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经济法考点之环境
环境,是人们所在的周围地方与有关事物,一般分为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环境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环境
司法经济法考点一
环境
人们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环境”这一词汇时,往往是相对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人类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以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的总体。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环境
司法经济法考点二
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使:不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的现象。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环境法主要研究的是第二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又可以分为两类: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环境破坏是指由于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如进行大型工程建设),使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引起一系列环境问题,如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盐碱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生态平衡失调等。环境破坏造成的后果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有的甚至不可逆转。环境污染主要是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人环境,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致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又有密切联系,二者具有复合效应。环境破坏可以降低环境的自净能力,如森林减少会加重大气污染,而环境污染又会降低生物生产量,加剧环境破坏。
当今世界五大问题,人口、资源、能源、粮食和环境,广义上都属于环境问题。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现代环境问题引起的全球性的环境危机,最为严重的问题包括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
司法经济法考点三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是一个新兴的处于迅速发展和变化中的法律部门,其称谓在各国立法和理论上的表述有相当的差异。有称环境法,有称公害法,有称污染控制法,有称自然资源保护法等。我国在立法上称为环境保护法。
一般认为,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司法经济法考点四
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1.综合性。环境保护法保护的对象相当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一般法律主体的公民、社会经济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运用的手段采取直接“命令一控制”式、市场调节式、行政指导式等多元机制相结合的方式。由于环境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广泛、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运用的手段多样,从而决定了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的综合性。环境问题不仅可以适用诸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公法予以解决,也可以适用民法等私法予以解决,甚至还可以适用国际法予以解决。
2.技术性。由于环境保护法不仅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也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环境保护法必须与环境科学技术相结合,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科学规律的要求,这些要求往往通过一系列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操作规程等形式体现出来。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中经常大量直接对技术名词和术语赋予法律定义,并将环境技术规范作为环境法律法规的附件,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3.社会性。环境保护法的社会性首先表现在它与阶级性和政治职能较强的一些立法不同,它并非不同阶级、利益集团对立冲突与矛盾调和的结果,而是人与自然矛盾冲突加剧的产物。环境保护法所关注和规范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基本人权,它反映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代表人类的共同利益,侧重于社会领域的法律调整。其次,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它必须符合整个社会和整个人类的利益,是以社会利益、人类利益为本位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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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
环境的重要性是不可估量的,一旦环境受到污染将会对与它赖以生存的事物造成影响,如水、大气、光污染 等以及“土地沙漠化”。一旦污染超标,将会导致生态平衡失调等严重问题,因此我们周边的环境向人们敲响警钟,也呼吁人类保护和善待我们周边的环境。而保护环境更需要人们的道德和法律的规范,一个有道德的公民会自觉有保护环境的意识,则社会风貌也会更加高尚;我国为了能更好得保护环境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物保护法》,这两部法令为保护环境起了重大作用,其中《环境保护法》规定:“任何单位或组织无权随意破坏、糟蹋环境。”保护并改善环境是所要关注的一件事。
(1)环境污染及其分类。
环境污染是指有害物质或因子进入环境,并在环境中扩散、迁移、转化,是环境系统结构与功能发生变化,对人类及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的现象。
环境污染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按污染物的性质,可分为物理污染(如声、光、热、辐射等)、化学污染(如无机物、有机物)、生物污染(如霉菌、细菌、病毒等);按污染物的形态,可分为废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物污染、辐射污染等;按污染产生的原因,可分为工业污染、交通污染、农业污染、生活污染等;按污染的空间,可分为室内污染和室外污染;按污染物分布的范围,可分为全球性污染、区域性污染、局部性污染等。
(2)环境污染源及其分类
环境污染源是指造成环境污染的发生源或环境污染的来源,即向环境排放产生有害物质或对环境有影响的场所和设备等。
按污染物发生的类型,可分为工业污染源、交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等;按污染存在的形式,可分为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按污染物排放的形式,可分点源、线源和面源;按污染排放的空间,可分为连续源、间断源和瞬时源。
(3)大气污染及其分类
大气污染就是空气污染,是指人类向空气中排放各种物质,包括许多有害物质,使空气成分长期改变而不能恢复,以致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现象。
根据污染物的形态,可分为颗粒污染物和气态污染物两大类。
颗粒污染物又称总悬浮颗粒物,是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颗粒污染物主要有4种:尘粒(一般是指直径大于75lLm的颗粒物);粉尘,又分为落尘(直径在10μm以上)和飘尘(又称可吸人颗粒物,直径在10μm以下);烟尘(一般直径小于10μm);雾尘(指悬浮于空气中的小液态粒子,直径小于100μm)。其中对人体危害最大的是飘尘。
(4)噪声污染的特征、类型及其危害
噪声是指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此外振幅和频率杂乱、断续或统计上无规律的声震动;也称噪声。
噪声污染有三个特征:噪声污染是能量污染;噪声污染是感觉公害;噪声污染具有局限性。
按噪声产生的机理可分为机械噪声、空气动力噪声和电磁噪声三类;按噪声随时间变化的情况可分为稳态噪声和非稳态噪声两类。
(5)固体废弃物的分类
按固体废弃物的形状,可分为颗粒状废物、粉状废物、块状废物和泥状废物(污泥);按废弃物的化学性质,可分为有机废物和无机废物;按废物的危害状况,可分为有害废物和一般废物;按废物的危害状况,可分为城市垃圾、工业固体废物(主要是煤渣和粉煤灰、有色金属渣、铬渣、化工废渣)、农业废弃物和放射性固体废物。
在上述危害自然环境的主要因素中,对环境影响最大的是废水、废气和废渣,简称为“三废污染”。
2.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建设项目,特别是工业项目,如钢铁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化学石油工业,在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渣和废液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核工业排放的放射性物质、废气、废水等的三废污染对人类生命和环境的危害更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生产对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的影响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1)建设项目投入的物料,如有毒或易爆的物料。
(2)建设项目建成后的生产过程,如生产过程中的噪声污染及产生的污水、废渣和有毒气体直接对空气、土壤和水体等自然环境产生的污染等。
(3)建设项目的产出物,如化肥和农药等对环境及生态产生的有害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