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最高贷款额不超过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0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序运行,防范资金风险。芜湖市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政策。具体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公积金缴存人申请贷款时,高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0倍,且不超过月缴存额对应的贷款高额度。
2、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购房,需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我市户籍,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执行本通知第1条规定。
3、对名下有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1、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缴存人,办理购房首次提取时,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必须预留贷款额度的10%用于贷后还贷。
2、申请改善性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缴存人,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仅能用于还贷提取。
三、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继续执行房金委〔2016〕2号文件,不作调整。
房金委〔2016〕2号文件《芜湖市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贷款额度、首付款、期限、利率等,具体如下:
(一)贷款额度
1、已婚家庭缴存公积金的高贷款上限为30万元,单身缴存公积金的高贷款上限为20万元,且不超过以借款人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计算的贷款额;
2、组合贷款。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可同时向芜湖市惠居住房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居公司)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组合贷款额度按照惠居公司规定的贷款额度执行,也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3、月还款额。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以及组合贷款,合计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
(二)首付款比例
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比例,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首付款比例。
(三)贷款期限
贷款到期日: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且长贷款期限不超过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长贷款期限,组合贷款长期限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执行。
(四)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同时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惠居公司组合贷款的,执行市政府批准的惠居公司组合贷款利率。
贷款发放后,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相关政策自2016年10月9日起执行,10月9日之前已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申请的,执行原政策,10月9日(含)之后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申请的,执行新政策。具体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