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听证是指行政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处罚听证公告,供大家参考!
行政处罚听证公告范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听证申请人的申请,我局决定就邝益良损坏义兴园11号历史建筑一案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申请人
邝益良
二、听证案由
邝益良损坏义兴园11号历史建筑一案
三、听证会举行时间
2016年11月29日(星期二)上午9:00。
四、听证会举行地点
越秀区惠福西路262号越秀区城管局六楼会议室。
特此公告。
二〇xx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处罚听证公告范文二
上海翔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我局沪国税嘉稽罚告〔2015〕64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不服,于2015年8月7日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经我局审查,认为符合听证要求,同意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本次听证会公开进行,欢迎旁听,并遵守听证会纪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请人:上海翔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案由:上海翔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收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给予行政处罚不服
听证会时间:2015年8月21日9:00时
听证会地点: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嘉戬公路688-1号)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年8月1
行政处罚听证公告范文三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湖北荆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991户企业(名单见附件),长期停业未经营案或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上述公司、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未按规定依法公示2014年至2015年度企业年报信息,且2年内未在当地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纳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及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现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电话:84851595
附:拟吊销企业名单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管局
20xx年10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