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交流的真实性与道德突围

2017-03-14

摘要:网络信息交流应当遵循真实性的原则,在客观性、正当性和真诚性的前提下,使交流的高自由度、高时效和多元、互补优势得到充分的发挥;这个领域里,道德的偏执是更加本质的虚假。交流主体应当自觉于道德自律,以公众立场和社会道德规范个人行为,网络信息交流不是让人沉溺低级趣味的泛滥之所,而应当是提升人文素质的理性平台。

关键词:网络 信息交流 真实性 道德

网络信息交流已经成为当代人重要的生活内容。人们一方面从网络中获得信息,另一方面也向网络发送着信息;一方面回应着来自他人的信息,另一方面也关注着他人对自己的信息的反馈。在网络信息交流范围越来越广,透明度越来越高,速度越来越快,形式越来越丰富,目的越来越明确的同时,网络信息交流的真实性却受到严重挑战。正是由于网络信息交流在自由性、时效性、多元性、交叉性和互补性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也带来了难以克服的缺陷。高自由度、高时效带来可信度的下降;而多元性、交叉性和互补性则带来社会道德的混乱和异位。在信息交流的过程中,真实的丧失成了与高效、便捷伴生的负面因素,道德的偏执则是更加本质的虚假,直接影响了网络信息交流的真实性。

网络信息交流的真实性要求

真实包含着客观、公正、真诚的意义。

首先,真实是客观的,基于事实真相,而事实真相不仅仅是指已经发生的事,已经发生的事是事实,是已然存在的状貌。这是真实的客观意义的基础。但是客观性可以划分为现象层次和本质层次。现象层次是客观事实的表面现象,只能说明一种事实存在,却不能说明它的因果和意义。在信息交流过程中,因果与意义是不可或缺的。比如说,“国王死了”是一则消息,“王后也死了”是一则消息,在信息交流的过程中,这两则消息在主体的心理空间中辗转,其中的关系就会不断地发生变化,一传再传,衍化出各种版本。交流是编码和解码的过程,即意义首先要由传者按一定的原则编成可供提取意义的符号组合即信息,而受者则要按照相同的原则把符号组合还原成意义并加以理解吸收。这个过程本身就有发生意义错位的充分可能,所以信息的客观性应当放在一定的背景中,不能断章取义损害信息的真实性。从表面上看是事实,但未必就是真实的。

事物的本质往往在现象之中,而人们更容易在各种表面现象面前迷失判断力,不能看到事物的全貌,将表象或假象当真相来传播。现象之于本质,是“冰山一角”,要反映出蕴藏在其背后的整个冰山,就必须正确认识现象层次之下的因果关系网络。就事论事也好,深入挖掘也好,在正确的和比较正确的联系中,才能反映出生活现象的本质。在新闻学的新闻真实中有这样一个例子,“大河向东流”是规律,但在局部看,在某些地域或某些时刻可能会有“回流”现象,如果仅仅局限于“回流”,以局部现象淹没了真相和本质,就可能得出违反自然规律的结论。

其次,真实性的正当性,是指个体在面对现实世界时,言行必须为公众立场、社会道德、群体价值所规范制约。在信息交流的过程中,交流主体的能动介入,使信息饱含主体倾向,是主体意志的载体,如果没有一定的原则作为制约,信息的真实性则无法保障。所以,信息的交流不仅应当以客观真实为基础,同时也应当遵循正当性的原则。

现代传播媒介促进了各种文化思想的交流与融合,为不同的价值观念相互摩擦与碰撞提供了平台。但是如果主体失去了共同遵守的基本社会规范,其交往的正当性就失去了根基,信息中的客观性就会被主观目的所扭曲。比如《红楼梦》中的一个事件——金钏之死。金钏投井自尽,是事实。但是为了维护贾府的体面,薛宝钗将这一事件解释为“失了脚”的意外,显然与事实不符。虽然这是文学作品中的例子,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现代社会更加开放的交往方式,使社会更加透明、民主,但是,随之而来的各种价值观念的交锋也更加激烈。极端的个人主义、集体主义、民族主义、国家主义、技术至上、伦理本位等,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影响着人们的言行。为集团利益、个人利益而无视真相;为了一己之私欲,只考虑自己一时的快感而无视信息交流的基本道德,信口开河等现象比比皆是。公众立场,群体的共同价值、规范显得虚弱无用。在彼此价值标准尖锐对立的情况下,网络信息交流很难符合彼此一致的正当性,真实性也难以实现。

