度有机结合,在企业管理中渗入全面的法律思维方式,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应有之意。

一、经济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冲突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利润最大化是企业追求的最终目标,因此经济思维就成为企业管理的主要思维方式。

经济思维就是在决策过程中,把经济上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当作中心,换言之,如何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或者用相同的投入获得比别人更多的产出,这就是经济思维 。经济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

经济思维实际上是一种最普遍的思维方式,我们每一个人在考虑问题的时候,都习惯于用经济思维来考虑问题。人类的本性决定了每一个人都是经济人,除非少数人能摆脱人类自然本性的束缚,达到圣人的境界,那他可能就不是经济人,这样每个人在思考问题时,都会把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当作一个重要的问题来考虑。

什么叫法律思维呢? 所谓法律思维,指的就是在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的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或称思考的方式。在法律思维中,所考虑的最核心因素是合法性,它的重心则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把合法性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举个简单的例子,劳动法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每天加班不超过1小时,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劳动时间,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每天也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要求职工加班,必须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否则将出现经济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冲突。

经济思维和法律思维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现在市场上充斥的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盗版侵权等行为都是经济思维极端发展的产物。这些行为都是本小利大,符合经济效益,却都是违法的。

二、经济思维与法律思维冲突的解决

在企业管理中经济思维和法律思维虽然有矛盾但并不是对立的、不可融合的。企业管理过程中,经济思维是关键,法律思维是前提,是保障。只有很好的将两者融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的防范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才能真正谋取利润最大化。经济思维与法律思维冲突的解决要坚持两个原则:

第一、合法性为前提的原则。法是调整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企业在管理过程中也要依法办事,依法经营管理,违法经营管理必将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遭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在合法性允许的范围内还应尽可能考虑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经济和法律是相辅相成的,不能只看法律而无视经济,但是,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追求也不能超出合法性的界限。这好比打乒乓球,合法性就是球桌,打球不能超出球桌范围,偶尔打打擦边球是可以的,但绝对不能离开球桌,否则不能得分。

同时我们还要把握法律思维的几个规则,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处理好经济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冲突。

第一、合法性优于客观性的规则 。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一个行为在经济上是划算的在道德上也是合理的,但却与法律是不相容的,如延长劳动者劳动时间,依劳动法规定若没有特殊情况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但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每天延长劳动时间5小时。客观上企业和劳动者两方都得到了收益,但却是违法的,此行为应当禁止,这就体现合法性优于客观性的规则 。

第二、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的规则 。从现实诸多劳动纠纷案看,为什么有的劳动者明显违约在先,可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却被仲裁机构或法院撤消呢?问题就在程序上,劳动法规定解除合同的通知要采用书面的形式,但众多企业却忽视了这点,最终导致败诉。显然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

第三、形式合理性优先于实质合理性的规则 。 对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我们很难作出精确的定义,简单地说,形式合理性就是合法理,实质合理性就是合常理。在企业管理中形式合理和实质合理也会发生冲突。如一企业员工由于违章作业给企业造成较大的损失,企业责令其予以赔偿,按常理企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款,直至扣完为止,但法律规定每次扣款不得超过20%,因此企业必须遵守形式合理性优先于实质合理性的规则 。

第四、普遍正义优先于个案正义的规则 。 对普遍正义解释很多,其中最简单的就是同样案件同样对待、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正义。法院主要的就是靠普遍正义来换取老百姓的信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按照这个原则,个案正义不可能全部实现,对于实现不了的个案正义,那只能说是法律的代价。此规则对于企业管理的价值就在于巩固企业规章制度的权威并得到严格的执行。

第 五、理由优先于结论的规则。此规则类似于目前所说的人性化管理,杜绝武断、专断的管理模式。

三、法律思维的价值

法律思维在企业管理中有以下价值:

(一)能不断提高管理者和员工的法制观念。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市场主体必须遵守市场规则,这就要求企业必须重视法律思维在企业管理中的价值。运用法律思维就要考虑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怎样运用法律为企业创收增效,维护企业权益。这样运用法律思维的过程也就是提高和增强法制观念的过程。

(二)能进一步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法律思维的核心就是依法办事, 法律是社会规范,是要遵守的,而企业的规章制度也是企业这个小社会的社会规范,是企业将国家法律和企业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企业经营管理的直接依据。企业的经营管理涉及到生产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多个领域。企业的经营管理是程式规范的,而不是随机随意的,要使企业按章有序的运行,必须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运用法律思维的过程,必然要求按规章办事,必将进一步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

(三)能巩固企业的规章制度的权威并得到有效的执行。规范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强制性和一定的指引、评价、预测功能。规范是法律的载体也是企业规章制度的载体,为此,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可预测性。稳定意味着制度不会轻易更改,可以重复使用,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实际需要。通过稳定规范的指引作用,员工可以增加对自己行为的良好预期,他们可以通过观察管理规范的实施情况来预测自己行为的可能性。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什么行为是值得激励的,什么行为是绝对禁止的。若公司的管理规范不能贯彻这样的功能,那实际情况可能会很糟糕,因为员工无法因此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员工可能就会无所适从,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就会失去相应的预期。同时我们知道企业的规章制度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也就谈不上强制性。因此只有很好的运用法律思维才能保障企业规章制度的普遍性、稳定性、强制性及其指引、评价、预测功能,才能巩固企业规章制度的权威并得到有效的执行。