最后,真实性的真诚含义,是指主体经由生命体验而体现出来的态度,是庄子所谓的“真”。真者,精诚之至也。不精不诚,不能动人。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每一个人都隐藏在屏幕之后,戴着自我角色的面具,真真假假地发送着各种各样的信息,缺乏自我表达的真诚。

现代传播媒介使人们的交往变成一成不变的频繁来往,使丰富的社会交往简单到符号化,情感被包装,真诚丧失,信息交流很难达到合理化境界。借助科技手段,人们不用直接见面便可以进行交往,网络信息交流十分便捷,但是人们所能采用的手段和具体方式却十分有限,这对深入沟通,达成理解与共识构成了障碍。即使一些视频信息,也往往经过了选择剪辑加工,而便捷的媒介对这种浅层的信息大量复制,不但不能增进交流,反而使浅层的交往更加浮泛和虚假。媒介这种简单而武断的方式更大的危害在于:它制造出的这种浅层交往会造成交往双方的误解,并使交往的双方在社会符号互动的机制下造成主体的符号化,丧失交往的真诚性,从而使交往的合理性丧失,交往也就失去了其相互沟通理解的意义。

网络信息交流的道德困境与突围

当代信息交流是一种交互性行为,因而关涉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三个领域。与客观世界相关的行为是目的性行为,它对信息交流的要求是判断和陈述的客观性。与社会世界相关的行为是规范控制性行为,行为者以群体的共同价值、规范作为行为的取向,对信息交流的要求是遵循规范的正当性。与主观世界相关的行为是行为者以自我表现为中心,在公众或观众面前有意地展示或控制自己的表现活动。对信息交流的要求是表达自我的真诚性。对客观性、公正性和真诚性的满足,才能够达到真实的理性境界。

应该说,对于无中生有、捕风捉影的造假,我们并不难辨别。常言说,一句假话需要十句假话为它圆谎;假话多了,虚浮造作,不攻自破;只看到了现象真实,而没有看到反映内容合乎逻辑性和内在规律性的本质真实,纠缠在琐碎中不得要领,则缺乏打动人心的深度魅力。然而如果对现象持有强烈的主观倾向,夸大事实,因个人爱好而偏听偏信,甚至为了某种目的产生道德偏执,在交流中产生的负面影响就更深刻。表面上似乎充分表现了不虚美、不隐恶的精神,强调文直、事核,但本质上是虚妄、是不真实的。如果说信息的虚假可以用事实来澄清,而道德的偏执则将另一种毒液注入网络信息交流之中。这是另一种不真实,而且是更加本质的虚假。

媒体从业者都懂得“发现”的意义,懂得能够在别人司空见惯的事物上有所发现,则会化平庸为神奇。巴西电视案件节目《Canivre》主持人华莱士?索萨为提高收视率,不惜策划杀人和绑架案件。这当然是一个极端的例子,但也可以一窥人对自身和自我能力的强烈表现欲望。网络信息交流中也有求奇追异的倾向,为了博取他人的注意,获得关注,满足“自我实现”的心理要求,交流主体随波逐流、哗众取宠,甚至无视道德与是非准则,污染网络信息交流的平台。

从根本上说,交流什么内容,选择本身就体现着主体的思想倾向,有交流主体智力的介入。关注或热衷于刺激性的事件,本来无可厚非,但如果单就其奇怪、异常来吸引受众,必然以表面化阻碍本质化,缺乏积极性和创造力,以极端的求新求异,让低级趣味、不健康的观念左右公众心理,降低人的道德追求。网络信息交流这一空间,不是让人沉溺低级趣味的泛滥之所,而应当是提升人文素质的理性平台。因此,交流主体必须抛弃猎奇心理,正确认识事物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健康和善良的愿望,引导信息向着能够给予社会积极影响的方向延伸其意义,在相互交流中不断提升道德境界,形成具有时代特色的健康的风尚和价值追求。

有些人认为网络是一个自由空间,芸芸众生人微言轻,发表个人的看法只是局限于私域的活动。其实不然。任何人的行为都能够在一定的生活范围内产生影响,卑劣的行为对整个社会是有害的。

网络信息交流是一个自由的领域,在这个领域里,真实因其稀缺而弥足珍贵。但是,如果交流主体自觉于道德自律,让个人行为理性化,不受表面现象的迷惑,对进行交流的信息多方面核实,多进行换位思考,对道听途说的事情加以甄别,以人文关怀为道德的基本准则和终极要求,网络信息交流的空间环境就会有更大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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