(四)倡导平等,形成有序的激励竞争机制 。平等是一切法律规范建立的前提,如果没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也就无从谈起。法律意义的平等有两层含义,一是结果意义的平等;一是机会意义的平等。企业管理的模式中应当强调机会平等的积极意义。这是因为,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员工与员工之间因为个人各方面的差异,不可能有所谓结果意义的平等。每位员工会根据这种差异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比如我们在生产中不搞大锅饭,不搞平均主义,而是以员工的绩效作为评判其业绩的主要手段。从管理的实效上看,我们更应强调的是机会意义的平等。这就意味着,企业应当为每位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为员工搭建统一的平台,以同一标准选择企业真正需要的人才,以同一标准奖罚员工。实行按劳分配,按能分配,同工同酬。所有人在规则面前必须是平等的,没有人有超越规则之外的特权。

(五)形成以诚实守信为特征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就是企业的共同理想、共同目标,以及全体员工的使命感、归属感、员工的综合素质;同时,还包括企业的管理、企业的理念以及企业的精神等等。每一个企业的企业文化都是有差异的,但企业文化应该有其共同的特征,那就是诚实守信。试想一个企业如果没有诚实守信为特征的企业文化,企业内部尔虞我诈,企业规章制度朝令夕改,团队精神从何谈起,在法制经济下又怎能有一席之地。诚实信用原则一直被民法视为“帝王原则”,具有极为丰富的价值内涵,其之于管理的启迪不仅仅在于道德层面的要求,更应触及管理的核心。公司对员工的管理行为要信守诺言,答应做到的一定要能够做到,否则就不要答应。答应了做不到所产生的危害后果如果可以量化的话我想一定会大于不答应所造成的影响。当然这样的诚实守信也不应仅仅是公司管理行为对员工的单一义务,而应该是一个可以互动的原则。员工同样承担对公司的诚实守信义务。比如,员工对公司的忠诚义务,以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为本职追求,不利用公司职务工作之便,谋取一己私利;不利用掌握公司商业机密的便利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等等。衡量公司管理的成功度应当从这一互动的过程中综合评价。既有公司的信守诺言,又有员工的诚信可靠,任何一方都不能偏废。

(六)可以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和机构改革。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国家下大力度对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改革,私营企业也顺应时代潮流对企业进行改革,这些改革都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指导。但既然是改革就要破旧立新,必然具有超前性,会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面对此种情形,企业是悬崖勒马、裹足不前,还是马不停蹄、一如既往呢?前者当然不符合国家改革的精神,但后者也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在没有科学的理论指导下改革,只会越改越乱;二是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充分地领会把握国家改革的精神和法律原则,革旧出新达到改革的目的。因此只有充分发挥法律思维的作用,综合权衡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准确地把握立法精神和领会法律原则,才能更好的把握企业改革的方向,正确处理改革中所面临的一系列难题。

(七)改变传统的错误观念,充分发挥法律作为风险控制手段的作用。

在传统的企业管理中,法律往往被当作一种“事后补救”的手段。既然是“事后”,那么就没有必要纳入管理的范畴,所以在很多企业法律顾问从事的是打官司的工作。从经济学的成本控制来看,这一思维是必须转变的。法律更应在企业管理中充当重要的角色,更应主动地融入到企业管理中去,变风险的“事后”控制为“事前”和“事中”控制。实际上很多企业已经认识到这一点,众多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以及法律顾问价值的彰显,足以证明这一点。法律作为风险的一种控制手段在企业管理中是大有作为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对合同文本的格式化管理,制定符合本企业的标准格式合同文本,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监督合同的履行进度;二、有意识保存作为诉讼所必须的证据;三、利用法律与政策的空间对相关制度作合理和合法的规避;四、在企业规模化进程中操作对其他企业的收购或是兼并;五、对某类型法律的基本走向作价值上的判断,为企业的管理层提供决策的依据;六、办理专利申报、招投标、证照审查等其他相关事宜。

管理是一门既抽象又复杂的学科,是融政治、经济、科技、法律等多种学科为一体的动态过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下,必须将法律精神贯穿于管理的全过程,在企业管理中渗入全面的法律思维方式,充分重视法律思维对企业管理的价值,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防范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为企业的有序竞争提供法律保障。

树立法治思维 强化企业管理

将依法治企与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和员工利益相结合,尝试以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企业管理中的实际问题。

依法治企与制度建设相结合,规范内部管理。根据法制烟草建设具体要求和企业经营管理现状,制定和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内控规章制度,不断梳理优化工作流程和节点,全面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形成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的局面。

依法治企与队伍建设相结合,提升能力水平。积极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引导员工自觉学法懂法守法,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不断提升员工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学会运用法律来解决现实问题,为企业法治建设奠定基础。

依法治企与企业文化相结合,营造浓厚氛围。积极推动以法制文化为重要内容的企业文化建设,举办法律知识讲座、行政法规知识竞赛、法律风险防控等活动,积极发挥企业文化的激励、导向和约束作用,形成具有六安烟草自身特点的法制文化,营造出员工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形成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依法治企与员工利益相结合,积极学法守法。严格执行落实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不断加大政企公务公开力度,积极拓宽员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渠道,充分调动员工学法的积极性,也大大提高了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促进了企业法治建设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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